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0:3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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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1年只剩下一个月的时间,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其中包含了大家比较关心的“新婚姻法”,这也就意味着现行婚姻法将会被废止。而“新婚姻法”中有很多与现行婚姻法不一样的规定,例如离婚增加了30天“冷静期”、“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等。记者联系到被称为“婚姻医院”的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根据这里的婚恋故事,来看看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佟建磊如何解读“新婚姻法”的变化。
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协议
离婚需经过30天“冷静期”
“媳妇,我错了,咱还离吗?”“我也有错,不够理解你。”
已经递交离婚申请的小磊和妍妍找到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徐磊“诊疗”自己即将破碎的婚姻。小磊和妍妍冲动离婚的原因是来自于双方的原生家庭。
“从新房装修到家里的每一处摆放,全都是我婆婆做主。”妍妍说,她和小磊领证后,婆婆就开始各种“掺和”。起初,她碍于面子什么都听婆婆的,但后来婆婆每次来什么都要管,还经常指责她懒,没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我每天上班也很累,我父母都没这么说过我。”妍妍对婆婆的抱怨开始多了起来。
“那是我妈,她成天挑我妈的毛病,我在中间也挺难。”小磊一肚子委屈,每次他去丈母娘家,也总会被问:“工资交没交给媳妇啊?男人回家也得做家务。”
结婚不到一年的小夫妻俩终于在双方原生家庭的过度干预下,爆发了“终极战争”,一冲动跑到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
经过一番“对症下药”,二人在一周后主动撤销了离婚申请。徐磊说,“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挽救夫妻感情有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有一些变化也增加了离婚的成本,让大家都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和家庭。
具体细则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解答
为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实质正义,婚姻法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改变现行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当即申请、当即办理”的现状,以维护婚姻良好的延续。像妍妍和小磊这样的婚姻,就被“冷静期”挽救了。
新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更加保护全职太太的权益
“我在家照顾孩子,他在外面花天酒地,我这么多年的付出都打水漂了?”
27岁的莉莉怀孕后就当起了全职妈妈。随着宝宝的出生,晚上睡不好,白天还要照顾孩子、做家务,莉莉忙得连口热乎饭都吃不上,便开始抱怨。
看着家里蓬头垢面的妻子,丈夫小庄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昔日的体贴逐渐变成不闻不问。“我天天累死累活养着你,还这么多事……”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都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具体细则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特别是经济地位往往具有显著差异。莉莉代表的女方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出现婚姻纠纷导致家庭解体时,也存在女方由于没有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该法条的目的就是对在婚姻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多不能代表婚姻幸福
生活中,因彩礼最终闹掰的情侣不在少数。
几天前,欣欣和亮亮的家长见面了,商量年底结婚事宜。欣欣的父母提出男方买套房,出嫁时给20万元彩礼,并全部交给女儿作为私有财产。“当然,我们也会拿出20万元给女儿,用作小两口今后的结婚基金。”欣欣父母说。
“我父母都是普通工薪阶层,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亮亮十分为难,但欣欣的父母根本不让步,原本定好领证的事儿也泡汤了。
欣欣认为父母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但亮亮却坚持,彩礼的数额大小不能决定婚姻是否幸福。
具体细则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律师解答
该法条属于禁止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馈赠区分开来。在恋爱过程中,一方接受来自对方或对方父母的馈赠,尽管有时馈赠具有较高价值,但是赠与行为本身不是作为当事人缔约婚姻的必要条件,但是借用婚姻名义索要钱财,显然也失去了婚姻结合的根本目的。因此彩礼的多少不是决定婚姻幸福的根本原因。
“新婚姻法”还有哪些主要变化?
明确亲属、近亲属范围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新增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新增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新增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新增满8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由于房屋价格在短时间内不断大幅攀升,卖方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房屋还未过户的机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反悔而恶意违约,从而引起二手房买卖纠纷。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差价如何赔偿?
网友咨询:房产纠纷房屋差价如何赔偿?
黑龙江华远律师事务所贾月英律师解答:
房产纠纷房屋差价的赔偿:
(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二)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贾月英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差价赔偿合同的解除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该房价升值差价的赔偿,具体应注意以下两点: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因出卖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2、合同解除应指法定解除,且出卖人因法定解除而会获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共有十六种之多,但这十六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并不当然都能获得房屋差价赔偿,合同解除的原因应仅限于房屋交付义务的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不应支持房屋差价损失赔偿。同时,只有在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因违约而会获得房屋升值的差价利益的情况下,买受人才有权获得该差价赔偿。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吗?
对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究竟是否包括履行利益,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行观点认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而履行利益是在合同得到履行后才可能产生。
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仅包括以下几种: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管理维修标的物所生费用;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而支出的费用。
避免合同违约造成的差价损失:
1、签约前做好调查,明确欲购房屋的性质,避免合同因此无效或者履行不能。
2、认真准备,细化合同条款,方便合同履行。
贾月英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很高的技术水平和理论功底。具有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分析能力,能够从不同层面分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真诚的爱心圆融着每位亲人。用爱唤醒着忧患中的生命。
讲述人:卢明丽(黑龙江省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我从事法律援助工作17年,很少碰到这种农村“特困家庭”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华某因为不懂法,一直坚持认为“生活过不下去了政府就要管”,多次到当地政府部门信访。
华某是黑龙江省密山市柳毛乡某村村民,今年66岁,肢体残疾,且身患多种疾病,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从乡畜牧站退休的丈夫刘某虽然有固定退休金收入,但常年不回家。
夫妻二人于1978年10月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两个儿子如今均已成年,但患有先天性脑瘫疾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好常年分居,华某年岁已高,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中仅靠对外承包20余亩土地的收入维持三口人生活,家庭经济困难。
今年6月18日,我和密山市司法局局长周向宇得知华某的家庭情况后,主动上门服务,审查后认为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了手续,指派黑龙江辰衡律师事务所倪慧龙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华某向倪慧龙律师表示,她想起诉刘某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给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次日,倪律师为华某拟写了起诉状,因疫情期间起诉立案需要通过网上进行申请,考虑到华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后,我通过柳毛乡司法所联系上了刘某。见面后,我和倪律师耐心地做刘某的思想工作,对其详细解释了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刘某也意识到自己离家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职责,表示同意与华某协议离婚。
随后,我和倪律师又赶到民政婚姻登记处,详细了解了疫情期间离婚手续办理事宜,将华某、刘某及两个孩子召集在一起,向他们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刘某每月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家中的共同财产归华某所有。
因离婚前,华某的家庭属有财政保障性工资收入家庭,根据规定不能享受最低保障待遇。华某离婚后,经过我与当地政府民政、残联等部门沟通,提出对华某进行救助的具体建议,得到了回应和重视,为其争取到了更多合法权益。
密山市常住人口约40万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近100起,对于像华某这样的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只要他们打电话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我们都会第一时间派专人主动上门了解情况,暖心服务每一名受援人。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冲 整理
记者点评
□ 张冲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和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最大限度为受援人争取了合法利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今年是脱贫攻坚的决战决胜之年,华某及其两个儿子通过法律援助解决了生活问题,摆脱了贫困处境,特别是在法律援助律师引导下以和解方式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实现了家庭、政府、社会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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