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约定的协议适合什么法律,民政局认可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2-11-20 19:24: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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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并提交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 离婚协议中,这5种约定是无效的
  • 离婚协议,这6种约定无效!(附:协议书范本)
  •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并提交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湖南法院网讯 已经协议离婚的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3月10日,武冈法院邓家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尹东海(化名,男方)一次性向被告肖琳琳(化名、女方)支付了经济补偿款162 800元,双方婚生小孩尹向阳(化名,女)的抚养权变更给男方尹东海,一场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引发的风波就此尘埃落定。

    案件回顾: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7月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2月20日,被告生下儿子尹寒州(化名),2018年6月7日生下女儿尹向阳。由于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较少导致婚后矛盾冲突不断,两人于是协商决定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支付被告10万元,两小孩均由原告抚养。2019年7月29日,原、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在武冈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将之前的口头约定变更为:1、两人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 随女方生活,男方负责两个小孩的一切费用;2、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3、男方向女方支付30万元,其中10万元于离婚当日付清,其余20万元在离婚后6年内付清。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里并没有约定这30万元的用途,尹东海支付给女方10万元后就拒绝支付剩余的20万元,并于2020年2月24日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前妻肖琳琳达成的离婚协议无效。理由是尹东海认为约定的30万中只有10万是支付给女方的经济补偿款,而其余20万是给女儿的抚养费,而两人离婚后,女儿尹向阳几乎都由男方带在身边抚养,因而他拒绝支付余下的20万,同时请求法院将尹向阳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在庭审中,肖琳琳表示,30万是尹东海说好支付给自己的经济补偿款,自己想抚养女儿但是尹东海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让她将女儿带走放在身边抚养。由于原告方主张调解,取得被告肖琳琳的同意后,邓家铺法庭通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前提是一定要对协议中的各条各款约定明确,切莫因疏忽大意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协议的效力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中,这5种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向民政局申请离婚

    那么在离婚协议中有哪些约定是无效的呢?

    ↓ ↓ ↓

    一、限制再婚的权利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有些离异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等限制一方或双方再婚自由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因侵犯了自然人的婚姻自由权而当然无效。


    二、限制生育的权利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有些离异夫妻为了保护孩子,会在协议中约定离异后不得生育其他子女,这样的条款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故无效。


    三、放弃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企图割裂另一方和子女的关系,逼对方放弃探望权,也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自愿放弃探望权,但不管是被迫还是自愿放弃,都是无效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也是父或母亲要尽的义务。


    四、限制再婚后子女的继承权

    法律规定形成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有继承权,因此,无论是再婚后的亲生子女还是抚养的继子女,都有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取消,他人无法干涉。


    五、处分第三人财产

    有时一方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会约定第三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比如约定男方父亲的机动车归女方所有,这样的约定往往都是无效的,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无权处分别人的财产。


    【法律适用】
    《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离婚协议,这6种约定无效!(附:协议书范本)

    来源:民商事实务



    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子女抚育费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六、约定归属财产属无权处分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附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为止。(注:如要求其支付至大学毕业,需明确约定,否则成年后就无需支付抚养费,将成年改为大学毕业即可)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注:或约定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孩子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改)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注:家具清单可另行签订附件,清点好应有的家具和数量)。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注:产权手续变更的约定也很重要!)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注:该条款可能只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依据本条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现在债权人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很大,一般都是认定为个人债务。所以这个条款的重要性没有以前那么大。)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对方。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离婚后约定的协议适合什么法律,民政局认可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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