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哪里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网,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时间:2022-11-20 15:52: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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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玉田法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推进情况的调查
  • 武汉返乡人员故意隐瞒致五百多人被隔离
  • 沈阳理工大四学生遭室友杀害,家属:儿子是独生子,刚返校11天
  • 关于玉田法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推进情况的调查

    环渤海新闻网专稿 (江万军 刘志国)今年5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于四川省眉山市召开的“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会”上,玉田县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开拓思路,完善制度,创新办法,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稳步向前推进,成效显著:今年以来,全院以多元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800余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6.47%,没有一起矛盾激化,没有一起矛盾引发新的信访,各类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审判工作压力。

    依托农村调解站过滤化解农村纠纷

    玉田是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全县人口的83.8%,绝大部分矛盾发生在基层村队、厂企、学校,纠纷类型以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居多,这些矛盾纠纷虽然标的小,但是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容易激化,单靠法律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具有更多的工作优势。

    玉田县人民法院把农村干部这一群体作为化解矛盾的主体,各辖区人民法庭则在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上下功夫,力争使农村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得到及时化解。首先,结合辖区乡镇在各农村村队确定2至3名有威望、工作热心的民调联络员,负责日常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其次,以各村村委会为依托,建立农村调解站,发挥其前沿阵地的作用。调解站由民调联络员负责值班和管理,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民调联络员在先行调解的基础上与所在地人民法庭联系,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法律业务指导,找准解决矛盾的方法和突破口。通过这种即时沟通,实现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场地对接、业务衔接,最大限度地把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形成“第一道防火墙”。第三,以人民法庭为主,加强对民调联络员的业务培训。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国家大政方针、常用法律知识,在化解矛盾纠纷中依法合规,在人情的基础上增加了法理和政策,化解矛盾的针对性增强,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率。第四,落实奖惩措施,调动工作积极性。把民调联络员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纳入各乡镇年终业绩考核体系:根据矛盾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民调联络员每调处一起民事纠纷,给予30至50元不等的奖励,并与其工资挂钩。

    通过依托农村调解站这一前沿阵地,一大批矛盾纠纷在发案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得到妥善化解。如该县陈家铺乡刘家铺村的刘建超、刘晓娥姐妹与继母郑久颖的遗嘱继承纠纷。刘建超、刘晓娥二人系刘庆恩、林如艳夫妻的婚生女儿,且均已出嫁外村。2011年林如艳去世后,刘庆恩与郑久颖再婚。2013年刘庆恩病故,刘庆恩病重住院及丧事均由两女儿照顾和办理。刘庆恩生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其与林如艳共有的一处宅院留给两个女儿所有。但刘庆恩去世后,郑久颖一直居住在该宅院且耕种原刘庆恩、林如艳的6.96亩承包地。为此,刘家姐妹与郑久颖纠纷不断,且多次报警。该村的民调联络员将此情况反馈到辖区法庭,法官指导民调员首先说明刘庆恩生前自书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郑久颖应将占居的宅院和耕种的承包地返还给刘家姐妹,同时考虑到刘家姐妹已嫁到外村,郑久颖年岁已大,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等实际情况,建议有争议的宅院和承包地由郑久颖继续使用,由双方确定使用期限和补偿办法。最后经民调员和包村干部多次调解,这起激烈的家庭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依托乡镇政府化解疑难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宅基纠纷以及其他一些侵权纠纷,政策性、时效性强,解决起来难度较大,需要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为此,该院在各乡镇政府建立法庭,指导、协调乡镇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工作,乡镇各职能部门作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第二平台、攻克疑难复杂纠纷的主战场,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形成“第二道减压阀”。

    为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各乡镇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如农村土地、宅基纠纷,由乡镇土地所、信访办、司法所负责处理;人身财产侵权纠纷,由乡镇派出所、综治办负责协调处理,法庭负责法律咨询、业务指导。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出具统一样式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履行义务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终结书》,该终结书作为法院司法调解和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留存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引导当事人持《人民调解终结书》到辖区中心法庭起诉。该院虹桥法庭依托这一平台,与玉田县散水头镇包村干部、散水头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分工协调、密切配合,在《人民法院报》记者的见证下,成功调处戴家铺村卢秀成与刘巨群宅基纠纷案件,使这起历经11年的涉法信访案件得到彻底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托“一乡一庭”化解矛盾纠纷

    为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基层法庭的职能作用,玉田县人民法院按照省、市法院的要求,在原有8个中心法庭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新建了12个基层法庭,实现了一乡一镇一法庭。与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相结合,通过县人大新任命80名德高望重的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达到113名,每个乡镇陪审员均达到4名以上,并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各新建法庭均建立了工作台账,做到来电、来访有登记,反映问题有答复,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第三道灭火器”作用日渐明显。

