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3:13: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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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可以给对方设置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到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强制性要求只有一个,那就是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设置居住权。离婚协议属于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有效书面文件,自然可以设置居住权。
二、设置居住权的好处
1. 可以尽快促成离婚。离婚时婚内房产分割一般是一方拿到房,给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但在北京地区,房产的价值一般比较高,离婚时很有可能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几百万的折价款,于是设置居住权就是一种好的“房产分割”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归一方,但约定直到另一方去世时他/她都对这间房屋享有居住权。也可以为孩子设立居住权,这样即使对方再婚了孩子仍然对房屋享有永久的居住权。
2. 可以更好的照顾孩子。现实中有很多夫妻为了孩子会选择“离婚不离家”,先办理离婚手续但不公布,等到孩子成家立业再对外宣布两人已经离婚的消息。结合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经常出现十几年后没分到财产的一方被扫地出门的情况,因为同居的这十几年内对方的财产与你无关。设置居住权后双方就有了正当理由共同居住,“离婚不离家”中没有分到财产的一方享有居住权,即使有一天对方翻脸不认人,你也仍然有地方可以居住。
三、离婚设立居住权的隐患
1. 居住权一经设立就不能反悔,对方可以诉讼要求登记居住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需要在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那么对方在离婚后完全可以诉讼要求你配合办理房屋居住权的登记。
并且,结合(2022)京01民终3576号案例可以总结出:居住权并不会因为对方有了自己可以居住的房屋而消失。比如对方家里突然拆迁了三套房,有了充足的地方可以居住,但是这也不代表离婚协议中双方设置的居住权消失,对方仍然享有对你房屋的居住权。
同时,一套房屋有确切的居住权登记,在出售时很难出售。
2. 居住权如果不办理登记,对方可以不经过你将房卖掉,居住权会受损。从(2022)京01民终3576号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居住权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偷偷将房屋卖掉,如果另一方认为自己的居住权受损,只能起诉前夫/前妻要求赔偿损失,又要走一次诉讼流程。所以,如果双方设置了居住权,一定要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整体来说,要不要设立居住权、设立多久、怎么设立要结合各自的离婚情况来分析,所以欢迎大家私信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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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韧律师近期在抖音进行公益直播时,接到一位听众的连线咨询,表示其与丈夫早已经协议离婚,但有一处双方都知晓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的房屋并未约定在离婚协议中,现在她是否还能要求分割,是否会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问题。我们从两个个案例为大家展开解读。如果大家有其他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每天中午12点抖音搜索“郭韧律师团队”进入直播间与当天的主播律师连线,咨询互动~
案例一 (2022)豫16民终423号
原告徐某1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月××日,徐某1与陈某在周口市淮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2.双方生育一儿子徐某2,离婚后随男方生活,女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3.婚后无共同财产;4.婚后无债权债务;5.……。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2021年5月13日,徐某1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建业桂园20号楼1单元1801号房屋。
争议焦点之一
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系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仅适用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并未对该争议房屋进行处理或分割,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对本案涉案房屋并未进行分割处理,该房屋的性质仍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上述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该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案例二 (2022)粤01民终30801号
张某与刘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6日,张某与刘某1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我们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私人问题,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张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1名下还有住宅及商铺多处房产,张某表示自己在离婚时自己并不完全知悉刘某1名下不动产的具体情况,也没有一个完全对财产分割的认识,都是按照刘某1的要求办的离婚手续。对未分割房产,张某起诉要求进行评估,获得相应价格一半的补偿款。
争议焦点之一
张某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起诉及双方发生的纠纷均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目前已失效)张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即案涉房屋,行使的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该权利是基于共有物而产生的消灭共有关系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属于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时,张某并未主张离婚时刘某1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等侵害其权益继而要求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的情形。刘某1抗辩称张某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的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的案由虽然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案件的主要争议为离婚而引发的房屋产权分割问题,如果夫妻双方自离婚至今未就某处婚姻存续期限内购置的房产的分割处理形成明确的、具体的约定,则一方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系基于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约定,当事人只能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因此夫妻双方仅就某个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该权利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物权,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但是如果另一方已经处分了该财物,且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上述财物,对方只能要求另一方赔偿,这又变成了债权请求权,则再次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受损失方知道其被侵权行为之日起算。
关联法条
INSTRUCTION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有的夫妻在离婚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仍然还在一起生活,那么离婚之后同居构成事实婚姻吗?同居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和分割呢?今天的文章就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离婚后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
离婚后不论同居多久,都不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但我国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男女双方即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但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就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和分割呢?
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的债务,如果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否则,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温律说法:
离婚之后,无论同居多久都不会构成事实婚姻,只属于单纯的同居关系。因此,在同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双方同居共同生活的,才能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
作者:温霏霏 律师
编辑:金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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