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0:36: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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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假离婚,都是真离婚;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根本就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只要是夫妻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就意味着结束了两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双方又重回两个独立的个体。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看到这一类的新闻:夫妻为取得购房资格或补偿款等而假离婚,一方净身出户,另一方卷钱跑路,或转身和第三者结婚,被骗一方哭诉无门;此类事件发生不在少数,那么大家反过来会问,既然是假离婚,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撤销;那么问题来了,“假离婚”可以撤销吗?
再次强调,“假离婚”就是真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签的离婚协议书,它是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使双方在离婚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假离婚”,但事实上只要领了离婚证,或者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了,就是真离婚了。离婚时所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中,如果其中一方放弃财产、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就真的是净身出户了,即使后面再复婚,所放弃的财产也就变成了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事后该方以被骗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也是不会予以受理的,即使真的受理了,大概率也会败诉。除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欺诈与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再严重一些被骗方如果想以对方诈骗为由,去报案走刑事程序,一般也不会被受理,因为“假离婚”是不能构成刑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
婚姻登记行为也是具有公示效力的,所以无论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或是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双方离婚的行为都是有效的;对于想用假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的情况,也属于民法中规定的“以合法方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也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对于“假离婚”而受骗的受害者,也是没有更好的救济方式,所谓的“假离婚”也是有一定风险的,所以不光结婚需谨慎,离婚更要谨慎;
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情况也很常见,这种情况下,会构成诈骗罪吗?其实假离婚逃避债务,属于民事纠纷,本身并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撤销逃避债务行为的,或者追加配偶为被告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使离婚,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时,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由法院根据借款数额、生活经验来进行判断。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原则上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并非儿戏,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假离婚”,但是法律上真的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所有的“假离婚”都是真离婚,也更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得失而毁了自己一生的幸福。
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这里会有专业的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全方面的为您进行解答。
假结婚,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并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而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一种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
所以,只要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的,那么他们的婚姻就是有效的。
法律没有假结婚,这段婚姻,在法官看来,和普通的婚姻并没有任何差别。
在实际中,假结婚的原因各有不同。
有为了取得户口而假结婚的、有为了拆迁多分到钱找人假结婚的、也有为了购房资格而假结婚的。
但无一例外,都是想通过这种虚假的婚姻关系,来获取利益。甚至,在部分城市,这类行为已经衍生出了灰色的产业链。有专门的中介来牵线搭桥,赚取介绍费的。
虽然中介信誓旦旦地说,他们是“正规”的,会签订“完善”的协议,来保障你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
但就如我经常和客户说的那样——
对于假结婚这件事,也同样如此。虽然假结婚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其中存在的风险都是一样的。
作者:褚晓天
对于假结婚而言,最大的问题就是财产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了。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后,婚内的大部分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假结婚作为有效婚姻,当然也不会例外。
如果事情能很快办完,双方顺利离婚,那么问题还不算大。
但万一需要的时间较长或者碰到意外情况,被迫延迟了双方的结婚时间。那么随着这个“结婚时间”的增加,双方的共同财产也会越变越多。
多到一定程度,另一人不免会起异心。人家本来就是为了钱而假结婚的,现在要是有机会能得到更多的钱,又怎么会不心动呢?
除了这些婚内的收入之外,如果一方在离婚前发生了意外,不幸去世了。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假结婚的另一方在法律上就是他/她的法定配偶、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和他的孩子、父母一起来平分他的所有遗产。
那么问题来了,你觉得为了赚钱而假结婚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会愿意主动放弃遗产吗?
