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8:25: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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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孩子爸大10岁,他太小了,结不了婚!”近日,“90后二胎母亲未离婚与00后男友同居生子”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公众对“重婚罪”的关注和讨论。
柯某琴生于1991年,在2012年底与劳某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养育两名子女。2017年,夫妻二人到上海务工时,柯某琴结识了肖某。当时柯某琴26岁,而肖某只有16岁,不过10岁的年龄差未能阻挡两人相恋。在肖某不知道柯某琴已婚的情况下,二人一见如故,互生情愫。
2018年,劳某发现妻子和肖某关系“不清不楚”后,就赶紧把妻子带回老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阻止妻子和肖某联系。但柯某琴离家出走,并孤身一人返回上海找到肖某。
柯某琴以为自己和丈夫劳某分居多时,就代表双方已经离婚,而肖某不明真相,又未到法定婚龄,所以两人都未将领取结婚证的事情放在心上,便对外以夫妻相称开启了同居生活。邻居们见二人举止亲密,也以为他们是一对合法夫妻。
2019年,柯某琴与肖某产下一子。直到孩子需要上户口时,柯某琴才想到要与劳某办理离婚证。而劳某听说妻子和别人在一起后还生了一个儿子,怒火中烧,决定报警。2022年8月,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柯某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看完这则报道,不少人可能有疑问,怎样才算构成重婚罪?为什么一些已婚人士婚内出轨同居甚至生子,最终都没被认定构成重婚罪,而该案中的女子却被认定为重婚罪呢?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法律对重婚罪有严格认定,重婚罪的前提是经过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而重婚罪的表现形式则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者重婚,即重复办理了两次结婚登记,形成了两次法律婚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对外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考虑到我国婚姻登记信息逐渐实现全国联网,重复登记结婚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因此“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近年来的重婚案件中占较大比重。
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会从是否办理婚宴、对外是否宣称是夫妻、是否拍摄婚纱照等证据来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这依然是一个举证难点。因为生活中,一些已婚人士出轨同居时,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和婚外情人生下孩子,也不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面对这种情况,受害一方难免不忿,对方婚内出轨,我难道只能忍气吞声,在道德上谴责吗?当然不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很多离婚案件中,受害一方会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对方婚内出轨、与别人同居等证据,这些证据虽然无法证明对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法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但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对方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要求多分财产,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还要提示,婚姻不会因为分居多年而自动解除,利用自己有两张身份证或户口簿、冒用他人身份或伪造离婚文件等方法取得结婚证,也会触犯重婚罪。婚姻是很严肃的事情,一定要慎重对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李慧玲以全县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初中,她一直是各科老师关注的对象。虽然李慧玲是个学霸,但是同桌王文博却是个十足的学渣,平时,李慧玲没少在课余时间辅导他。一来二去,处于青春期的他们,互生情愫,背着老师谈起了恋爱。
中考结束后,李慧玲去市里读高中,而王文博因为成绩较差去了技校。即便不在一起学习,也没有耽误两人联系感情。
偷尝禁果 放弃学业外出打工
初中的凤凰进入高中成了垫底的学渣,这让李慧玲产生了极大的落差。第一次模考结束,看到女儿一塌糊涂的成绩单,李慧玲的父母对她进行了严厉的批评。青春期的叛逆、父母的不解,心里压抑的李慧玲只能向王文博倾诉。
时间久了,李慧玲逃课约会成了常态,错过了宿舍关门的时间,两人只能在宾馆过夜,于是,两人发生了关系。
高中三年很快结束,李慧玲最后被一所大专院校录取。在李慧玲父母眼里,没有考上本科就是没用,于是擅自给李慧玲报了复读班,而李慧玲不想忍受复读的痛苦,执意去上大学。双方谁也拗不过谁,李慧玲一气之下选择和王文博出去打工。
未婚先孕 最终选择低龄结婚
没有了父母的管束和学校的羁绊,李慧玲和王文博开启了同居生活。下班后,两人一起做饭、一起散步,这对于两个刚刚成年的孩子来说就是天堂。
连续三周的不舒服,时常伴随着呕吐,虽然李慧玲自己心里有了答案,但还是去医院检查了一下 ,果不其然,她怀孕了。
双方父母经过多次讨论,最终选择让两个刚满21岁的孩子结婚。从风花雪月的浪漫到柴米油盐的现实,两人的摩擦从此开始显现。李慧玲是个不折不扣的急性子,家里事情都要经过她的同意,而王文博没有主见、外强中干,担不起生活的责任,凡事都只会推脱。李慧玲除了要处理家里家外的事务还要跟自己的婆婆斗智斗勇。
刚生产又怀孕 月子期间选择离婚
女儿降临的第二个月,李慧玲又怀孕了。李慧玲一边要照顾刚刚出生的婴儿,一边还要照顾肚子里的孩子,而丈夫王文博习惯性逃避责任,丝毫感觉不到自己已是个父亲。李慧玲的婆婆非但不帮助她照顾孩子,还在外宣传李慧玲的各种缺点,其中,最让李慧玲咬牙切齿就是嫌弃她生的是女儿。丈夫是婆媳之间的调和剂,如果起不到较好的作用,很容易让整个家庭处于不和谐中。
李慧玲二胎顺利产子,可是却没换来婆婆对自己态度的一点改观。丈夫依旧是不负责任的丈夫,婆婆依然嚣张跋扈。面对双方整日的争吵,两人选择了离婚。
那么,李慧玲刚刚出月子,能被允许离婚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是女方选择离婚,那么即便在分娩一年内,也是可以离婚的。
那么,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什么情况呢?
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女方因为通奸(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导致怀孕的,在孕期或者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在立法时会充分考虑各方的需求,既要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又不能让被保护者滥用权利。
这个案件告诉大家,恋爱和婚姻不是儿戏,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以免走向弯路上演人生的悲剧。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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