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多少有法律责保障,离婚后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时间:2022-10-29 22:49:05来源:法律常识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离异后遭受前夫人身威胁

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何莎、祝艳丽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成为了以女性为主的家庭暴力受害群体保护自己强有力的武器。其第四章的规定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但因实施期限较短,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多争议,如离异后再遭受人身威胁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各法院存在分析,笔者结合自身承办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周某及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周某(女)与被申请人颜某(男)经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周某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不管不顾地到周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周某和三个孩子,不仅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还给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周某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们只能管得了当时,过不了几日,颜某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连周某的亲友都躲不过。周某无奈之下带着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颜某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裁定:

一、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案例二:(2020)陕0902民保令26号

(一)基本案情

许某(男)经常殴打廖某(女),离婚后依然如故,恐吓威胁殴打廖某及家人、朋友、同事,严重影响到廖某及孩子的正常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许某殴打、威胁廖某的亲属及同事、朋友;禁止许某骚扰、跟踪廖某及亲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离婚案件中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因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之一,就是申请和被申请人必须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陕09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廖某与许某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申请人已不具备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申请人可另寻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以上两案中可以看出,对于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却依然遭受人身威胁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不一。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将家庭暴力的解释限定在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持反对意见的一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配偶并且在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严格意义上就不属于家庭成员,不能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并未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上做出突破。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导致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一主体范围相冲突。

但是司法实践中支持的一方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发出禁止令,一方面试图让施暴人自愿矫正其行为、消除暴力,另一方面能够构建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与施暴人之间的“隔离区”,远离暴力。如果机械性的限制家庭暴力受保护的主体,那么对于离异后仍然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权益将不能很好的保护。

笔者认为,案例二为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在该问题上各地法院也正在创设更多可能。离婚后暴力行为实际上是家暴的延续,与此前存续的婚姻关系有密切关联,因此,离异夫妻也应当属于《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对象,离婚后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可以也必须斗争到底,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者简介

何莎 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四级律师,主攻领域为婚姻家事,包含婚前协议起草,家族/私人财富管理、配置、传承,离婚中协议起草、调查、谈判及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处理,同时擅长采用“心理+法律”双重结合模式来处理各类案件;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商务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劳动人事筹划,用工风险防范,公司内部治理、股权纠纷。2016年获杭州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优胜奖,2017年获得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新秀”称号。


祝艳丽 律师助理

婚姻家事工作室

四川大学研究生。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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