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7:03:0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法律对离婚的房产是如何规定的,婚姻法离婚房子】,以下3个关于【法律对离婚的房产是如何规定的,婚姻法离婚房子】的信用卡逾期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信用卡逾期知识。
上一篇文章,小编带大家学习了一下结婚年龄与结婚彩礼两个问题,今天,小编接着继续带大家学习一下后面的几个问题,
三、父母出资买房
结婚时,父母为促成子女早日成婚生子,满是欣慰的都想办法凑钱给子女买房,一旦离婚,父母又不想自己的钱打水漂,又到处请律师、找熟人想把钱和房子要回来,可以说,一段不幸的婚姻,伤害的不仅仅是男方一方,小孩父母均牵涉其中。那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子女离婚,父母可以把钱要回来或者把房子保住?
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在这里就不和大家说了,小编直接上干货:1、结婚登记前,父母对子女出资买房,除非有特别指示赠与双方,否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婚前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结婚登记后,父母对子女出资买房,除非有特别指示确定该房产只赠与自己子女,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实际如何操作大家都明白了吧,把特别指示加上,在赠送时就应该写书面的意见。明确赠与自己的子女还是夫妻双方,不要等到离婚时才想起来补写,实务中已经认定事后补写的不起作用,对方申请鉴定笔记形成时间就能发现了。在父母出资子女购买房屋付首付款或者一部分钱情况下,也可以参照上面出面。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旦婚姻走到尽头,尤其在双方还没有离婚,已经分居生活几年情况下,如果有一方在外面有债务,能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太复杂了,小编不和大家讲了,直接上干货: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如借钱赌博、炒股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借钱给子女或者对方看病、子女上学等,属于日常生活开支,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双方共同名义所负债务,有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之间房屋赠与
现在很多家庭名下有几套房,有的是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出现另一方要求在房产证加名的要求,另一方因为怕对方以为爱的不深,只能同意。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赠与一方为赠与人,接受一方为受赠人,一旦出现纠纷如何处理,小编不讲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直接上干货:1.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赠与房产时,既未约定放弃撤销权,赠与合同亦未经过公证的情形下,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放弃撤销权,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则赠与行为完成,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均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将房产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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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关于民法典新规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民法典2022年新规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如何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民法典》及“民法典解释”等的规定,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夫妻共同房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认定: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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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越来越高,在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一套普通的房子价值千万早已司空见惯。因此房子成了绝大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而近年来离婚率也逐年增长,所以离婚时房子问题便成了对婚姻现状不满的人所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民间也就房子的归属和分配有过诸多讨论和错误的说法。今天笔者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就房产的归属和分割进行阐述。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本条的规定,一般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的规定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概括和原则上的分类,并没有进一步细化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特殊情形如何处理,那很多人还是不知道自己住着的房子应该怎么分。下面笔者就为大家一一剖析:
1、结婚多年后以共同积蓄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除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外,婚后双方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共同财产所购的房子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买房的钱全由夫或妻一方的婚后收入中支出,房子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钱购买的。
婚前购得,毫无疑问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属于个人财产。并且,这一婚前个人房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共同的居住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即便房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子出租所得的租金却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由父母出资购得。
这便需要区分情况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若房子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房子视为是父母对于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子仅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那么该行为仍旧是对自己子女个人进行赠与的意思表示,房子也仍旧属于个人。
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
首付部分是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支付,理应属于个人,但婚后的贷款却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而房子又是登记在支付首付的一方名下,那这种时候这么算呢?
其实也不复杂,婚前的首付部分作为个人财产,先剥离出来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对方补偿即可。而剩余的房贷亦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承担。
划重点,作为非首付一方,在分割财产的离婚诉讼中需要证明婚后共同还贷的事实,而作为个人肯定是无法拿到对方的还款记录的,这时便要向法院申请调取还款记录。
5、刚结婚就以一方存款购买的。
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机械的仅以结婚时间为界。一方的婚前存款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后不久,即以一方婚前存款购置的房产,虽是婚后购置,但其来源是婚前,也属于个人财产。
同时,即便是婚后取得的金钱也不是绝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即便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但属于1063条规定范围的,仍然是个人财产,用这些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子也仍旧应按个人财产处置。
划重点,假如是诉讼离婚,作为出资的一方负有证明其支付房款为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同时结合夫妻双方婚后收入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论证。
6、房产证上加名的认定。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且很多时候并非主动加名。社会新闻中偶有“丈母娘要求房子加名否则不嫁女”“不加我名字就离婚”的报道,其目的便是为了在房产证上加名,以得到“保障”。当夫妻感情和睦时,加名行为是锦上添花;当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时,加名则可能导致分掉一半的房子。
这里值得注意,原登记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会强调,加名是因为受了威胁、迫于无奈、亦或是考虑到孩子等等等各种原因。但是这等等等的原因在离婚时往往难以证明,房子是不动产,其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所以,以加名的各种原因来对抗财产分割的诉求往往会面临败诉结果。
综上,是笔者为各位读者汇总的离婚房产分割可能面临的问题。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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