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6:43: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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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家事审判,要善于统筹平衡:既要遵循家庭伦理,又要顾及经济理性;既要关注个体的婚姻满意度,又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稳定性;既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又要保护女方合法权益;既要维持法典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又要突显身份行为的特殊性;既要追求实质正义,又要融贯程序正义;既要保障交易安全,又要维护婚姻稳定;既要强化裁判论理,又要恪守裁判边界。
基于婚姻形成的家庭(关系)既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又承载着多元社会功能。婚姻家庭的多重属性,必然内植和形塑家事审判的价值追求。因应现阶段我国婚姻家庭的变化,以及婚姻法回归民法典后的体系效应,实现家事裁判结果的妥适性和可接受性,后民法典时代的家事审判应当在诸多看似矛盾和冲突的价值目标中保持平衡。
一是既要遵循家庭伦理,又要顾及经济理性。民法典充分吸收中华传统文化中注重家庭伦理的思想,高度重视家庭伦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条款即为具体体现。同时也应看到,基于感情纽带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在不断受到市场机制的渗入,相互关爱、共担责任义务的家庭内在关系不时染上经济理性的色彩。如夫妻婚内为了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通过约定双方的财产权利义务达到巩固或者强化法定夫妻责任的目的。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始终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夫妻双方在婚内就一方存在的重大过错造成另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了约定,此约定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目的并不违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又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则上应当认定该约定的效力。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夫妻之间婚内财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但如果受赠一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此规定在家事领域的适用,即为维持家庭伦理的体现。
二是既要关注个体的婚姻满意度,又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稳定性。近年来,我国离婚对数和离婚率呈攀升趋势,反映出社会公众对离婚的包容度增加,离婚的社会和文化约束力减弱。如果离婚条件过于宽松,带来的后果之一是夫妻都不会在家庭生活中大胆投入,既包括财力的也包括情感的,婚姻保护的立法目的也就会落空;离婚条件过于严格,受不幸婚姻束缚的当事人难以及时解脱,甚至会酿成悲剧。婚姻从表象上看是私人行为,实质上是社会行为,婚姻的稳定与和谐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可或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离婚原因的抽象概括规定(双方感情破裂)与具体列举规定(重婚等五种情形),即是立法价值的权衡。对于符合民法典明确列举的离婚情形的应予判离,是否首次起诉离婚不应成为法定的考量因素,但应注重加强调解。
三是既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又要保护女方合法权益。突破形式平等,实现实质平等保护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这种立法目的不仅仅体现在原则性规定之中,更细化在具体的规范之内。按照婚姻家庭社会学的研究,当前女性存在工作和家庭失衡的问题,重要原因是传统性别观念下的家务劳动性别分工不均。女性承担主要抚育幼儿和赡养老人的责任,最明显的后果就是减少了工作参与机会和母职惩罚。为了照顾女方,消解母职惩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并将此制度由原来的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从实务适用情况来看,虽然民法典施行后适用该制度的案例有所增加,但家务劳动补偿数额面临举证难题。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会参考多种因素,但计算具体数额的时候并没有特定标准,主要为酌定,且补偿数额较低,无法与家务劳动的付出量相匹配。在家事审判中,对于双方有补偿协议的,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无法达成协议的,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尤其是在夫妻共同财产较少时,可以结合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另一方获利情况、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男方给予女方的补偿数额。
四是既要维持法典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又要突显身份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一条文是民法典的亮点条文,直接体现了民法典体系化特点,但个案中,法院在审理身份关系协议时如何适用合同编规定,“参照”适用的范围边界并不清晰。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有关身份的协议能否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其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有关身份的协议中伦理性、人身性因素越多,对于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限制就越多。如纯粹身份协议,相对于身份财产协议,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上就严格得多。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案型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方要求对方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另一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一般认为,《离婚协议》是关于夫妻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的一揽子协议,具有身份性和财产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属于身份财产协议。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民法典施行之后,该类身份财产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指向的是给付财产的违约行为,则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由一方请求法院予以酌减。
