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3:18:07来源:法律常识
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婚生子小帅随李先生一同生活。张女士偶然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李先生发了让小帅干活的短视频,认为李先生在虐待孩子,遂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法官受理案件后,就短视频内容与李先生进行了核实。就短视频的真实性,李先生无异议,但称拍摄的短视频属于搞笑视频,内容为演绎的,是为了吸引粉丝买货而拍摄,并非其真实生活状态,他并没有虐待孩子,也没有强迫孩子干活。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法官对孩子小帅进行询问,小帅说他不愿意跟着母亲张女士一起生活,并称父亲从未强迫他干活,这是他帮助父亲拍搞笑视频吸引粉丝,帮其在短视频平台上卖货。鉴于小帅已经年满八周岁,主审法官尊重孩子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孩子继续随父亲一同生活。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此案中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对变更抚养关系也不能达成协议,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其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保障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颁布后,在“离婚”一章中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随谁生活的条文,充分尊重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在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法律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意愿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