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3:55: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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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家庭暴力】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解与适用
由于一旦认定构成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根据,而且涉及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时应当适用相对严格而客观的标准。
还需注意的是,本条界定的家庭暴力不仅限于发生在夫妻之间,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某些行为,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关系问题,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严重,虐待的表现中包含家庭暴力,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可能构成重婚罪,由《刑法》和《婚姻家庭编》其他条款调整。同居关系的认定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和关系的稳定程度上进行考量。
第三条【诉讼受理范围的限制】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理解与适用
原《婚姻法》第四条、现《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属于倡导性条款,并非是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故不得以该条款单独提起诉讼。
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财产继承】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理解与适用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无法补办登记,如果属于事实婚姻,可以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未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如《继承编》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以得到相应补偿。
第七条【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处理】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起诉时仍然存在无效情形,否则不予支持。
第九条【法院调解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婚姻是否有效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且判决是终局性的,一经做出即生效,上诉或申诉均不予受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则可以调解,调解成功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可以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由利害关系人提起时,其只可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请求,无权要求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当然,婚姻当事人也可以另外提起诉讼。
第十条【胁迫的定义】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理解与适用
胁迫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一方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友。受胁迫者可以是一方婚姻当事人及属于其一方的亲友。撤销请求不允许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胁迫行为的实施方不得以当初自己一方有胁迫行为请求撤销婚姻。
第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制】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此处“一年”应作为除斥期间理解,是法定期间。
第十三条【自始无效】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同居期间的财产除了归个人的以外都为共有财产,依照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在此基础上若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法院应依法判决,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第十六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时的财产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理解与适用
在审理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案件时,该条规定赋予了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即重婚一方合法婚姻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诉讼,如其参加诉讼,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解与适用
在对外方面,夫妻一方的所为足以使他人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一致意见的,对他人而言可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善意第三人进行抗辩。
第十八条【举证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理解与适用
第三人知晓夫妻约定的,由第三人举证有很大困难,故应当对夫妻双方进行严格要求,故若以第三人知情作为抗辩理由,应由夫妻进行举证。
第十九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处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抚养费范围】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有过错并不影响其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判断离婚的标准仍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一方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探望权纠纷的诉讼受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决定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理解与适用
在探望行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时,根据有关权利人的申:请,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不利影响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关探望权的中止行使和恢复行使的主张,不属于一个独立的诉讼,是执行程序发生的问题,法院中止探望权应以裁定形式作出,恢复探望权则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六条【提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生活困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理解与适用
在适用此项帮助条款时,应以离婚时的实际情况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生活困难的标准,无论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均可。进行帮助的关键在于看一方是否真属于生活困难及另一方是否有能力进行帮助,其他问题诸如生活困难者是否有过错等都不能成为不对其进行帮助的理由。这种帮助原则上只是帮助一次,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离婚判决或协议中的帮助义务后,尽管另一方仍然属于生活困难,除非本人愿意继续提供帮助,否则没有义务再对对方进行帮助。
第二十八条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与限制】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裁判的强制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如白驹过隙,2021年即将步入尾声。回首2021,法律界发生了许多重大事件。在此辞旧迎新之际,得理法律数据特推出2021年法律年度法律热点系列,供读者朋友们互相学习。本期推送热点:民法典实施。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包括《婚姻法》在内的九部单行民事也于同日废止。《民法典》的施行,改变了民事立法碎片化的局面,让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了更加统一的标准。同时,《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规则的修缮,让民事法律具有了更加鲜明的时代特色。
《民法典》实施将近一年,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本文汇总《民法典》实施一年中的五个热词:高空抛物、自甘风险、离婚冷静期、个人信息保护、法典化。
一、高空抛物
1月4日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多地法院宣判了适用《民法典》的首案。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一老人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法院认定老人受伤致残的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决户主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万余元。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频发的现象,《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评价此案裁决:“旗帜鲜明地表达出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项规定的实施督促相关责任人尽到谨慎的义务,尽可能规避高空抛物、坠物发生的可能性,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鉴于高空抛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的相关规定,将高空抛物行为规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下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降低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门槛,实现了罪责罚相适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刑民衔接,正是对陋习的有力震慑。
二、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原则是一个民法理论早有研究、司法实践已有裁判,但在《民法典》出台前未有明确规定的一个民事规则。自甘风险原则的正式列入《民法典》,让善意的其他参加者(加害人)免除侵权责任有了法律依据。在2021年1月4日,北京朝阳法院就宣判首起“自甘冒险”案:法院判决宋老先生从事羽毛球运动应认定为《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冒险”,周先生对宋老先生受伤的结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驳回其全部诉求。
自甘风险原则的确定,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对社会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既强化文体活动参与者“自甘风险”的意识,同时减少社会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的心理负担。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于善旭表示:“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在适用范围和具体深入的解读上,可能还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总体来说是对体育行业的一个极大利好。”
三、离婚冷静期
从21年开始,离婚冷静期成为协议离婚的前置程序。2020年《民法典》宣布通过时,离婚冷静期便成了网络热议话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施行婚姻冷静期近一年,实际效果如何呢?根据公开的部分数据,2021年前三季度中深圳市离婚登记申请人数为21537对,实际办理离婚登记人数为14204对,34%的离婚登记申请被撤销(数据来源:读特),而东莞市前三季度离婚登记申请人数为6691对,实际办理离婚登记人数为4011对,40%的离婚登记申请被撤销(数据来源:莞香花开)。官方报道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确实让冲动型离婚大大减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面对记者采访时说: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而是保障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意思表示真实。可见,《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减少了草率离婚,对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个人信息保护
