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8:42:11来源:法律常识
本来想一篇关于AB股的文章,后来整理资料中发现一篇写的很好的,就分享给大家,我就不自己在写了。
经常听说AB股或者双层股权结构”,国内也称为:“表决权差异安排”。双重股权架构虽然在北美洲和欧洲历史悠久,但要到近期才获得亚洲各大证券交易所接纳。在双重股权架构下, A股持有者往往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但具较少的现金流权,以致控股股东的投票权与现金流权不成比例;B股为普通股,按照份额持有一股一票的表决权。详细内容看看澜亭股权研究院一篇文章,截图分享如下:
关于采用“AB股”架构的企业实例,大家最为耳熟能详的便是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和京东,以及香港上市的小米和美团。境内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是优刻得。优刻得是首家设置“特别表决权”的科创板公司。
温馨提示AB股权结构都是有利有弊,不能盲目学习。AB股权结构(特别表决权制度)的设计,应着眼于公司整体利益、长期利益最大化,在科学决策、决策效率、持续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保障外部及公众投资人的多个目标间寻找平衡点。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其制度设计也应该相应有所差别。特别需要提醒各位创始人,对于“AB股”架构,公司是否需要设置、如何设置,并没有统一标准,更没有格式范本,每个公司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