五是既要追求实质正义,又要融贯程序正义。由于我国尚未启动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家事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一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事案件中的诉讼规则与普通民商事案件并不完全相同,如家事案件需要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范围更广、预防纠纷发生的非讼特点更为明显等。此外,家事案件当事人往往法律知识不足,在诉讼中存在证据收集和举证能力弱、法庭陈述辩论能力差等问题。如逾期提交证据、关键事由未主张、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杂糅等问题普遍存在。在家事案件中严格适用程序性规则可能会导致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背离,应通过适当加大释明和调解力度,从实质层面对各方诉讼利益作出均衡。长远来看,还需要加强家事立法的顶层设计,完善家事审判特别程序。
六是既要保障交易安全,又要维护婚姻稳定。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保障非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利,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背后体现的是交易安全与婚姻保护的价值调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就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了合意之债、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之债。在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一方配偶利益时,应当紧扣该条“为家庭共同体增益所负债务”这一立法目的,从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意”以及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享”两个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七是既要强化裁判论理,又要恪守裁判边界。家事审判中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加强裁判说理论证。相比其他类型案件,家事案件的裁判说理更加困难。一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倡导性规范大量存在,缺少确定性。这类倡导性规范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法律逻辑、规范解释、系统论证等方式体现在家事裁判书中,以解决以感情说教代替法律适用等问题,真正实现家事裁判情、理、法的多维交融。另一方面,要件化的审判需求和请求权基础规范的不足。从裁判角度看,与现实司法需求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整的请求权基础仍显不足。概而言之,需要进一步夯实身份法律行为基本制度的理论基础,理顺个案化考量因素和规范的一般化适用之间的关系,通观身份和伦理因素实现身份正义。在强化说理论证的同时,也要恪守裁判边界。一方面,家事案件个性化特点突出,情感因素鲜明,审慎就个案特点归纳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立法规则。司法正义属于矫正正义,不宜在个案中过多从事立法层面的价值判断,以免挂一漏万,以偏概全。另一方面,综合运用法理、情理、事理论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应明晰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恪守司法边界,不宜对当事人进行道德上的过多评价,以免陷入“道德审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高春乾
这个话题很大,还真不好说。应平台的邀请谈点儿自己的看法。
人们常说不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是耍流氓。的确这句话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没有爱情而结果又是什么呢?谈到婚姻人们普遍有一个标准叫门当户对,但恰恰是门当户对的婚姻却没有爱情。爱情是婚姻的基础,这样的婚姻相对稳定,但门当户对的婚姻有时并没有爱情。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但我首先要说的是,其实婚姻和爱情本来就有所不同。爱情更多的具有自然属性,婚姻更多的事社会属性。男欢女爱很多的是具有自然属性,结婚生子具有社会属性。因此门当户对的婚姻更多的是没有爱情,但它是人情的需要,长辈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当然也有即门当户对又有爱情,这是可遇不可求的好事。不管怎样,门当户对的婚姻相对稳定。相反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常常是因为爱情而开始,因为社会的原因而结束,当爱情因时间走向平淡,社会人情的原因就成为门不当户不对而走向离婚的原因。美好的爱情是人们所追求的,门当户对又有爱情的婚姻是人们所期望的,但用善良和忠诚维系的平淡无奇相敬如宾的婚姻才是人生幸福,社会稳定的基础。
#婚恋手册#很多年前,我还在读书的时候,认识了一位做专门做婚姻咨询的长辈,闲聊之中,我问到,您做过这么多年的婚姻咨询。导致婚姻破裂的最常见的原因是什么啊?那时年少的我理所当然的认为应该是感情破裂,第三者的介入。那个年代国内的互联网上还充斥着打小三的风气。几乎所有人理当然的把婚姻破裂归咎于情感破裂。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我得到了一个从来没有想过的答案。他说,最多的婚姻中的问题其实是“钱”的问题。这个答案让年少的我非常震惊。
直到读到吕思勉的中国通史里面,提到婚姻最早作为最小的经济单位而存在。我才开始正视许多人被洗脑多年的婚姻幻想。许多女性一提到婚姻,可能本能想到的就是婚纱,浪漫的爱情。社会用一些看起来美好的,不功利的东西推动大家进入婚姻。完成一个人类生命的延续,但是随着网络发达,商品社会的发展,婚姻的经济属性开始不能被忽视了。
我的一位同事之前通过相亲认识了自己的丈夫,男方不论工作还是家庭都和女方相匹配。两人快速进入婚姻,开始装修买房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出来。经典的男方买房,女方出装修费的剧本。由于工作繁忙,女方不是本地人,装修的工作就交给了公婆。一天上班的时候工人给女生打电话,说需要临时购买一个管子,大概是格外需要付10块钱,女生当时很费解,问我公婆不在吗?为什么给我打电话。工人说,你公公说装修费用不是她负责的,所以让我们打电话给你。同时气呼呼的立刻和我们吐槽,怎么可能10块钱都让人给我打电话。我们立刻跟着吐槽。我们鼓励她和公婆直接讲。但是她又认为为了小钱讲这种事情不知道该如何开口,只能苦水自己吞。好多人是羞于在婚姻中讨论金钱的话题的,仿佛提了钱,就脏了感情,背叛的婚姻的初衷。累积起来的情绪最后也会爆发,直到对感情彻底失望。
那么如何处理好婚姻情感中的金钱问题呢?
首先,婚前定调子,不要模糊问题,得过且过,被感情所蒙蔽。很多人在婚前出于感情正浓的时候,都会更多考虑感情问题。其实想要步入婚姻,就不能简单的只考虑感情,婚姻以爱情为起点,不以爱情为结局。想要拥有好的婚姻,更多的要考虑到生活的实际的问题。要关注男方的金钱观,以及家庭的金钱观念。比如前文里面的同事,其实在最初的相亲过程中,她的老公就有表现出来对金钱非常敏感的态度。不过当时女方急着结婚,两个人感情也不错,就没有把这个问题当成重要的问题。
其次,明确的了解婚姻中的金钱规划,结婚前,需要对金钱进行一个规划, 类似于金钱如何管理,如何投资,如何消费。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项目。这些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讨论。省的婚后发生矛盾。
最后,执行中出现问题的时候敢于沟通,我发现生活中好多女孩子在婚姻中都会做“包子”(不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包容很多东西),期待对方解决问题,其实可以直接提出自己的问题,而不是默默的心灰意冷。如果对方就是完全不可以沟通的,那么经济独立的个体也不是一定要一起生活。那个同事的后续就是默默忍受了所有装修中的不爽,直到怀孕生子。现在孩子刚满一周岁,开始对婚姻失望。其实问题早就显现了,直到生孩子之后才彻底失望,对于孩子和自己都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
永远别在这个商品社会里忽略婚姻中的经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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