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6:44:1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 |浦东检察
由于交通事故理赔涉及环节多、手续复杂,于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交通事故理赔中介”。他们熟悉理赔流程,专门为事故伤者代理理赔,从中收取服务费,俗称“人伤黄牛”。由于赔偿金直接与伤者的伤残等级挂钩,部分“人伤黄牛”动起了歪心思,通过不法手段,谋求利益最大化。
2020年以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先后对“人伤骗保”犯罪团伙数十人提起公诉,均获有罪判决,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一条“人伤黄牛”骗保的利益链条逐步浮出水面。
蔡某的意外“收获”
2019年3月的一天,蔡某因发生车祸导致左踝骨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一名男子上前搭讪,声称可以代理事故理赔,蔡某起初不愿搭理,但那人称可搞定伤残鉴定,暗示通过夸大伤势拿到高额赔偿金。蔡某听了心动,就与“人伤黄牛”签订了保险理赔协议。
很快,蔡某就被安排去伤残鉴定,虽然伤势已基本痊愈,但他仍按照“要求”装作“左脚不能动弹”的样子。一通“摆拍”后,鉴定人员匆匆离去了,话都未多问几句。
不久,蔡某就拿到了鉴定意见书,他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半年多以后,凭着这张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蔡某成功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0多万元。事后,“黄牛”按照协议拿到了一笔分成。
“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
“人伤黄牛”:物色伤者,签订协议。
“人伤黄牛”团伙成员驻守在各大医院“物色”交通事故伤者,伺机搭讪,许诺为伤者代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理赔能获得更多保险金或赔偿款,与伤者订立口头或书面代理索赔协议,由“人伤黄牛”一次性支付伤者一定数额理赔款(俗称“买断式协议”),或者根据最终的保险理赔款抽取提成(俗称“分成式协议”)。
鉴定人:夸大伤情,虚假鉴定。
伤残等级与赔付标准直接相关,因此“人伤黄牛”会串通个别鉴定人夸大伤者的伤势,出具虚高的伤残鉴定报告。据被告人张某交代,鉴定人与“人伤黄牛”相互勾结,简化鉴定流程并出具与伤残事实不符的鉴定报告,为达不到伤残等级的伤者出具有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书”,或是为达到伤残等级的伤者出具高于伤者伤残等级标准的“鉴定意见书”。
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骗取理赔。
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书后,“人伤黄牛”会代表伤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调解,或是勾结个别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结案或者迳行作出民事判决,致使保险公司支付高于其应当赔偿数额的理赔款。事后,“人伤黄牛”会按照获利情况支付费用。
检察官提醒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此外,检察官还强调,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伤者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中的“受益人”。本案中,“黄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允诺保险受益人可做高伤残等级以获得高额赔偿金,伤者主观上对于“黄牛”与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人通过做高伤残等级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明知,并在“黄牛”安排下,实行了参与鉴定、签署诉状、提供收款账户等一系列行为,故伤者同样涉嫌保险诈骗罪。
交通事故理赔中介服务的出现原本应是方便伤者处理理赔事宜的存在,部分“人伤黄牛”、鉴定人以及个别诉讼代理人却在过度逐利的心理下“扩大”了业务范围,也踏进法律的红线之内。同时,检察官也提醒,交通事故伤者应依据个人真实情况、真实伤情,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获得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