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2:5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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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召开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2月11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成立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关于成立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关于成立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关于成立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已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202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兰桂红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汤昌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兰桂红女士、汤昌丹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二、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为使公司董事会能够顺利、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具体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兰桂红女士、汤昌丹先生、袁桐女士,其中兰桂红女士为该委员会召集人;
2、审计委员会:沈卫华女士、俞峰先生、谢兰军先生,其中沈卫华女士为该委员会召集人;
3、提名委员会:袁桐女士、汤昌丹先生、沈卫华女士,其中袁桐女士为该委员会召集人;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谢兰军先生、翟军先生、沈卫华女士,其中谢兰军先生为该委员会召集人。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沈卫华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三、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已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公司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202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齐展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齐展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四、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汤昌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袁舜齐先生(兼任技术总监)、陈伟先生、陈建红先生、高海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冯玉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黄泽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柳南舟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中,董事会秘书黄泽华先生、证券事务代表柳南舟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黄泽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人员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汤昌丹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29712290
电子邮箱:ir@rayitek.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附件: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1、袁舜齐
男,中国国籍,1968年7月出生,硕士毕业,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1995年3月至1997年8月任兵器工业212研究所能源研究室课题负责人;1997年8月至2005年8月历任深圳三星视界技术部工程师及COATING科科长;2006年2月至今历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深技术经理、技术副总监、技术总监、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现任技术总监、副总经理。
袁舜齐先生通过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国信证券鼎信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69.69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冯玉良
男,中国国籍,1962年9月出生,本科毕业,注册会计师。1979年9月至1996年11月任武汉市建材机械厂财务处会计、处长;1996年12月至1999年7月任武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主任;1999年8月至2000年11月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部高级经理;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任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任北京长征宇通测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年7月至2006年12月任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任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2011年3月至2016年1月任海南航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2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3月至今任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冯玉良先生通过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国信证券鼎信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52.24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陈伟
男,中国国籍,1975年4月出生,大专毕业。1995年4月至1996年5月任广东省肇庆一机修公司工程助理;1996年6月至1997年7月任湘潭华润包装有限公司车间生产领班;1997年7月至2009年5月历任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员工、PI项目技术员、副经理、经理;2010年6月至2014年2月历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生产总监;2014年3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总监。
陈伟先生通过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国信证券鼎信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55.33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陈建红
男,中国国籍,1979年2月出生,大专毕业。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在南昌陆军学院服役;2000年1月至2003年4月任江西省弋阳县旭光乡洪山茶厂技术员、负责人;2003年5月至2011年10月任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1年10月至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销售经理,现任副总经理、销售总监;2019年3月至今任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陈建红先生通过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国信证券鼎信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96.99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高海军