身处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各大APP、监控摄像头对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成为对隐私权的严重侵犯。为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021年4月9日,“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终审宣判。这桩案件起源于游客郭某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用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升级到人脸识别,而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并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二审时杭州中院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三十八条条的规定增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指纹识别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故应当更加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而在更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出台之前,个人信息处理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界限存在模糊的灰色地带,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司法裁判的难度。
限制互联网行业对个人信息的过度获取,是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环节。以《民法典》为依据,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补充,将“大数据杀熟”、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就拒绝服务等行为列为禁止性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显体现了 “最小必要原则”,即APP程序、网站只应该采集为我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信息,而不得采取不相关的信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权属权益,未来互联网平台利用个人信息需要从用户获取授权,也将在使用、存储过程中承担更多信息保护的责任。
五、法典化
《民法典》宣布通过时,关于环境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国际私法等各种部门法法典化的讨论成了我国法学研究的热点话题。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表示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典》为中国法律法典化进程提供了先例,民法典的制定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还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这为以后更多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有利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中写道: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结语:《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影响之大,上至国家上层建筑,下至公民日常生活小事。从《民法典》中,我们看到法律的“时代之变”,也看到了法律对社会风尚的积极引导。2021年是《民法典》实施的元年,认真学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仅是法学从业者的必要修行,也是大众培养自身法律素养的基础。
相信每个人都是奔着天长地久进入婚姻的,但如果争取过、努力过,还是无法相守到老,离婚也成了一些人的选择。而这也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婚姻自由。
生下女儿没多久,周涛的妻子便离开了这个世界,留下他和女儿相依相伴。为了给女儿更好的生活,周涛努力工作,生意蒸蒸日上。但因为太忙碌,他经常无暇顾及女儿,学习上的事更是有心无力。
后来,公司招了新的会计李晓梅。她比周涛小10多岁,人也端庄秀气且举止得体。熟悉后,周涛经常和李晓梅闲聊,得知李晓梅早些年离婚,现在独自带着6岁的儿子生活,有很多育儿经验,不由得和她越走越近。
经过将近半年的接触,两人于2015年6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考虑到工作压力及经济负担问题,两人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刚结婚时,两人感情尚可。但渐渐地,周涛经常以工作繁忙和应酬多为由晚归,甚至有时十天半月都不回家。好不容易回到家里,他也是手机不离身,连上厕所都要拿着手机,出来后时而兴奋,时而沮丧。凭女人直觉,李晓梅认为周涛肯定 “有事儿”。
偶然一次机会,李晓梅翻看周涛手机,发现他和一名异性的微信聊天非常暧昧,二人经常互相称对方为“宝贝儿”“亲爱的”。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后,李晓梅并没有隐忍,而是直接跟周涛摊牌,并明确提出离婚。
周涛知道,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表示自己一定会跟第三者断了,希望妻子再给自己一次机会。然而,李晓梅铁了心要离婚,表示不会给他任何机会。2019年9月,李晓梅搬离双方共同住所。
2019年10月,李晓梅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开庭时,周涛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并认为二人经过深入了解才缔结婚姻,为了给两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希望妻子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都是再婚,又是自由恋爱,婚前沟通良好,且婚后拥有4年多的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目前双方的感情出现了一些波折,但并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所以驳回了原告李晓梅的诉讼请求。
2020年3月5日,李晓梅收到一审判决后并未上诉。2020年3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2020年9月30日,李晓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时,周涛又一次向法院表达了自己不愿意离婚的想法,表示在之后的家庭生活中,自己一定会加强与李晓梅的沟通,并恳请法院看在孩子的分儿上再给予双方一次机会。
2020年12月1日,一审法院判决再次驳回了李晓梅的离婚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李晓梅大吃一惊,因为自己在网上查询时,很多人都说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非常大,怎么自己起诉了两次,婚还是没有离掉呢?
【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网传的“分居满2年,自动离婚”“一方下落不明,自动离婚”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采用协议的方式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就离婚意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就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想要离婚的一方需要尽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在判决生效之后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应该会受理。 由于离婚案件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在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如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法定情形的,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仍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此,起诉次数的多少并不决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
二、民法典实施后,没有离不成的婚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都本着“劝和不劝分”的宗旨,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经审查,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或者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的,直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恩格斯有句名言:“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维持这种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原告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从侧面也可以说明原告离婚的意愿非常坚决,继续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夫妻双方来讲,也许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因此,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亮点。
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夫妻双方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审期间,只要原告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改善又继续分居一年的,这时候,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其实,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不愿意共处同一屋檐下,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也说明了夫妻矛盾确实不可调和。在第一次诉讼后,夫妻感情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表明了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和好的意愿和可能。民法典将该种情况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避免了法院“久拖不决”“久调不决”的情形,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符合婚姻自由的价值观。 案例中,李晓梅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都在2021年1月1日以前,此时民法典尚未生效。虽然丈夫周涛存在婚外情,但并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且李晓梅与周涛分居时间也未满2年,由于不具备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李晓梅第二次起诉离婚也被法院驳回。 但如果李晓梅在2021年3月21日以后起诉,由于此时距离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已经过去了一年,在第二次起诉时,李晓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就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所以说,在民法典生效后,没有离不成的婚。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适用注意事项
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中的“判决”不包括撤诉或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 实务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夫妻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和好如初,法院最终出具的是准予撤诉的裁定书,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一年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由于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情形,如无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法院还是有可能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2、保留好分居满一年的证据 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两方面的证据:
(1)上一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2)双方继续分居一年以上的证据,例如分居协议书、居委会的证明、物业公司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对方当事人承认分居又满一年的录音等证据。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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