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9:47: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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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一名女子擅自堕胎,丈夫怒而申请离婚。究竟妻子的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呢?
案情回顾
2010年,陈先生与刘女士经相亲认识,一个月后就“闪婚”了。婚后,陈先生回来深圳作业,而刘女士则在家和陈先生爸爸妈妈一同日子。2013年,刘女士生孩子了第一胎。
这些年,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陈先生又预备生孩子第二胎。2016年头,刘女士又怀上了,但因婚前豪情单薄,两人分居两地,又常因家庭小事发作对立,常常喧嚷。
刘女士以为,假如生孩子第二胎,自个要花在照料孩子上的时刻会更多,而老公在外地作业也帮不上忙。在怀孕5个月后,刘女士还未与陈先生商量的情况下,私行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陈先生得知该情况下,十分愤慨,预备以刘女士私行停止妊娠侵略其生孩子权为由申述恳求与刘女士离婚,并恳求刘女士因私行堕胎做法补偿损失费。
以案释法
对于生孩子与不生孩子,妇女有自行决定的权利。生育权是一项特别的人身权,应视为女人在生孩子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完成,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合作。若夫妻两边意见一致,老公的生育权才能够完成,假如两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经过的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问的解说(三)第九条之规则:“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看出,刘女士虽未经其老公陈先生的赞同私自中止妊娠,是道德问题,并不违法,不需要承当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陈先生生育权的侵犯。
发现怀孕了,但是女方单方面决定不要孩子,男方是不能要女方赔钱的,至于彩礼,则要结合双方结婚后实际生活时间长短决定退多少,一般女方怀孕的情况下不需要返还大部分的彩礼。
在男方有家暴的情况下,即使怀孕了,选择离婚也是正确的。
《民法典》以及配套司法解释出台时,对女性生育权作出了明确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说,离婚时女方如果正处于怀孕状态,留不留孩子完全由女方说了算,男方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相应的赔偿、精神损失等等。
如果女方选择留下孩子,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婚后独自生下孩子,那么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孩子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孩子,男方对孩子有抚养义务。
同时,离婚后女方分娩过程中相应的合理花销,比如住院费、手术费、护工护理费、月子中心费用等等,男方应该支付其作为父亲应该承担的一半。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男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具体的抚养费数额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以孩子的实际花销出发,在男方收入的20%~30%之间确定。
如果女方决定不要孩子,那么可以自行处理,不需要男方同意。如同上文所述,男方也无权针对此要求女方赔钱。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如果为了住院而借钱,那么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在离婚时应该承担一半。
但是,这是女方的决定,所以说女方也无权找男方要求相关的损失赔偿,只能及时止损。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所以说,如果男方在此时急着离婚,女方可以明确告诉对方至少再等半年,从而为自己争取相应的博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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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妻子小张是自由恋爱结婚的,结婚后,双方感情也不错,也都各自有一份很不错的工作,可是结婚后两年两人都没有孩子,但小李的父母对于要孙子的愿望很是迫切。
可是两人都正属于事业的上升阶段,尤其是妻子小张,本来自己的工作竞争压力就大,要是怀孕了,可能本来能晋升的机会也没了。
可是小张还是意外怀上了,但是小张却并没有将此事告知丈夫,而是瞒着丈夫,独自做了引产手术。
得知此事的小李很是生气,他觉得这么大的事情妻子怎么也应该和自己先商量,小李认为妻子侵犯了自的生育权,于是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可是法院怎么判呢?
法官表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为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意外事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
但就具体案件来说,是否受理,由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其理由充分,一般应予受理。如小李不能就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予以证明,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起诉。
不过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去做引产手术,究竟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其实生不生孩子,妇女是有自行决定的权利的!
生育权作为一项特别的人身权,应视为女人在生孩子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也就是说生产过程中,女人也是有权利决定自己顺产还是剖腹产以及是否梧桐分娩的。
而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是生育权的完成需要与女性公民合作。
那么合作当然需要双方的同意,如果双方都同意,那么男性的生育权才能够完成,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要依照妻子的意愿来决定。
也就是说,在该案件中,女方虽然没有经过男方的同意而私自停止妊娠,但是并不违法,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当然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前应停止妊娠前,应该更多地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PS: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经过的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问的解说(三)第九条之规则:“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实本来添加一个可爱的新生命会给家庭带来新的活力。可是问题就出在“生不生”上面。
其实生孩子对很多女性来说是压力,因为很多已婚女性都被长辈要求或者劝说生孩子,甚至还有逼着生二胎的。
而因为长辈逼着生孩子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也很多,但是生一个孩子,并不容易。很多人想着她们怀孩子又不用上班、又有人伺候多爽。
但是女性生孩子其实涉及到很多方面,她们的工作、她们与社会的接触、她们生完孩子后对孩子的陪伴……女性在生孩子这方面付出的并不少。
孩子应该是夫妻爱情的结晶,一个生命的成长需要太多的付出和陪伴,所以生孩子之前需要慎重的考虑。
但是对于妻子来说,要不要孩子应该提前开诚布公的和自己的另一半商量,即使不愿意生也应该坦白告知,否则如此隐瞒伤害的也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和一段美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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