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0:36: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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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1、本次大数据分析报告仅统计互联网公开的数据。
2、检索途径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公开网、无讼案例。
3、检索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杭州市各区县法院已公布的案例。审理法院包括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经济开发区、富阳区、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
4、本次大数据分析报告所统计的文书数量
共260份。
一、常见的婚姻家事案件各案由的分布情况如何?
根据无讼案例数据库统计的260份裁判文书中,离婚纠纷40份;离婚后财产纠纷155份;抚养纠纷5份;探望权纠纷14份;赡养纠纷29份;婚约财产纠纷14份;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3份。
如下图:
由统计图可知,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的案由是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从本团队承办的各类婚姻家事案件数量以及互联网上公开的文书数据统计显示,历年离婚纠纷案件数量远多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数量,2017年度的数据之所以会显现出离婚后财产纠纷数量远多于离婚纠纷,且离婚纠纷案件数量较往年有了大幅度的下降,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因涉及隐私并未全部在互联网公开,且该大数据报告统计时正值2018年初,2017年度的大部分案例未能及时在网上公布,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随着“诉前调解”制度在杭州各区县市法院的推行,离婚纠纷以调解形式结案的越来越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除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之外,其他一般不予公开,因此网上公开的离婚纠纷案件数量会一定程度上减少。
二、2017年度杭州市各地区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分布情况如何?
如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离婚案件总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为:拱墅区、富阳区、萧山区。其中上城区、下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庐县、临安市这五个区县市的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例数量为0,主要原因是统计期间,文书尚未完全公布。
三、2017年度杭州市离婚纠纷一审法院如何裁判?
网上公开可查询的2017年度杭州市离婚纠纷一审案件裁判文书共33份,21份文书是以判决方式结案,占比64%,12份文书是以裁定方式结案,占比36%。
如下图:
在12个以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裁定“准予撤诉”的案件有11个,还有1个是由于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以及司法实践的惯例,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等初衷,如果不存在法定情形或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或调解和好,会给双方缓和的期限。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原告诉称被告存在法定的某些行为,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而是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才可能判离。现实中,举证对于原告而言是一个大难题,如果证据不够充分,即使被告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某些法定过错,法院也不会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贸然判决离婚。
鉴于对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需要受到6个月的限制,所以较多当事人为了加快诉讼的进程,会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或者法院调解时明确知悉对方不同意离婚后,立即采取“申请撤诉”的手段,以使第一次诉讼程序尽快得到终结,从而使6个月的限制期限能尽早起算。所以上述图表中,撤诉裁定的数量高达三分之一以上,便很好理解了。
四、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7年度,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杭州市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一审判决共有16份,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有仅1份,占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总数的6%,法院不准予离婚并判决驳回诉请的有15份,占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总数的94%。
如下图:
我国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夫妻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这一标准,其基本构成面有两个: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需要审查的实体性原因,是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通过分析总结2017年度的判决,我们可以得出法院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方面来判断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而作出“准予离婚”或“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最终判决。
1、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离婚的主要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32条所指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既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又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行为属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不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且使对方对以后婚姻失去了信心,足以破坏夫妻间的感情,因而夫妻一方重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既包括给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身体方面造成伤害,也包括给精神方面造成伤害。法院在审理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时一般会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因素,以造成的伤害是否确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判断标准。