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22:34:08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家庭编草案:
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制度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的每一项规定,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在几经审议的过程中,始终备受社会大众关注。
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在2019年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民法总则和修改完善后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合体”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历经审议和修改完善的婚姻家庭编草案,深刻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问题导向和广纳民意。
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分别制定于1980年和1991年。两部法律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2019年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审议和修改完善过程中的那些“高光时刻”。
树立优良家风入法,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我国自古至今都对家风家教极为重视,“家和万事兴”的观念早已深入国民的骨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贯彻和体现新发展理念,这在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大家从2019年10月提交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惊喜地发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草案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有学者指出,这是继2017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体现。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表示,婚姻家庭领域法治和德治密不可分,决定了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婚姻家庭编草案新增的这一规定,宣示了国家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与强力倡导,有利于强化家庭及其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使我国新时代的家庭文明建设在法律的保障和促进下取得新成就。
这一修改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也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点赞”。大家一致认为,增加家风建设的相关内容发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在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
婚前告知重大疾病,
尊重婚姻自主权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为结婚的阻碍?对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的态度是: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指出,实践中这一规定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因此,婚姻家庭编草案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作出修改,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这一建议被采纳,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新增一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若对方婚前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向哪个部门提出?针对受理机关,2019年12月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将之前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修改为“人民法院”。原因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因此改为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设置离婚冷静期,
避免轻率离婚
可以说,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正是法律不断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婚姻家庭新问题、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过程。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5年上涨。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登记离婚达310.4万对,比上一年同期多出20.5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的情形。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一文中指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他认为,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改变现行登记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只要期间适当,就不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问题,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据了解,当前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部门在地方立法的指导下,已进行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试行工作;部分地方法院也在离婚案件中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有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婚姻来之不易,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劝导离婚意愿不强烈的夫妻先冷静一段时间再作决定,有些夫妻在冷静思考后最终选择不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其在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赞许的。”
完善收养相关规定,
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作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的一种方式,收养具有养老扶幼、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功能。随着不少家庭或个人领养孩子的愿望逐年升高,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亟须法律给出答案。因此,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也是婚姻家庭编草案关注的重点之一。
草案对现行收养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调整,例如,放宽了对收养条件的限制,规定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就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了四项,分别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在征求意见时,有关方面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该意见经研究后被采纳,立竿见影地体现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
实际上,此前一些基层民政机关在现行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基础上,已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社会反响较好。婚姻家庭编草案新增这一收养人条件,正是对各地实践做法有益经验的吸收和借鉴。
至草案三审稿,收养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再次向前迈出一步。为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吸纳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我们相信,有了民法典的加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