男,中国国籍,1981年4月出生,大专毕业。1999年12月至2001年12月任广东省边防总队第六支队士兵;2001年12月至2005年6月任深圳市南山派出所协警;2005年6月至2014年9月历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务主管、华南区域经理、行政与人事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高海军先生通过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国信证券鼎信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64.28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6、黄泽华
男,中国国籍,1978年1月出生,本科毕业,注册会计师。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任佛山市禅科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管理;2001年3月至2004年2月任佛山市好运实业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04年3月至2006年12月任广东华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07年1月至今历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现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经理。
黄泽华先生通过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国信证券鼎信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68.05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7、柳南舟
男,中国国籍,1982年11月出生,本科毕业。自2006年9月入职公司,曾就职于公司技术部、质量与标准部、市场发展部等部门;2019年1月至今任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21年5月至今任证券事务代表。
柳南舟先生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09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召开职工代表会议,会议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职工代表投票表决,选举周婷婷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周婷婷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次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12日
附件:周婷婷女士简历
周婷婷,女,中国国籍,1990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任嘉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助理;2008年7月-2018年12月历任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职员、主管、经理;2019年1月至今任行政总监兼行政部经理。
周婷婷女士通过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国信证券鼎信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83.26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10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兰桂红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黄泽华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2.03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4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2.05议案名称:债券利率
2.06议案名称: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议案名称:担保事项
2.08议案名称:转股期限
2.09议案名称: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2.10议案名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1议案名称: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2.12议案名称:赎回条款
2.13议案名称:回售条款
2.14议案名称: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2.15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6议案名称: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7议案名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2.1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2.19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管理及专项账户
2.20议案名称: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 议案名称:《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1、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1-13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1-1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上述13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晓丹、吴雍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11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2月11日,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齐展先生、傅东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周婷婷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提前通知后,于同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名,会议由齐展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选举齐展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齐展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随着社会的发展、私人财富积累和家庭财产的形式日趋多元化,股权已经成为许多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离婚时不得不面临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
并且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是在创始股东婚后成立的,并且股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因为此时夫妻关系是比较融洽的,资产上是不分彼此的,进行工商登记也是比较随意。但是,如果二人离婚且面临股权分割时,持股少的一方往往要求平分股权或者股权价值,持股多的一方则认为应按照工商登记比例来分割。
这是两种观点,后者的理由往往是,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基于夫妻作为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资料等书面的法律文件,应该视为夫妻间对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离婚时按照登记比例来确定股权分割比例。
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对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并且登记出资比例较多的一方希望采用按工商登记比例来分割。因为一旦平均分割,不但是财产利益减少,并且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给公司治理带到困境。
但是法院会支持这种观点吗?
一起来看一下最高法院的一份案例:
