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3:15: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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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部名为《复婚》的电视剧火过一阵子,剧中为了房子而产生的离婚、复婚的问题不仅困扰着男女主人公,也成为了当时的社会热点问题。12年过去了,当年的社会热点如今依旧困扰着时下的年轻人。前不久,一对有同样难题的情侣来到南京公证处,想咨询财产协议该如何公证。
王先生和张女士曾经也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初次踏入婚姻的他们在磨合中遇到了困难,他们选择了离婚。两年过去,他们兜兜转转还是回到了彼此身边,如今的他们感情更加成熟了,考虑问题多了也想给对方更好的保障,于是他们来到南京公证处寻求帮助,想咨询财产协议公证的办理方法,是在复婚前做婚前财产协议呢,还是在婚后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何做更加合适他们。
公证员了解——
他们在当年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一处双方共有但登记于张女士名下的房产归属于王先生,但一直并未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如今他们破镜重圆,对于这套房产,他们打算明确约定为张女士的个人财产,同时还对一些在离婚期间各自取得的个人财产需要进行约定。
公证员向其解释——
关于他们在离婚时约定给王先生但却未实际变更登记的房产,双方可以在新的财产协议中对该房产的上述情况进行表述并对房产的权属进行新的约定,在离婚期间各自取得的个人财产也可以在新的协议中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得以明确。
如果双方想在复婚前进行财产协议,那该协议自双方登记结婚才生效,不登记结婚则此协议不生效;
如果双方想在婚后再进行约定也是可以的,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财产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王先生和张女士选择了做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公证机构可以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以及离婚补充协议进行公证,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帮助当事人有效预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夫妻关系破裂选择协议离婚,需要制定离婚协议,如果双方随意写,很可能无效。那么,如何写出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呢?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众所周知,夫妻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持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是指当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一方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会选择协议离婚。这时,我们需要写离婚协议。如何写离婚协议?我们需要就哪些问题达成协议和协商?
离婚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离婚登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2. 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法。在明确双方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划分协商后归还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并附上清单;如何分配共同债权的份额。如何偿还共同债务;共同住房解决方案等问题。
3. 子女监护权。包括但不限于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的赡养费(方式、支付时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和另一方应履行的协助义务。
4. 协议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限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否则协议可能无效。
5. 双方签字。离婚协议制作时间。
三、填写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1. 不要在网上复制离婚协议的模型。网上搜索获得的离婚协议模型仅供参考。因为模型不可能完全和你的情况一样,如果你想得到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可以实际解决你的问题,你需要补充一些具体的细节。如财产细节、分割方法、子女抚养费细节等具体事项。
2. 写一份详细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尽可能详细,协议越清楚,以避免未来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儿童抚养费问题,如果只规定每月儿童抚养费的数额,不同意儿童参加课外辅导班的费用,随着儿童的成长,课外辅导费用将越来越重,基于此产生的纠纷往往难以解决。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3.不要轻易改变离婚协议。小建议您不要因为思想波动或对方的随机要求而改变或推翻现有的离婚协议。这里的建议主要是为了防止最有利的离婚协议因为离婚协议的内容而被废除或无效。如果前后有几份离婚协议,可能会造成复杂的法律问题。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我们都知道,离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大多数家庭离婚时,都是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有争议。
诉讼离婚可以在诉讼时一并解决。协议离婚的话,夫妻双方在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对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协议,并提交民政局备案。
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双方对某些问题又重新作出约定或者变更原来签署的离婚协议,此时的新约定或者变更是否有效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达成的债务承担和房屋分割协议系双方对本案讼争房屋及债务重新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是对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后签订的《离婚后的协议》内容的变更,该约定中的签字也系原、被告双方的本人签字,故该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据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在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备案、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双方如果对某些财产问题进行重新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补充或者变更协议是完全有效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申5491号裁定书认为:“二人在民政局留存的离婚协议书系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签署,其中关于债权债务部分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协议书》中就双方债权债务承担问题重新达成协议。该《协议书》应当理解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又对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做出了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有效。
一般来说,合同以及协议的有效与否主要看以下四点:(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离婚协议在民政局的备案只是履行行政审批程序,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以及离婚后的补充以及变更协议,只要不是重新对是否自愿离婚、婚姻关系等内容作出新约定,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就应当有效。
当然,为了使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效力更有证明力,双方可以选择去公证处公证该补充或者变更协议,以免发生纠纷时双方对协议的真实性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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