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离婚强判有什么说法,在一起入室盗窃案件中

时间:2022-10-28 16:38:0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37岁的李女士、离异,某天晚间参加朋友生日聚会,一行人又是吃饭又是唱歌,结束后还吃了顿宵夜,回家时已经到了后半夜,一推开门李女士就意识到不对,家中的灯居然亮着,大厅的柜子抽屉也被翻得乱七八糟,可能是借酒壮胆,李女士不但没有跑没有报警、还蹑手蹑脚地自行进入了房间。

正好撞见瘦弱的男子要把她的笔记本电脑塞进一个大袋子里,看到对方还没自己高,毫不畏惧的李女士直接上前就开抢,大概是因为以前在家中常干农活,也没少锻炼,慌慌张张的小偷根本就不是她的对手,很快败下阵来,被李女士用绳子捆起。

但她接下来依然没有报警,可能是单身已久,又有些酒精上头,见对方长相还算清秀,李女士竟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之后将其放走,人财两失的小偷张某思来想去,感觉受到了侮辱,心一横选择了报警。那么两人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以案说法

很显然,上述案件中双方的行为都侵犯了对方权益,应当按造成的损害结果分别判决。首先男子的行为是明显的盗窃罪,而且是其中较为严重的入室盗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室盗窃在其中是一项单独的构罪标准,因为它不但侵害了他人财产权,还进入到他人的私人的生活住所,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危害了自然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即便是达不到盗窃罪的起刑金额,只要有入室行窃行为便能构成盗窃罪。由于没有带走任何物品,张某可能因为犯罪未遂被从轻处罚。

至于李女士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首先这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因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强 奸罪中被侵犯的受害人主体只有女性,实践中我们也鲜有见到女子性 侵男子的情况,反倒是男子性 侵男子的案子更多一些,不过无论是哪一方侵 犯男子,结局都相差无几——由于不构成强奸,基本都只能以涉嫌强制猥亵罪论处。

总而言之,上述案例中,尽管男女双方都是受害人、但同时也都是嫌疑人,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你们认为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