离婚纠纷属于什么法律规定,三八特辑 - 四个案例带你get这些法律知识点!

时间:2022-10-29 15:15:06来源:法律常识

家国天下,家为其本,家兴则国兴

为提高广大妇女群众

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使法治精神滋润心田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而增强妇女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112个国际“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发挥以案释法功能,小编特推送四起妇女维权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借鉴。


以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婚姻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案例一: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岗位为项目经理,双方共签订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合同约定根据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

2020年3月26日,孙某某生育一胎子女,社保核定孙某某产假期间为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7月17日,共128天。期间,孙某某领取社保生育津贴17572.8元,自2020年2月18日至本案起诉时,孙某某每月收到实发工资1540元,而产假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实发工资为12183.54元。

孙某某曾以工资差额为由向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机构关于工资差额的计算数额有异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因降低工资标准产生的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存在差额,因产假期间工资系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

经核算,仲裁计算产假期间工资差额无误,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孙某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8571.71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用人单位降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保障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水平稳定的典型案例。妇女在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期,承受着较为繁重的生理和心理负担,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只片面强调妇女和男子要在劳动中付出同等劳动量,而对妇女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和作为母亲的职能视而不见,忽视妇女为社会发展和人口再生产所付出的代价。

但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降薪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孙某某产假期间,自行降低孙某某工资标准,严重侵犯孙某某合法权益。法院秉持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开展案件审理工作,耐心核实工资差额并释法析理,为孙某某解答法律疑惑,释明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式背后的法律原理;同时,通过案件审理,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尊重并主动保障“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提示正处“三期”内的女职工要增强维权意识,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周某某诉北京某公司、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0日,周某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岗位为人事,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工作地点为天津,每月工资4000元。2020年春节后,天津某公司不再经营,并要求周某某至北京工作,此时周某某已怀孕,故其拒绝调整工作地点。

后天津某公司向周某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2日解除。2020年4月29日,天津某公司给付周某某经济补偿金4000元。

另查,北京某公司、杨某系天津某公司股东,2020年4月28日,天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注销,后股东签署承诺书,承诺由股东承担责任,同年6月30日,天津某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2021年1月19日,周某某向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杨某给付其经济赔偿金,后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周某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型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天津某公司在周某某怀孕期间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周某某未同意后,天津某公司单方向周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结合周某某入职时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及周某某每月工资水平,天津某公司应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8000元,现天津某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故该款项自应给付金额中扣除。

因二被告系天津某公司股东,其明知周某某与天津某公司尚存劳动争议未解决完毕,仍将该公司注销,且出具相应承诺书,故对天津某公司应给付周某某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贯穿始终的重要原则,也是法律给予处于“三期”内女职工的特殊保障措施。

用人单位要对生育问题树立正确意识,生育是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是妇女为人类社会繁衍生息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取多种手段,侵害“三期”内女职工劳动权益。

本案中,天津某公司明知周某某怀孕,依然单方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依法确定用人单位负有赔偿责任,并准确计算赔偿金数额,同时,认真调查并准确确定公司债务的承继人,充分保障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

本案的依法审理,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提升维权意识,在孕期如遇到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纠纷时,应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警示用人单位要在合理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不应只着眼于短期利益,而忽视长久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进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案例三: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7日19时许,张某某与妻子李某在家中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用右拳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多处受伤。

经天津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左手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其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其右侧第12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同年4月28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0年11月20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与李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得到李某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及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刑事司法手段打击家暴行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保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产生矛盾纠纷,而采取家庭暴力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生理、心理等原因,女性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带来的惨痛后果,令人触目惊心。很多施暴者却对其暴力行为习以为常,毫无畏惧,而受害者因是身边人,往往只能默默忍受,选择原谅,无处可逃。殊不知家庭暴力行为轻则违法,重则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受到刑事制裁。

本案中,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对李某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某经过教育引导,认识到自身错误,赢得妻子谅解,法院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本案的依法审理,以事后救济方式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同时,向社会明确传递“家庭暴力也可构成犯罪”的讯息,有力震慑家暴犯罪行为,彰显司法权威,把可能诱发的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为营造尊重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环境保驾护航。



案例四: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与谢某某(男)于1988年8月29日登记结婚,1989年8月1日生育一子。因双方感情破裂,吴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谢某某名下南开区某处房屋归谢某某所有;谢某某向吴某某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513000元。判决生效后,谢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补偿款给付义务,2021年8月13日,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了解到吴某某已年逾60,离婚后其名下没有住房,亟待房屋补偿款解决住房问题,对此,法院高效推进执行进展,以期尽快帮助吴某某摆脱住房困境。

一方面,法院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该房屋正在挂网出售后,第一时间查封案涉房屋,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同时对房屋开展网络评估工作。

另一方面,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了解谢某某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的背后隐情,积极调整执行方案,多次与谢某某兄弟沟通协商,最终确定由其兄弟先行垫付房屋补偿款。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房屋补偿款顺利发放至吴某某手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兑现胜诉权益,保障妇女正常生活的典型案例。

离婚诉讼中,在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方面,男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付女方房屋补偿款的分割方式很是常见,而男方逃避履行房屋补偿款给付义务的情形更是层出不穷,这不仅损害女方合法财产权益,甚至令其陷入无处可居的生活困境。

本案中,谢某某取得夫妻双方唯一住房的所有权,却拒不给付吴某某房屋补偿款,目前吴某某年事已高,且名下没有住房,亟待该笔款项解决住房问题。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推进房屋评估拍卖工作,形成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高压打击态势,并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展开耐心调解和释法析理,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本案的圆满执结,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负面影响的同时,缩短执行周期,及时兑现胜诉权益,高效解决离婚后妇女的住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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