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法律咨询中心怎么样,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哪个好

时间:2022-11-20 20:08: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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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离婚律师所哪个好
  • 人户分离、定居国外时,离婚诉讼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又该如何证明?
  • 在离婚纠纷中,律师的四大重要体现
  • 南京离婚律师所哪个好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一般来说,法院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如果符合判离的条件,这样的话不超过三个月法院就能做出判决。如果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复杂问题时,法院可以采取普通程序审理,这样时间就延长到六个月。


    那么,在需要南京离婚律师来协助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南京离婚律所哪家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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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户分离、定居国外时,离婚诉讼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又该如何证明?

    离婚诉讼中遇到人户分离或当事人定居国外的,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人户分离”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王某与徐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徐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结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王某位于海淀区的房子里。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协商无果,王某便向徐某的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被告徐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但由于起诉前一年在海淀区连续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被告存在“人户分离”情况时,则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民诉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方居住在国外的

    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刘某与梁某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梁某在英国定居。由于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刘某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原告刘某的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梁某出国前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长期定居于国外的签证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诉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居住在国外的,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此类诉讼中,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国外居住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长期签证、定居国移民机关签发的定居证明等。

    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王某和李某户籍地在北京市通州区,二人在国外工作学习时相识相爱,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婚后,为了孩子读书上学,二人在北京海淀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之后,王某和李某均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住权。2021年,王某发现李某婚内出轨,二人在国外协议离婚。

    因为海淀区的学区房为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王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按照《民诉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然而对于双方均定居国外的案件,则适用《民讼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类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财产,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以此判断主要财产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如果诉讼标的物价值不明确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财产价值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财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的,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同时,如果主要财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财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在离婚纠纷中,律师的四大重要体现

    冯小刚导演曾拍过一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讲述了故事主人公李雪莲怀了二胎后,因计划生育政策和丈夫秦玉河假离婚,没想到生下孩子后丈夫早已和他人结婚。李雪莲气不过,一边带着乡下的土特产,一边又攀附着远房亲戚妄图与法院院长王公道拉近情感距离,只为王公道能够为她主持公道,帮她打官司证明与秦玉河的离婚是假后,跟他折腾一次结婚后,再离婚。

    可是最终官司败诉,又因秦玉河非但不答应她的条件,还给她扣帽子为“潘金莲”,从此李雪莲开始了二十年的上访之路。

    电影故事虽虚构,但故事背后反映的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为什么李雪莲打官司前不找律师先咨询一下呢?如果她事先找律师咨询一下,或许律师会帮助她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或者通过沟通疏导,解开她的心结;又或者为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帮助她找秦玉河谈判赢得尊严和利益等。

    不仅在电影故事里,在现实生活的离婚过程中,律师这个角色也常被大家忽略。离婚,真的有必要请律师吗?律师能起多大作用呢?

    在离婚纠纷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律师是法规与当事人之间的中间人,凭借其丰富的离婚事务实践经验和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全方位理解晦涩难懂的法规,做出最有利自己的决定。

    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在法律上什么是重婚?对方重婚或者被重婚了该怎么办?律师会告诉你,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又与其他人结婚或者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就算重婚。如果对方有重婚嫌疑,那么可以首先收集哪些相关核心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等。


    二、律师在诉讼离婚前,是调和夫妻双方矛盾的中间人,通过协调、谈判,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的前提下,达成和平分手。

    走到离婚地步的夫妻往往感情破裂,双方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而离婚不仅牵涉财产分割、抚养权问题,还掺杂着各种感情因素,双方冲突不断激化,甚至互相讨厌得都不想多说一句话,最后两败俱伤。而律师是冲突的化解者,凭借其出色的沟通技巧和谈判功底,帮助委托人理性分析得失,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与对方斡旋、谈判,达成和解,赢得委托人的尊严或利益。

    达成和解后,律师还可以帮助当事人制定专业的《离婚协议》,解决双方的后顾之忧。


    三、诉讼离婚中,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中间人,凭借其庭审经验和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向法官阐述有利事实,进行有效沟通,加速离婚进程,赢得裁判。

    一方面,律师很清楚在庭审过程中,哪些事实是法官想知道的,哪些事实是不重要的,哪些是有利事实,哪些是不利事实,这些事实该以什么样的最佳方式呈现给法官。

    另一方面,相比当事人,法官会更相信律师。因为“律师”大概率是一个人的终身职业,并经常性地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同一个法官。如果说谎被揭穿,律师的职业生涯也许就此告终。但诉讼离婚对当事人来说,终身只发生一、两次,且说谎赢得的自身利益是巨大的,也就是说律师对法官说谎的成本要远大于当事人,说谎的动机远小于当事人。所以律师在法官眼中同时充当担保当事人诚实的角色,法官会更愿意相信律师阐述的事实。


    四、律师还可以帮助委托人调查取证。

    离婚纠纷中,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调查取证,比如离婚财产分割是关键,而证据材料是重要的分割依据。

    如果关键证据找不到怎么办呢?

    律师可以指导委托人如何调取到合法、有效、有利的证据,或者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帮助委托人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基金、股票、证券等账户信息。或者,为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暴力等事实,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向公安部门调取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


    律师在离婚过程中的作用还有很多,无法一一列举。总之,不幸的婚姻,使人痛苦不堪,漫长的离婚诉讼,更是让人精疲力尽,离婚律师帮助你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从容地从失败婚姻的泥潭走向未来的幸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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