(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李某、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李某为夫妻,二人婚后成立多家公司。夫妻双方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魏某主张在婚后设立的公司及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李某主张,双方对公司中持有股权比例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各自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公司股权应当判决归一方,由一方给另一方进行补偿,而不应将公司股权平分,否则导致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导致公司僵局,严重损害李某及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第一,婚后设立的公司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设立的公司及取得的股权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5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股权比例不能推定为夫妻之间有关股权归属的约定。法院认为,虽然李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各方名下的股份应当归各自所有,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明确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法院同时认为,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但是并不能以此作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法院支持这种观点的话,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平均分割,但是夫妻各自名下股权反而按登记比例分割,会导致裁判上的矛盾与不公。
面对股权平均分割的问题,如何进行化解呢?根据经验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化解。
1、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进行限制。如果希望按照工商登记比例确定股权归属,可以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来化解。
2、如果出现平均分割导致公司僵局的,可以协商补偿折价款
这种方案虽然会牺牲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可以获得股权控制权及公司治理的稳定。
3、在诉讼中,也可以通过说服法官支持由己方获得股权、给对方折价款。
4、通过设立自然人控股集团避免分割多个公司的股权。
接下来会继续更新▼离婚股权分割▲的系列内容,请继续关注。
来源 | 都市现场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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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是金融行业的一个俗语,指贷款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就从本金里面扣掉一部分钱。打个比方,约定借10万,可平台以服务费或者预支利息的名义扣除2万,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只有8万。扣除的这笔钱,就是“砍头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的时候计算利息,必须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
可在很多遭遇了“砍头息”的案例中,却是按照总的款项来计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要被收上两道利息。近日,上饶市弋阳县的邹女士就向《都市现场》反映,她在一家大的借贷平台遇上了这样的事情。
2019年11月8号,邹女士因为手头比较紧,就瞒着家人在玖富万卡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向总部位于黑龙江哈尔滨的龙江银行,借了一笔两年期的贷款,可让她没想到的是,钱到手没多久,就被扣除了一大笔款项。
邹女士说,“当时申请了一笔45000多块钱的贷款,当时是隔了两天到账了,后来又陆陆续续扣了钱,大概16000多块钱。”由于当时急用钱,邹女士并没有想太多。
可是半年之后,邹女士借网贷的事被家人发现,家人仔细一核对借款的细节,发现了不对劲:邹女士从玖富万卡平台共借了45250元,相隔不到两天,就被中国人保佛山市分公司以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名义,扣走了16350元。根据邹女士的借款合同,她是直接与龙江银行签订协议,并没有提到还要再加收一笔中国人保的保险费用。但邹女士表示,她在贷款的时候,这笔手续费平台没有任何人告知她。
不仅如此,邹女士名义上借款45250元,实际拿到手的却只有28000多元,而给这28000多做担保的保险费用,就占到了16000多。为什么保费的费用会这么高呢?邹女士也联系了中国人保。
邹女士:中国人保意思是说我的资质是申请不了这笔贷款,为了保证这笔贷款能够下款,所以才有这笔担保费用。
觉得不妥的邹女士,从2020年年中开始,就不再还款了。之后又过了几个月,一名自称是人保催收人员的人联系到了邹女士,要求她尽快还款。根据这人的说法,人保收的这1万6千多元,名义上是保费,其实分为了三大块,分别交到了三家公司。
中国人保催收人员吴先生:他是分了三笔扣了这16000多块钱,第一个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担保,担保费是扣了7000多块钱;然后有玖富万卡,因为她当时是在玖富万卡上申请,而玖富万卡作为一个类似中介的平台,肯定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大概是四五千;最后,还有剩下的一部分是这两年龙江银行的的利息,大概三四千块钱,所以才产生了这1万多块钱。
律师表示,如果这位人保催收人员说的是事实,那有可能涉及一个砍头息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第200条规定以及现在《民法典》合同编第670条规定,借款本金是不能预先扣除利息的。
随后,记者多次拨打了玖富万卡平台的服务电话,不过一直都无人接听。人保催收人员则在电话中表示,考虑到邹女士的负担较重,他可以做主,减免掉1000多元的利息。
实际拿到手的借款是2万8千多元,“保险费”就达到了1万6千多元。而据人保的催收人员介绍,保费里面其实就包括了预支的利息。可是,在还款的时候,平台显示邹女士还需要继续支付借款的利息。那对于邹女士来说,她实际支付的利息到底有多少呢?
2017年,国家银保监会等部门又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各地排查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行为。可是邹女士在玖富万卡平台的这笔贷款,不仅预支了利息、手续费、保证保险费,到了计算利息的时候,平台按照的仍是45000多元的初始金额。算下来,邹女士还需要支付3916元的利息。也就是说,虽然邹女士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是28900元,可她需要在两年时间内归还近5万元的本息,是实际借款额的1.7倍。
不仅如此,记者发现,由中国人保佛山市分公司收取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也存在违规的嫌疑。在邹女士贷款的前一个月,也就是2019年的10月,国家银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的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典型表现形式,就包括了“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那为什么中国人保佛山公司,还是为邹女士通过玖富万卡平台申请的个人贷款,开出了保证保险呢?
对此,《都市现场》通过电话采访中国人保广东省公司客服人员,但对方并没有进行正面回复,表示稍后会通知业务部门进行直接答复。不过直到记者发稿,中国人保的相关工作人员仍没有回复记者和邹女士的父亲。
我们来复盘一下,邹女士到底踩了哪些坑?为了一笔实际到手2万8千多元的贷款,以保险费的名义就扣除了1万6千多,可实际上这笔“保险费”还包括了预支利息和平台费,有“砍头息”的嫌疑。之后,又被重复收取了利息,这么算下来,邹女士实际要还的贷款本息,是她实际借款的1.7倍。不仅如此,这笔保险费的全称是“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中国人保在银保监会已经开始专项整治之后,开出来的。
邹女士说,她因为不太懂网贷的事情,所以专门找了大平台。可玖富平台作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大平台,中国人保更是世界五百强的大公司,实际上的表现又是如何呢?这样的乱象,如果让它继续滋生,最后可能会让整个行业,都面临“一地鸡毛”的局面。大公司更应该有大担当,切莫玩这些套路、把戏,否则总会有翻盘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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