    今年4月初,石臼窝法庭接待了马亚男等33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工人情绪激动,多次围堵政府有关部门,并强行阻拦欠款人的一辆越野车三天三夜,矛盾一触即发。法庭及时与辖乡镇领导沟通协调,稳定工人的情绪。同时,案外多次对欠款人做调解工作,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经不懈努力,欠款人将53万元现金交到法庭,法庭当即给工人发放了工资款,工人心存感激,主动送了锦旗一面,上书:“体恤民情,执法尖兵”。

    今年以来,新建法庭共调解案件213件,指导民调组织调解纠纷176件。接待来访群众156人次,有效减少了诉讼,避免了矛盾激化。“一乡一庭”建设,不仅是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主战场,也是维护农村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受到了辖区群众的肯定和欢迎。

    依托诉讼服务中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今年以来,玉田县人民法院投资120余万元,对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进行了升级改造,中心总面积增加了3倍,达到1000余平方米,并规范了诉讼服务中心流程,完善了内部设施,使之成为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大厅,实现了“诉讼有人引、材料有人转;案件有人查,电话有人接;咨询有人管,约见有人排;上诉有人办,执行有人促”。

    服务中心以立案分流为主导,内部设有导诉台、结算中心、标的款收取发放中心、12368服务热线、网上立案、自助立案系统和速裁庭,诉讼服务中心设有6个立案窗口,第一窗口为民事案件预登记窗口,当事人来立民事案件时,同意诉前调解的,给当事人出具“预收字号”文书,登记后转诉前调解中心调解,起分流作用;不同意调解的,转第二或第三窗口。第二窗口为民事立案窗口。负责速裁案件的登记,符合速裁程序的,转入速裁庭审理,对简单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判,提高工作效率。第三窗口为简易和普通程序案件的立案登记,登记后转入业务庭审理。第四窗口为行政、刑事案件立案窗口,负责行政、刑事案件的立案登记。第五窗口为执行立案窗口,负责执行案件的立案登记。第六窗口为信访接待窗口,负责信访案件的接待、疏导,同时负责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的收转。诉讼服务中心还设有7个调解室,其中有婚姻家庭调解室、经济纠纷调解室、侵权纠纷调解室、其他纠纷调解室和3个备用调解室。另外,在县交警队设有交通事故一站式调解中心,在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设有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县卫生局设立医疗事故纠纷调解中心。法院聘请6名离岗老法官为专职调解员,从县司法局聘请4名工作人员到法院协助调解工作,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明确了特邀调解员,发生纠纷随时邀请到场进行调解。与此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建立了保险行业协会、水泥行业协会、橡胶行业协会、造纸行业协会和养殖行业协会,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有助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原告玉田县林南仓镇六村村委会为盘活村集体资产,将村北的46亩养猪场租赁给林西五村周桂芹使用30年,租赁费每年18400元,因养猪行业不景气,周桂芹未能按照约定交纳租赁费。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地貌,负责人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立案,否则组织村民集体上访。接待法官了解到周桂芹已在租赁场地建有猪舍并在院内种植了大量玉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会激化矛盾。为此,该院主动结合林西镇党委、政府和养殖协会,共同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协调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周桂芹已将猪舍全部拆除,村委会给付其补偿款80000元也全部到位。这起有重大信访隐患的涉农群体案件最终得到成功调处。

    “交通事故一站式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已成功调处交通肇事案件51起,有效分流了诉讼案件。诉讼服务大厅内外各种调解平台的建立和有效对接,为全县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武汉返乡人员故意隐瞒致五百多人被隔离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 本报记者 周斌

    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共5个案例,包括3个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例,1个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案例,1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例。

    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典型案例】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邢台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居住武汉。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一家五口驾车从武汉市返回内丘县某村。

    刘某某到本村村医诊所就诊。1月31日出现咳嗽、胸闷症状,到内丘县中医院心病科就诊。2月4日晚,因病情加重转至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确诊,2天后去世。

    1月20日至23日,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返乡人员。梁某某故意隐瞒,特别是在刘某某到医院就诊期间,面对医护人员反复询问,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经医护人员反复追问才承认从武汉返乡。

    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任某军、村主任任某辉,两人在明知梁某某及其家人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通知梁某某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

    截至2月20日,邢台市与刘某某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全部被采取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同时致内丘县中医院、内丘县家乐园超市及内丘县4个村庄、4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等。

    内丘县公安局对梁某某、任某辉等人立案侦查,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当日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提前介入,在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定性等提出引导意见。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2月24日,任某辉被解除隔离。目前,梁某某仍在隔离观察中。

    【以案释法】为有效阻断新冠病毒传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级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般应当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典型案例】2月3日,邓某某饮酒后未戴口罩去公司上班,公司防控人员不准其进入。邓某某不听劝阻,强行从电动伸缩门跳入公司,在防控人员再次阻止时情绪更加激动,上前击打防控人员面部。