上面两种还都是被动产生的风险,并不是所有假结婚的人,都是那么老实的。
也不乏有主动为自己“创造”财富的。假结婚的双方,并不会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另一方做了什么事情,你是完全没办法控制的。
以夫妻名义向其他人借钱,是最常见的手段。
虽然目前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较为严格。但在有心算无心的情况下,仍是存在很大的风险。即使最终法官能够还你清白,但作为被告,你所花出去的时间和精力,那可都是实打实的损失。
听到这里,中介忍不住了。
“啊呀,褚律师,你这些说的都是瞎操心。我们可是专业的。在结婚前,我们都会签订详细的婚前协议,这协议我们也是找律师起草的,都很完善。你说的这些情况,是不会发生的。”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正如我在开篇时说过的,如果你准备去做一件绕开法律或是政策的事,那么这个行为必定是存在风险的。
假结婚这件事,是利用双方的虚假行为,故意绕开法律、政策,来获得本来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得的利益。
获得了利益,就必然导致了其他人或者政府的损失。即使不违法,也存在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同时,假结婚这件事属于典型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为了达成这一目的而签订的这些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无效的。所以,在假结婚这件事上,你们即使签过再多再完善的协议,也可能只是一堆废纸而已。
即使没有以上的所有财产风险。办事情的过程中,对方也积极配合。但等到要离婚的时候,对方开始坐地起价了,你不再多给点,这婚我就不离了。
你去打官司,没问题。你这边说你们是假结婚,他这边和法官一把鼻涕一把泪,说你俩是真感情,不愿意离婚。你一边怒斥对方,一边拿出假结婚的证据来,心想,还好我留了一手,这下总没问题了吧。
很可惜,这并不一定是有用的,即使你能证明你们的确是假结婚,但法官一样可以不判离。
这可不是在开玩笑,在裁判文书网上,上海地区关于假结婚仅有的8个案例中,有5个都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没有判决离婚。
这个结果的确有点奇怪,毕竟不要说双方感情破裂了,双方压根都没有感情可以被破裂。但判决结果不会骗人。
我个人推断可能是法院出于惩戒的目的,以此来增加假结婚的违规成本,意图引导社会风气。
不然,只要能证明假结婚,法院都爽快判离,那这个违规的成本也太低了,很容易引起其他人的效仿。
所以,在假结婚这件事上,即使你认为你是受害者,法院都并不一定会支持你。
对方也正是吃准了这一点,以此来和你讨价还价。到底是多掏点钱给对方来快点解决这件事,还是把同样甚至更多的钱、以及额外的时间花在离婚官司上。这对你来说,可能真的是一个痛苦的抉择。
财产风险固然是一方面,但在实际中,还有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风险——人身风险。
假结婚的案例中,如果你是女性,那么有些人还真的会想要假戏真做,准备和你做真夫妻的。都结婚了,去你家里坐坐,聊聊后面的事情怎么处理,很正常吧。
一旦引狼入室,后果就难以想象了。
能来得及报警的,那么问题还不算大。就怕对方有所准备,报警都来不及。这种情况下,即使你真的被强迫做了某些不愿意的事,基于你们的夫妻关系,警官很有可能会认为这是你们俩的私事,最终对方并不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你可真要欲哭无泪了。
为达成某种目的虚假婚姻,是不会受到法律真正保护的。其中存在的风险最终都要靠自己来承受。
本期和你聊了一下假结婚所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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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为获取购房的优惠资格,获取一线城市户籍或孩子入学学位,躲避债务等,合谋串通进行“假离婚”,约定待前述目的实现后双方即复婚。现实中夫妻一方在离婚后置双方约定于不顾,假戏真做,导致一方人财两空的案件时有发生。
一、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原告徐某与被告潘某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4日生育一女。2016年6月,因女儿将达入学年龄,被告潘某提出要为女儿购买学区房,受当时限购政策的影响,原告与潘某决定以离婚的方式使原告获得购房资格,并由潘某起草了离婚协议,因原告考虑到离婚仅是为了购买房屋,故并未对离婚协议过多斟酌,随即签署后于2016年6月1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原告与潘某办理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直至2020年1月6日。原告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保守估计原告转账给被告650万元,被告工资奖金总计85万元左右,另有租金收入、代购收入等,但被告离婚后次日的存款仅为35万元。原告认为其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案由+诉讼请求:原告徐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潘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350万元。诉讼中,原告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5,550,778元(暂估)。
二、法院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6月16日至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了对于财产分割明确的离婚协议,该协议经民政机关登记合法有效,效力及于双方。原告认为,双方系为购房假离婚,且被告隐瞒、转移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故要求对于原告所隐瞒转移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原告诉请钱款的归属实际在双方之后的两份协议中已作出了约定,即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原告现再次要求分割,于法无据。故法院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55.4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2民初13395号】
三、律师说法
首先、我国实行严格的婚姻登记主义,事实上无“假离婚”一说,男女双方在婚姻机关登记离婚时起,其双方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即已解除,基于夫妻关系存续而衍生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即已不再受法律保护。
其次、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该协议是男女双方当时人自愿就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项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男女双方为了“假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留存之离婚协议并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相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男女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虚假的意思表示因“通谋虚伪”而当然无效,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的私下《离婚协议》或有关补充条款来规避“假离婚”的不利后果。通过“假离婚“达成有关目的,风险极高。
总结,“假离婚”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现实中因假戏真做,人财两空的案例时有发生。婚姻非儿戏,夫妻双方在面对需要以离婚为条件达成有关目的时,应谨慎冷静对待,切勿一时冲动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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