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4:20: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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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的离异少妇百无聊赖,混迹网络谈恋爱,却将90后的小鲜肉骗得团团转,闹出一场自杀的爆炸新闻,牵出一段令人唏嘘的孽缘。
39岁的张某,在无锡某物业公司监控室看监控,工作较为清闲。离异后百无聊赖,给自己取名为“艳艳”,成天在虚拟世界里打发时间。
“艳艳”通过网络聊天,与有妇之夫杜某聊得火热,互加微信后更是以男女朋友相称。每逢节庆,杜某都会贴心地给“艳艳”发来红包,“艳艳”则回报以苹果手机、名牌包和衣服等礼物。
不久,杜某与“艳艳”的“恋情”就被老婆察觉了,为了安慰空虚的“艳艳”,杜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将自己的铁哥们杜某也拉了进来,并提议“艳艳”也拉一位闺蜜进群聊天。
杜某是一名90后的未婚青年,进群以后本来对“艳艳”的另一位闺蜜“花花”很感兴趣,“花花”的头像是一位美女护士,但聊天的积极性不如“艳艳”。
2020年圣诞节这天,李某看到“艳艳”在主动给自己的兄弟杜某送礼物,便酸酸地表示,自己也想收到礼物。
谁知李某没有收到“花花”的礼物,却很快收到了“艳艳”的一束花,让李某一下子有了心动的感觉。此后“艳艳”和李某在微信上的言语越发暧昧,关系越发亲密。
2021年1月,“艳艳”提出要李某给自己转账2018.4元,并说这是“爱你一辈子”的谐音。李某立即转账,两人正式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
在之后的日子里,堕入情网的李某,对“艳艳”有求必应,在四个月的时间里,先后给“艳艳”转账41万元。
2021年5月,李某先后多次提出要和“艳艳”见面均被拒绝,李某从南京来到无锡后,“艳艳”也避而不见。
李某一气之下,在某饭店吃了头孢类药物然后大量喝酒,企图自杀。饭店报警后,李某侥幸捡回了一条命,警方介入侦查后,事实真相更让人大跌眼镜。
原来“花花”和“艳艳”是同一个人,它只是“艳艳”用母亲的手机号码和身份注册的另一个微信号。
而“艳艳”一方面要诱骗李某的感情和钱财,一方面又要应对杜某的老婆的辱骂,感觉心理压力很大,为了“减压”,李某又开始沉迷短视频平台。
“艳艳”将从李某处骗来的钱财,在平台上大量充值,给网络主播刷礼物、打赏,屡次冲到排行榜前列。
39岁的“艳艳”,这个年龄确实花开正艳,离异的生活,相对清闲的工作,无处排遣的苦闷,虚拟网络的“万能”,最终将其推向了深渊。
年龄稍长的杜某,显然将网络和现实分得比较清楚,90后的李某,显然缺乏恋爱经验,居然被“艳艳”编制的谎言骗得团团转。
“艳艳”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骗取李某现金41万元,涉嫌诈骗罪。
“艳艳”打赏给网络主播的钱,因为系其自愿,网络主播大概率不构成诈骗,也大概率不会退钱。
因为骗来的钱都打赏给了别人,导致“艳艳”不能及时退还诈骗李某的钱财,取得李某的谅解,也使“艳艳”失去了争取更多从轻、从宽的机会。
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金额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艳艳”诈骗4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艳艳”有期徒刑8年。
也许到最后,“艳艳”都觉得特别虚幻和空虚,也许监狱能让她感觉踏实、真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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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云南四个孩子的亲妈,在与丈夫未离婚的前提下,与两男子谈恋爱,并诈骗1号男友10万元,与小男友穷奢极欲。2020年6月23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树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7月89日,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通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树于2015年在云南省登记结婚并育有4名子女,二人感情破裂,但一直未办理离婚。2018年5月,被还人朱某在浙江省认识张某树,并与之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树与梁某结识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二人打算等张某离婚后结婚。同居期间,被告人张某树负责大部分生活开支并给梁某约10万元用于还车贷及个人开支。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树虚构其丈夫索要10万元才同意与其离婚的事实,向被告人朱某承诺只要能拿出10万元便同意与其结婚。被害人朱某信以为真,并于同年9月底10月初将10万元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树。随后,被告人张某树通过关机及拉黑微信等方式切断与朱某联系,并将该1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及生活开支。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树在得知民警欲传唤其进行调查后,主动在相关地点等候民警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得知侦查人员欲传唤其进行调查时主动提出在相关地点等候传唤,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树在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庭综合其犯罪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邬成鼎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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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辅警敲诈勒索的案件中引申出许多法律问题,这篇文章仅从以下四个角度浅谈,其他法律问题之后再进一步提出及讨论。在讨论之前,需要先搞清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三个最关键的问题!
一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是否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三是支付钱款是否是因为受到威胁或要挟所致。
关于包养和敲诈勒索。
有观点认为,女辅警与受害人之间可能是包养关系,违反的是道德层面的谴责,而不应属于刑事犯罪。并进一步分析,女辅警陪了睡,受害人当然应该对应支付相应对价,这是理所当然;然后分析,通过女辅警向各受害人索要钱财的总数及与各受害人性行为的时间段,可推测女辅警是按每月10万元左右的数额向受害人索要包养费;再分析如果女辅警是按月收到这些钱款的,更能证明应属于包养关系。
本律师认为,就算女辅警被包养,受害人也没有需要向女辅警支付包养费的合法依据,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这个包养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女辅警向受害人索要包养费的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件。至于本案受害人是否受到威胁或要挟而支付款项,还是要回到案件本身,看证据如何反映。
例如:某受害人甲正值升职考核,犯罪嫌疑人乙便以自己家人得知双方婚外情后,要找甲闹事等理由,抓住公职人员怕曝光后影响工作的心理要挟甲,甲因担心事情爆发而影响工作前途,遂向乙交付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例如:某受害人丙正向其妻子提出离婚,犯罪嫌疑人乙却以自己家人得知其怀孕要找丙闹事等理由来要挟丙,丙对此无所谓,但考虑曾和乙有过长时间的缠绵,也愿意支付一些钱款,于是给予乙钱款的行为,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诈骗和敲诈勒索。
有观点认为,如果女辅警没有怀孕但是谎称怀孕而欺骗受害人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的三个最关键的问题:一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是否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三是支付钱款是否是因为受到欺骗所致。
如果女辅警仅是虚构了怀孕的情况,但并未要挟受害人,受害人基于女辅警怀孕的情形,自愿向女辅警给付一定钱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如果女辅警不仅虚构了怀孕的情况,同时要挟受害人不给钱就曝光,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认罪认罚和无罪辩护。
什么是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的把自己的犯罪事实陈述出来,并且对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所提炼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许某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财物。
也就是说,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女辅警已经供认,其内心的想法是以打算曝光两性关系这个事,来要挟这些受害人,让他们给付钱款。
既然如此,女辅警的行为确实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此前提下,辩护律师想为其做无罪辩护,没有任何的可能性。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辩护律师为女辅警做无罪辩护的唯一可能,即是女辅警的供述是非法形成的,只有排除该非法证据,才有可能为其开展无罪辩护。
什么是非法证据?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就是非法证据。
如果女辅警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胁迫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女辅警的供述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应当被依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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