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0:35: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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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长乐区举办“乐和解”平台全区推广暨业务培训会,这也标志着全省首创的防控化解矛盾纠纷的在线基层社会治理平台在我区正式全面推广。
什么是“乐和解”平台
据了解,“乐和解”平台是由福州市长乐区委政法委牵头建设,采用“3+x”全社会参与的业务模式。平台基于大数据、 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
平台主要有五大功能模块:智能+人工咨询、在线调解、防控登记、法规检索、管理平台。通过区、镇、村三级联动,调解员、法律顾问和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多元参与,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调解方式,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使矛盾纠纷不断被过滤和分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四大创新亮点
社会风险防控预警
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社会风险隐患进行防控登记,形成预警。
政法网络舆情监测
对接网安部门,实时监测社会矛盾纠纷案件的网络舆情状况。
信访溯源和积案库管理
针对调解失败转信访案件,可追溯矛盾纠纷全过程,并将疑难案件纳入积案库包案化解。
海外联调中心
对接美国、澳大利亚、阿根廷等海外联调中心,涉侨纠纷可通过平台进行调解。
自11月份试运行以来,“乐和解”平台一出道就成效满满▼▼ ▼
11月23日,“乐和解”平台试点单位长乐区漳港街道百户村受理了一起征地纠纷案件。当事人柯某育有一男二女,柯某名下在百户村有一祖屋,因漳江河二期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拆除,儿女对上述房产权存在纠纷异议需要进行村级调解。因儿子在省外,短期内无法回来调解。11月24日,百户村调解员和几位当事人通过“乐和解”平台进行多方远程视频调解成功,同时形成影像资料、调解协议书等卷宗在线归档,该纠纷仅在一天内得到快速轻松解决!
小平台起大作用!!长乐区“乐和解”平台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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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圣洁)
极目新闻记者 刘丁维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此次修订,首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进行规定;同时,还丰富人格权益保障内容,对精神控制(PUA)残害妇女的行为作出禁止规定;完善了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诸多民生热点也作出明确回应,一度让草案冲上热搜。相比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
时隔近30年,重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汉2021年12月30日在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立法提出了更广泛更深刻的需求,对立法质量和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简单来说,此次修订草案就是要为今天的女性提供与时俱进、更为有力的保护。”
因为每一次法律的修缮,都是立法者紧跟时代的回音。
看点一:拆掉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不得询问调查婚育情况
媒体公开报道案例:2014年8月,女大学生小萌在连续三次向杭州西湖区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求职,都被对方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后,一怒之下以涉嫌就业性别歧视为由将对方推上被告席。当年11月12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杭州市西湖区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赔偿小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这是我国首例原告胜诉的就业性别歧视案。
距离首例原告胜诉的就业性别歧视案已经过去整整7年时间,但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并没有完全消除。
招聘就问是否婚育,备孕先要“拿号”排队,生娃发现被调离原岗位……针对大家最关注的就业性别歧视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等。
有了这些新增的明确表述,企业如果存在以上行为,将可以明确界定为违法,予以识别和处罚。
陈汉指出,一方面我们要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另一方面也要保护企业的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一些女性一入职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离职,这种情况也会对企业造成伤害。
“妇女怀孕、生育子女导致用人成本增加,加之近期各地出台的延长产假政策,客观上也会让企业在用人时增加考量。但企业生存要算经济账,我们不能一味把消除就业歧视的成本全部归于企业。而应该在更宏观的层面上通盘考虑,出台切实可行的各方分担措施。”陈汉认为,立法是为倡导平等就业,不能因保护已就业女性而伤害未就业女性的职场空间,需要把握好度。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并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看点二:保护“全职太太”,拟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
媒体公开报道案例:2021年7月,福州市长乐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结婚20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操持家务,男方经商养家,女方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男方在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后,同意支付女方55万元作为其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近日,艺人王力宏前妻李靓蕾在微博发布长文,列举王力宏婚内种种不端行为,引发热议。相比艺人私德,此次舆论的关注点,同样也落在了全职主妇的现实处境上。
一直以来,全职主妇为了家庭牺牲个人事业,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和赡养父母及养育子女的工作,可一旦离婚,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无法获得生活保障,甚至无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因此,有人称全职主妇是“最没有安全感的职业”。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陈汉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不能将家务补偿简单理解为家务工作报酬。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这是法律推定双方对家庭的付出、贡献均等的结果。不论是在外挣钱还是在家劳动,都是为家庭做贡献,劳动价值是一样的。”
