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5:00: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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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给当事人写的离婚协议有的条款一个字不能省,没用的条款一个字都不多写。所以看起来会比较简单。为什么要这样写?
因为协议离婚一般是双方好不容易才谈好的条件离婚,如果写得过于冗繁,会让对方厌烦,甚至会觉得你这个离婚协议是不是有很多坑,对我约束那么多。如果双方谈好的条件,因为一份繁杂的离婚协议谈崩了,是不是有违当事人找律师拟定离婚协议的初衷了?
当事人找律师写离婚协议,目的很简单:促成我离婚的情况下,对我有保障。
所以,除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规范性之外,律师帮助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还有个核心要求是:保障性!
看过李晓娟律师离婚协议模板的当事人都知道,李律师的模板真的很简单,但是,每一条都有它的玄机。
比如说银行存款这一条。
模板中,对于银行存款的约定是:
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存款,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再配合下面有一条:双方确认已知悉对方所有财产,确无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那么,作为家庭财产中占强势的一方,即便你有很多对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的协议一旦签掉,离婚后,即便对方以后提供你婚内有这么多存款,也分不了。
当然,如果你在家庭财产中是弱势的那方,不知道自己家有多少存款,都存在哪张银行卡,就不要这么写了。你需要明确谁名下,什么银行,有多少存款,属于谁。这样约定明确,一旦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内还有其他存款,你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所以,我们找律师签离婚协议时,不要觉得给你写得越长就越专业,就越好。能保障你的权益,又可以达到离婚目的的,就是一份好的离婚协议。
有关离婚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婚姻律师李晓娟,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您的离婚方案。
协议离婚轻负、高效
利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快捷解除
但“三十日的冷静期”
又让一些当事人深感困惑和无奈
【案例】
甘肃兰州,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有儿子王小凯和女儿张小苗,并在兰州市安宁区碧桂园购买价值80万元的住宅一套,夫妻双方共同出资18万元,于2015年购买的价值18万元的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王凯。后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夫妻感情不合,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自愿离婚,儿子王小凯由王凯抚养,女儿张小苗由张苗抚养,王凯和张苗对对方所抚养子女均有探望权利。碧桂园的住宅一套归王凯所有,王凯先生支付张苗女士房屋分割折价款40万元,雪佛兰小型轿车归王凯先生所有,王凯先生支付张苗女士车辆分割折价款5万元。
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就协议离婚达成上述意见后,携带相关材料一同到当地民政局申请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对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提交的材料通过初审后,进行了受理登记,并给王先生和张女士发放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同时告知王先生和张女士,登记受理之后,还须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
此前,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由于分别在外地上班,需要尽快解决该婚姻纠纷后,及时回到各自的单位上班,三十日的冷静期让两人都深感困惑和无奈。如何不经过三十日冷静期,迅速完成协议离婚的事项?王凯先生和张女士撤回了在民政局的协议离婚登记申请,另行制作了离婚《民事起诉状》,到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了诉讼离婚立案手续,并积极主动与立案人员和办案法官加强沟通,取得法官的理解和支持,法院对该案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给予调解结案,给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原先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愿望,经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也因此得到快捷解决。
【灵瑞说法】
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快捷高效负担轻自当是首选方式。但协议离婚必须具有的三十日的冷静期,让一些想通过此方式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遇到诸多不便和无奈。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解决协议离婚的事项,不失为可供参考之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离婚; 已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 从2007年1月到2012年12月,女性每月给男性1000元。 2007年3月,原告起诉姜堰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据原报道,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 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请求判决: 1。 与原被告离婚; 2 .已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 .根据诉讼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为分割。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坚持想和他结婚,生育由被告抚养。 离婚协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所以根据离婚协议他不同意分割的财产。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与被告分割的财产是否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被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或者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原被告和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当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此外,根据该协定,分割财产也违背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因此,原告基于协议的财产分割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以起诉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和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
婚姻离婚协议是一男一女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基本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争议。 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召开苏北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疑难法律适用研讨会。 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结婚离婚协议的基础是双方同意离婚,一方面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双方未在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协议》当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1、协商内容的复杂性。
离婚协议内容不单一、复杂,涉及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
一般来说,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在双方达成一致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可以分为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特殊。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解除婚姻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诉讼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因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除双方自愿离婚外,男女双方都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的形式生效。 否则,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不会产生解除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内离婚协议内容复杂,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但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基本目的,其他内容均附带。 基本目的是否达到,会影响内容所伴随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关系不解除,附带的内容就没有效果。 有观点认为,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有效。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违反法理。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2根据以上原则,夫妻关系存在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共享协议无效。 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共同生活,不需要由谁直接解决抚养子女问题的赡养费,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分割出每个人的份额或哪些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生效之前,分割的财产和子女抚养费不会生效。
本案的原被告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 从协议内容看,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选择了协议离婚。 分析原被告人意图应当包括两个内容。 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通过登记解除婚姻。 所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也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唯一途径。 但本案原告最终选择诉讼离婚方式,与双方签订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方式不一致,无法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调解不成,法院就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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