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6:38:11来源:法律常识
借“假离婚”买房,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假离婚”后买的房,是谁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法律层面来看,离婚没有真假之分,只要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离婚之后购买的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处理结果各有区别,但大体可以总结为:
离婚后以一方名义购房,通常认为是其个人财产,但是:
结合案例进行介绍。
第一种情形:假离婚后买房,复婚又离婚
双方离婚后共同生活居住、财产混同,且共同商议、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涉案房产可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一:小美与小胖结婚后,为规避当地购房政策买二房,签署了“虚假”的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购房成功后二人再次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就二房的归属发生争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房屋虽然是小美第一次离婚后购买且房产证登记在小美名下,但小胖在庭审中提供了多笔向小美转账的凭证,证明双方在两段婚姻存续期间及第一次离婚后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小胖转账的六十余万元在第一次离婚时也未进行分割。
离婚后小美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来自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胖的转账,且双方第一次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可以证明小胖第一次离婚后第二次结婚前,是基于双方都认可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持续向小美转账的。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美应当就小胖出资部分向其支付补偿款[1]。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第二种情形:假离婚后买房,假戏真做未复婚
另一方无法证明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则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案例二:小俞和小燕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为了购房而“假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财产补偿等进行了详细约定。离婚后小燕购买了房屋,双方仍共同居住,未再复婚,后小俞起诉要求分割共同房产。
在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在未依法设立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并不比照婚姻法的规定必然地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燕与小俞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并签订了财产分割明确的离婚协议,该协议经民政机关登记合法有效,效力及于双方,并不因双方合意“假离婚”而无效,即便小燕在“调解意见”、微信交流中承认离婚是为了购房等,亦不能改变离婚登记以及为了离婚之目的所签协议的法律效力。因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产生之风险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涉案房产现登记在小燕一人名下,系二人离婚后取得,该财产并不能比照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双方共同财产,而应考虑出资、登记情况来确定房屋产权人。根据本案证据,小俞向小燕转账的时间,虽然为购房首付支付期间,但是并不能区分是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还是首付款,且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二人名下存款归小燕所有,小燕账户款项存取金额也与小俞账户款项存入金额并不一致,不排除有其他款项来源可能性。因此,从目前证据并不能看出小俞支付了购房款,系争房屋是小燕在离婚后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登记于其一人名下,是其个人财产。
这些真实的现实案例,告诉我们:为买房“假离婚”,可能钱没,房没,家也没。
钻了法律的漏洞,可能被洞里的刺,刺得伤痕累累。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