但是这法律种推定,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全职”服务家庭太太们却并不公平。“赚钱养家的一方即便离婚了,第二天可以继续享有此前的发展机会,而全职在家的一方因或长或短的时间脱离社会工作,对再次进入职场有一定的消极的影响。从而对全职主妇作出一定补偿,这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陈汉说。
看点三:明确禁用迷信、PUA等手段残害妇女
近年来流行的一种“精神控制(PUA)”,以不对等的方式进行情感剥夺,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女性,往往会摧毁受害人的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给其造成很大的心理创伤,出现抑郁、绝望,甚至自杀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PUA的相关培训课程,此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此外,还有死灰复燃的“女德班”,以言语自侮、自轻自贱摧毁女性人格尊严、荼毒女性,也是屡禁不止。
草案明确,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残害妇女。
“此次草案修订不仅重视女性的人身安全、还注重女性的心理健康和人格权,非常具有人文关怀。”中国大学mooc网《爱情心理学》主讲老师张晓文表示,近年来,多例发生使用非暴力手段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发舆论担忧。其中北大女学生包丽(化名)自杀事件,也让我们注意到即便是高知女性,也会面临精神控制甚至精神迫害。
张晓文表示,任何违背女性意志、打压女性尊严、损害女性权利的语言和行为,不论它们名头多么“高大上”,哪怕身披“为你好”的外衣,无论对方是谁,都是法律所不予许的,都应该坚决抵制。
“无论什么时候女性首先要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张晓文说,要提升自我的价值感,其次要维护好自己的社交圈,遇事不盲从一人,要多方听取意见;同时保持学习的状态,不轻易放弃自己的事业追求,建立自己的社会认知系统,学会分别什么是正向建议,什么是PUA,及时脱离负面情绪和人群。她还建议,女性在受到精神伤害和言语侮辱后,可以及时举证,依法维权,最大程度减少伤害。
此外,由婚恋纠纷引发的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案件并不鲜见,对此草案还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看点四:明确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完善事前预防机制
媒体报道案例:2018年7月27日,刘丽发出公开举报信,举报“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刘猛曾于2015年在温江工作站内对其实施性骚扰。2018月10日,她以性骚扰造成人格权侵害对刘猛提起诉讼并被立案。2019年6月1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在一个月后宣判:被告刘某存在性骚扰行为,要求被告在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当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
修订草案列举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具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其实性骚扰并不是一个新问题。” 陈汉认为,当下我们的社会应该帮助和鼓励女性勇敢维权,这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意义所在。当性骚扰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应去掉对女性的“污名化”,帮助她们一起去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不让别人的错误成为受害女性的负担。”同时,他强调,此次修订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预防和制止措施,并作了详细的规定。从域外角度来看,也加重雇主的责任,不能把性骚扰当做一个私事去处理,也能形成更强的威慑力。
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预防工作制度等,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同时也要保护受害人隐私。
“这是第一次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出现‘性教育’这个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说,将性教育纳入立法的范畴,有助于整个社会以更科学包容的态度面对性教育。
夏红指出,网络的开放特质令当下未成年人的生长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越来越多,危害也越来越大。网络上有一句话‘永远不要嫌性教育太早,因为坏人不会嫌你孩子太小’,我们要教孩子正确的认识自己的身体,珍视自己的身体,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预防性侵害的能力。
看点五:农村妇女婚嫁状况,不影响土地权益保障
媒体报道案例:2020年2月,刘某等10名外嫁女到福建南平某县信访局反映:她们均是河东乡某村第五生产小组的外嫁女。三年前,河东乡长江村353国道征地,每人可分600元;2019年生产小组又有一笔防洪堤征地赔偿款200余万元。第一笔款已经分配、第二笔即将分配,刘某等10个外嫁女均未获得以上两笔征地补偿款。协商无果后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7月16日,南平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南平某县某村民委员会小组给予刘某等人同等村民待遇,并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刘某等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600元,第二笔征地补偿款每人4500元。
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在农村,这些是每个人最重要、最珍视的权益所得。在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情况下,外嫁女在娘家依然享有许多权利。
然而,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的这些权益往往是被忽略的,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从此以后娘家的所有财产基本上与外嫁女无缘了。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乃至财产继承权,这些都归了原生家庭,因此外嫁女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净身出户”。
草案对此作出回应: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陈汉指出,农村女性未婚在娘家、结婚在夫家,但离婚之后,她的集体组织利益在哪里?如今草案的修订可以说是弥补了一项空白,这是非常大的进步,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农村妇女的的经济权利。这也是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完善立法,让她们的维权有法可依。
“当然我们也不能寄希望于一部法律就可以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至少会提醒其它法律在修订时面对妇女权益问题要与之看齐。同时我们也要明白真正保护妇女权益,还需要增强妇女的自身发展实力以提高‘免疫力’。”陈汉说。正如修订草案第24条提出,国家健全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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