    公司报警后,民警徐某某与辅警立即出警处置。看到邓某某与一名男子在厮打,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时,被邓某某多次击打面部。民警徐某某及辅警随即将邓某某控制并带至派出所。邓某某殴打民警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造成十分恶劣影响。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于案发当日收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及时介入,了解案情和证据,建议看守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邓某某进行隔离、单独关押。综合邓某某的行为及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检察院对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审查认为:邓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对其进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悔罪。2月7日,在律师见证下,邓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决定对邓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于2月12日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案释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因抗拒管控引发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制度优势。通过教育和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助于促使其如实供述、完善证据,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提高证据质量和诉讼效率。

    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典型案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王某某非法在辽宁省凌源等地以及从尹某某手中大量收购草兔、豹猫、雕鸮、苍鹰等野生动物,转售给袁某某并从中获利。其间,袁某某、刘某某夫妇先后两次非法向单某某出售凤头蜂鹰、苍鹰、雕鸮等野生动物冷冻死体,并从中获利。此外,公安机关还在袁某某、单某某处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雕鸮、凤头蜂鹰、苍鹰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草兔、雉鸡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1月9日,玉田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袁某某等5人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立案侦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月10日,玉田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尹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以案释法】“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打击。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以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责编:秦璐敏

    沈阳理工大四学生遭室友杀害,家属:儿子是独生子,刚返校11天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消息,一名中年女子,抱着儿子照片,默默的蹲在沈阳理工大学校门外的草坪上,满脸悲戚。

    他的儿子小华,是沈阳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四学生。9月15日晚,在学校宿舍楼下,小华被同班同寝室的同学王某持刀捅伤,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距离小华新学期刚返校只有11天。

    9月25日上午,小华的父母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儿子小华全身多处受伤,法医告之其儿子被捅超过100刀,不过此消息尚未得到警方证实。

    刚返回学校11天即遇害

    母亲怀抱小华照片,蹲在沈阳理工大学校门外草坪上满脸悲痛的画面,让网友无不感到伤痛。

    小华是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1998年7月初出生,遇害时他刚满23岁。

    “9月5日在家吃过早饭,我开车将儿子送到唐山西站,他自己坐火车去学校报到开学,没想到这成了最后一面。”小华的父亲郝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

    9月16日零时许,正在天津的郝先生接到沈阳理工大学工作人员电话,说儿子在学校跟人打架了,让家长去学校一趟。

    9月16日中午12时许,郝先生和妻子从唐山乘坐火车赶到沈阳,直接来到沈阳市浑南区南屏中路沈阳理工大学校门口。

    郝先生和妻子在学校门口联系了学校的工作人员,学校说由于疫情防控外来人不能进入学校,然后将他们带到一个宾馆。

    在宾馆,经再三追问,学校工作人员才告知郝先生,小华已经遇害。

    “9月16日下午,我们在公安法医部门见到了儿子的遗体,儿子浑身多处伤痕,法医告诉我儿子被捅了100多刀。”郝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小华是他和妻子的独生子,他和孩子母亲看到儿子的惨状悲痛欲绝。

    郝先生说,嫌疑人王某与他儿子是同班同寝室同学,儿子遇害地点是学校内宿舍楼楼下,嫌疑人王某使用的是水果刀之类的锐器。

    郝先生介绍,据他了解到的情况,之前同寝室同学曾经找过老师要求更换宿舍,但是学校没换。9月13日,嫌疑人王某与宿舍其他同学发生过口角,学校老师联系王某家人,王某家人因为有事情忙未能到学校,15日就出事了。

    “据我了解,在同宿舍中,我儿子与王某还算关系好的。”郝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儿子已经大四,学习成绩一直不错,正在准备考研究生,没想到会出事。

    郝先生提供的死亡证明显示,小华的死亡时间为9月15日,发现死亡地点为沈阳理工大学学生宿舍区,死亡原因为急性大失血。

    律师称学校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9月15日当晚和此前,双方到底发生了什么?9月25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小华的老师、沈阳理工大学宣传部,电话均未接通。目前,学校官方尚未对此事进行通报。记者联系沈阳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亦未能取得联系。

    沈阳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刘盈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13日嫌疑人王某与同宿舍其他同学闹过矛盾,不是与小华闹矛盾,14日辅导员找王某谈过话,王某当时很冷静,王某表示自己最近在考研压力比较大。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王某行凶后当场被警方控制,目前校方正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对于小华的不幸遇害,不少网友表示惋惜。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使用凶器将小华刺伤,并最终导致了小华死亡的严重后果。从小华被刺伤的部位以及伤口的数量来看,王某的行为可能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付成晨表示,从民事角度,此案发生在校园内,涉事双方均为在校学生,沈阳理工大学负有管理学校及保障在校师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一定程度上沈阳理工大学也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图片由遇害者小华的父亲提供)

    来源: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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