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2:19: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胡玲,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
案情简述
小花和大强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盐城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贝由小花携带抚养。虽然小花自愿放弃大强应承担的婚生子抚养费,但大强自离婚后一直自愿支付婚生子小贝抚养费的50%。自2020年5月份开始,小花一直禁止大强探视婚生子。2021年2月8日,大强再次前往小花处接孩子时,小花非但不允许,反而报警称大强私闯民宅。因探视权问题,大强和小花无法协商一致,此时大强如何保障自己的探望权呢?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本案中,大强已经和小花处于无法协商的僵持状态,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保障依法享有的探望权。
如果大强后续以探望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建议明确每月可探视孩子几次,具体的时间为周六几点至周日几点,原告于周六几时将婚生子接走,于周日几时原告将婚生子送回被告住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包括离婚协议书、对方推诿或拒绝配合探望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等,证明对方未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拒绝配合履行探望权的事实。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上述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原告从何时起每月探望孩子几次,探望的时间、方式也会具体明确,方便后续被告若不及时履行,原告可以根据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判决生效后,若小花仍然不配合履行探望权,大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小花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督促小花及时履行生效判决。
法律要点提示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爱的需要,促进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因而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在离婚协议中,许多当事人会侧重关注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不太关注如何约定探望时间和方式,简单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可探望孩子即可。但在实务中,双方当事人时常因约定内容不够具体,待实际探望时双方对探望的时间、方式又会产生严重的分歧。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建议夫妻双方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并充分征询子女意愿的前提下,确定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对于直接携带抚养一方而言,应积极配合履行协助义务,多为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避免以强制执行等冲突性方式解决探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