如果已超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侵害人格尊严,危及人身安全等,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法院认定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等行为,而是这些行为已经达到恶习并屡教不改的状态,即在一定时期内逐渐养成的、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持续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如果虽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但只是偶尔为之,没有成瘾;或虽曾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但已经教育改正的,法院不直接认定夫妻关系破裂。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在审查这个条件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截止,即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对于那些虽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但并不认为是主观意义上因感情不和的分居,法院不认为是分居。另,分居的年限必须满2年以上,间歇性的分居时间不能累计计算。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的,说明夫妻双方事实上已经终止婚内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表明其已经失去对婚姻的期待,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6)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法院在认定此种情形时,综合考虑双方认识的方式、从认识到登记结婚的时间以及婚后的生活状态等因素。
2、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的主要原因
(1)双方结婚系自由恋爱,婚后只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只要双方能够好好交流,及时沟通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2)原告提交的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
(3)夫妻双方无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孩子还比较幼小,为了照顾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还未破裂,不准予离婚。
五、两次及两次以上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2017年度,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杭州市两次及两次以上起诉离婚的一审判决共有5份,占一审起诉离婚案件总数(33份)的15.2%,两次以上起诉离婚的判决中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有4份,占两次以上起诉离婚总判决的80%,判决不予离婚的判决有1份,占两次以上起诉离婚判决总数的20%。
如下图:
通过分析总结2017年度杭州市离婚纠纷一审中两次及以上起诉离婚的判决,我们可以得出法院判决离婚和驳回离婚诉请的原因如下:
1、一审判决中,两次及以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因
(1)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后,夫妻双方感情依旧没有缓和,现第二次或多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
(2)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后,夫妻双方直到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还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审判决中,两次及以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的主要原因
(1)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说明双方的矛盾可以调和,现再次起诉离婚,但有一方不同意。
(2)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六个月之内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再次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的。
由此可知,并非两次甚至两次以上起诉离婚法院必定会判决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2017年度杭州市离婚纠纷上诉情况如何?
2016年度,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杭州市离婚案件的二审判决共有7份,上诉率为17.5%。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的有7份,暂无改判的判决。
如下图:
通过查看二审判决书可归纳出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
1、原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或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2、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离婚的事实有错误。
注:本数据报告统计的是公开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数据,由于大量裁判文书还未上传公布,本报告仅归纳公开的案件,针对后续公布上网的裁判文书,本团队将会继续整理,敬请期待!
因笔者学识和能力有限,难免有所谬误,文中所涉数据和分析仅供参考,在此诚挚欢迎各位阅读者批评指正。转载本报告须指明该报告来源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诚谢!
浙江新闻客户端 见习记者 葛雪琪 记者 王璐怡
由省委宣传部和浙报集团联合推出的“浙江好人榜”,自今年4月起由月度评选改为季度评选。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日前,“浙江好人榜”2022年第二季度名单揭晓。此次上榜共51例,其中助人为乐10例、见义勇为7例、诚实守信6例、敬业奉献18例、孝老爱亲10例。
在破涛汹涌的大海上看到有人遇险,57岁的苍南渔民王加飘没有任何犹豫选择救人。3月2日8时许,王加飘正驾船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突然发现附近一艘运输船上有人发出求救信号,他毫不犹豫地加足马力赶向大船。当他赶到时,失事的运输船船头已“栽”进海里。他与妻子无惧危险,最终成功营救6人。面对获救船员的感谢,他说“这都是我该做的,救人是本分。”
在绍兴,84岁的退休医生陈月辉谨记祖父“做好事、善事就是你最好的安身之本”的临终嘱托,并以此为座右铭,为乡邻免费义诊了30年。他还担任自己小区和周边小区居民的免费“家庭医生”,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准备着为患者解决问题。做好事成为他最大的快乐。
王加飘、陈月辉只是“浙江好人”的一个缩影。据悉,“浙江好人榜”改为季度评选后,最终上榜的好人都经专家们反复、多轮讨论,考虑人物事迹突出性、感召性和典型性,综合评议的结果,“含金量”更足。省文明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浙江好人”发挥好榜样作用,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带动更多身边人向上向善。
2022年第二季度“浙江好人榜”名单:
助人为乐(10例):
王光法 安吉县古鄣照相馆馆长;
孙根才 湖州市南浔区圆梦志愿者协会会长;
傅丽娜 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乡贤会秘书长;
