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8:18:1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田某是一名师范毕业生,在学校中他就是一位积极上进的好学生,在学好本数学专业的基础上,还刻苦自学数学本科课程。
功夫不负有心人。三年时间,他日日夜夜与冷板凳相伴,寂寞与孤单没有摧垮他当初立下的志向,在他大专毕业的同时也顺利取得了数学本科文凭。
因缘巧合中,田某结识了在工作中相遇的王女士,二人从相识到结婚仅间隔三个月,完全是闪婚模式。
因婚前缺少必要的了解,彼此之间性格差距较大,都感到生活在一起是对自己身心健康的折磨。133加75260323
于是双方便约定准备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市区的住宅归女方,可在协议签订后,双方又不离了。
女方又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离婚,并按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房产归自己所有。
问题焦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可后来又反悔双方没有离成,这份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还有效吗。
大宝讲法:
签订了协议就必须履行,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即可。
纵观整个案情,我们便会发现,田某与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时是有条件限制的,那就是双方要到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事与愿违,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又没有信守承诺,本来双方应该凭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办理成功,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可协议签订后他们并没有离婚成功,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就失去生效的前提条件。
王女士此后再去法院进行起诉,就不能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归属为依据,而是要双方重新对财产进行约定。
当然,若田某还是认可这份协议,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假设田某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不予认可,则田某的主张是有效的,法院也会认定这份离婚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