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6:19: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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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傅某婚后已育有一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7月起傅某外出务工,一直未与段某联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傅某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金额6499.44元,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21年8月,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分割该6499.44元。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本案中,在段某与傅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傳某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金额6499.44元,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段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傅某养老保险的账户资金归傅某所有,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给付段某3249.72元。
了解更多相关事件关注我,此文章摘抄自—-《爱的法则》·杜志红(侵权删)
编辑同志:
我的妻子薛某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已于3年前退休。我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属于高收入单位,所以我的养老保险缴费和日后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较多。现在,薛某在与我闹离婚,还要求把我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可是,我还没有退休,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
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你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故无法将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由于你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因此薛某有权要求分割。
不过,《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由此看来,夫妻离婚尚不是提前支取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事由,所以,薛某应分得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只能由你用个人财产予以补偿。
潘家永 律师
法律咨询
您好,我今年30岁,和吴某是2015年登记结婚的,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婚后我们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决定离婚。对于其他财产分割没有争议,唯独对于他的养老保险金怎么分割,我们意见不同。我认为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而他却认为养老保险金属于他个人的财产。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们离婚,他的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分割?
律师答疑
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吴某应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吴某尚未退休,你们二人在离婚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进行审理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吴某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是可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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