邹立胜 中国宝兔集团、伯温中学董事长;
王华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博爱志愿服务中心主任;
高成龙 龙游县兰州拉面店店主;
王文娟 绍兴市柯桥区王大姐志愿服务队队长;
金彤(已故) 生前系临海市河头镇下堂村村民;
章林 泰顺县仕阳镇森林义务消防队副队长;
应施青 舟山市南海实验学校高中部化学教师。
见义勇为(7例):
包德全 国网嘉兴供电公司秀洲供电分公司职工;
马国军 余姚市临山镇个体经营户;
蔡祖宁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休干部;
曹忠飞(已故) 生前系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
王加飘 苍南县赤溪镇中墩社区渔民;
李允超 瑞安市鸿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环卫工人;
董建海 浙江海腾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诚实守信(6例):
陈志飞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
宣丙水、李彩英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解放村村民;
王水华 海盐县澉浦镇水华豆制品摊店主;
张海娟 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小区居民;
卓科慧 宁波三味书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月辉 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居民。
敬业奉献(18例):
毛景荣(已故)生前系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一站班长;
刘泽军(已故)生前系杭州市钱江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员;
丁列明 杭州市临平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盼盼 国家残疾人越野滑雪队运动员;
林明飞 浙江乐韵钢琴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顾海林 长兴县职教中心副校长;
许国初 海宁市袁花镇长啸村党委书记;
朱鸣雷 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王江泾中队中队长;
陈训烈 磐安县尚湖雨量站观测员;
周妙亚 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中心小学党支部书记、副校长;
毛彩珠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保障中心设备主管;
蓝舟(已故)生前系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三监区三级警长;
吴列洪 省农科院作物与核技术利用研究所薯类育种与栽培学科带头人;
柯伟力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副主任;
王强 国网天台县供电公司石梁供电服务站站长;
郑小侠 瓯海中学教师;
虞爱萍 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潘燕 嵊泗县洋山镇残联理事长、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主任。
孝老爱亲(10例):
解四连 淳安县里商乡五兴村村民;
郑云 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社区居民;
罗全秀 桐乡市洲泉镇义马村村民;
陈雪英 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桐山村村民;
姚元珍 义乌市环境集团城西清洁服务分公司清扫工;
林明美 丽水市莲都区梅山小学教师;
周宁 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居民;
严霞珍 衢州市衢江区中医院医共体大洲分院副主任医师;
林凤英 温岭市箬横镇敬老院负责人;
张夏燕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中社区居民。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与希望,其成长阶段需要家庭及社会的呵护与灌养。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部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权益无法保障的现象。近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件。
父亲去世,母亲组建新的家庭,
叔叔成了他的依靠
小星是名活泼开朗的小学生,虽然从记事起母亲就不在身边,却有一个疼爱自己的父亲。可天有不测风云,因为一场交通意外,父亲永远离开了小星,还有谁的臂膀可以倚靠?母亲在外省已组建新的家庭,对小星多年未给予照料,也无监护意愿。叔叔大福事实上承担起了照料小星的责任,可大福并非小星的法定监护人,在照料小星过程中有诸多不便。叔叔大福便以申请人名义向淳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小星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小星的监护人。
母亲离开,父亲去世,
他和祖母相依为命
小晨是一名初中生,现在随祖母生活。出生那会儿,小晨也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小晨母亲的老家在外省,伴随着小晨长大的还有父母的争吵,最终小晨母亲选择离开他和父亲。母亲离开后,从未探望过小晨,也未尽过抚养义务,父亲便带着他和祖母一起生活。然而,一场疾病带走了小晨的父亲。如今只剩下小晨和祖母相依为命,小晨已然成为典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了方便小晨的日常学习生活,祖母向淳安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小晨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其作为小晨的监护人。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法院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审核,并与申请人及法援律师进行了深入交流。考虑到申请人诉讼能力较弱,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等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建议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同时也积极联系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支持起诉,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开庭审理前,淳安法院、淳安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多人次的调查走访,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监护条件。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后出具支持起诉书,并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淳安法院在审核相关证据,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终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用司法的力量捍卫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治的温情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让每一朵“向日葵”都能向阳而生,循梦而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浙江普法 天平阳光APP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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