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6:15: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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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也体现了它的一些性质。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二、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肯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需要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等情况进行明确的认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遵照执行,如果一方违反条款的,另一方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所以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卢某与余某于2017年5月22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有关夫妻共同投资财产处理的约定为:
投资公司的资产:男方同意将其所属某公司的20%股权分割转让给女方,转让手续由男方在协议离婚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过户登记,逾期办理由男方按每月1万元违约金支付给女方。女方承诺三年内,女方拥有的股权的“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委托由男方行使,财产权和利润分配权归女方所有。
三个月过去了,卢某并未及时向余某转让股份,也并未支付违约金,因此余某提起诉讼,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代管其股份三年”之约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余某与卢某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属有效,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余某应于协议离婚后三个月内将其所属的某公司20%股权过户至卢某名下,逾期办理按每月1万元向卢某支付违约金。现卢某要求余某将其所属的某公司20%股权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该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予以支持。
卢某另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离婚协议中关于“代管其股份三年”之约定,实质系否定双方之间离婚协议之约定,故其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夫妻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双方的财务分配,该协议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更改和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协议反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六条 【离婚投资分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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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包括离婚问题、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协议书具备合同的性质,所以涉及效力问题。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其中,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及子女归谁抚养属于人身关系,对财产的处理属于财产关系。所以可以说离婚协议是一个涉及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混合合同。
二、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一)我国离婚采取登记主义和诉讼主义,即只有通过登记和诉讼的离婚才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才会发生效力。
(二)离婚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即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随着时间、地点、感情等其他因素的改变又反悔不想离婚了,这时候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三、离婚协议中财产的效力问题
(一)离婚是前提
财产分割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离婚,即双方已经登记离婚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然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双方的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事项都不会生效。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双方意思表示的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所以说,离婚协议必须达到以上要求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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