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7:47:05来源:法律常识
2011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现役军人徐某(女)在解放军某医院服役。2019年4月1日,徐某与被告人王某登记结婚。
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已经结婚,且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的配偶徐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王某同居并生育一子,造成现役军人徐某与被告人王某感情破裂。
古交市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女子胡某与男子王某并未登记结婚,是否也构成重婚罪呢?
判断是否构成重婚,不仅仅包括登记结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已经结婚,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已经结婚,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实生活中,军人家庭往往聚少离多,并不都是美满的。由于军人的特殊使命,法律为了确保军人婚姻的稳定,法律有特殊的倾向性保护。与军人配偶同居,注定没有美好的结果,等待着的,只能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