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3:26: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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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山东高法、法务之家
转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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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案例评析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的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摘要:夫妻为了买房而假离婚,复婚后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当时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
一、案例介绍
1999年5月,王女士与岳先生登记结婚,2000年4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岳某,现已成年。2011年9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10月17日,双方复婚。2011年3月14日,王女士和岳先生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约定位于净月旅游开发区丽江蓝湾小区的房屋归王女士单独所有,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2011年9月26日,岳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由于女方无正式工作,抚养孩子需要很大一笔开销,故婚前的一套房屋景阳小区XX栋XX室归女方所有。”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缔结婚姻系男女双方的自由,离婚亦是婚姻双方的权利。王女士与岳先生现均同意离婚,对王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位于净月旅游开发区丽江蓝湾小区房屋的归属,王女士与岳先生于2011年3月12日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并经公证处公证,庭审中岳先生对该房屋归王女士所有无异议,并同意协助王女士办理更名过户,对王女士的该项请求予以准许。关于位于绿园区景阳小区房屋归属,王女士与岳先生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由于女方无正式工作,抚养孩子需要很大一笔开销,故婚前的一套房屋景阳小区17栋610室归女方所有。”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的第二天即2011年9月27日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真实有效,岳先生应当履行该协议,协助王女士办理更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岳先生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作出正确的判定,其现无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对其辩解不予认可。
三、专业分析
(一)夫妻双方为了买房而到民政局离婚,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该协议是否能因为双方当时是假离婚而无效?
答: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因此如果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并且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了,那么这份离婚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作为当时双方对财产分割所达成的约定。当然如果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份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法院也是有可能对该份离婚协议的效力重新进行审查认定,但所需要的证据一定要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否则是很难推翻该份离婚协议的。
(二)只要双方签字确认,离婚协议就生效吗?
答:离婚协议需要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才生效,离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以双方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如果双方签订协议后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即使双方签字了,因为最终没有离婚,该协议也不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而且,现在在民政局离婚,还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因此如果双方只是在进行离婚登记申请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经过30天冷静期后没有去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也是没有生效的。
宁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
但,如果是换到买房这件事儿上,愿意“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的夫妻档还是多。
最近有销售朋友跟楼市君说,有两对夫妻宁愿去“假离婚”也要来买千万豪宅。
现象:一个月劝成两对夫妻离婚
事关房贷首付7成可以减到5成
销售朋友大郭介绍说,他手上负责的豪宅项目一开售就大火。
甚至一些手上首付不太够的客户看完也想买。
这样情况的夫妻有5、6对,无奈之下,他只好试探性问问他们要不要试试“假离婚”,可以减首付。
与销售朋友聊天截图
销售朋友也向楼市君简单介绍了“假离婚买房”的流程:
最后能使首付从7成减至5成,无疑是核心目的。
以该盘最小户型140平为例,8.7万/平单价,婚内7成首付要852万,离婚后(不足一年)个人5成首付只需要609万,一下子减少了243万的首付压力。
广州离婚买房政策 截图于百度问答
大郭表示说,“买卖纯看个人意愿,只是给出一些置业建议,不会强烈鼓励对方假离婚。”
5、6对夫妻中,只有2对接受了他的建议,其中一对是广州户籍,做服装生意的,离婚前两套房都转移到老婆名下,这样男方离婚后无房无贷成“白户”,就能以五成首付买下。
另一对则是男方从事皮具生意,满社保五年,但是之前买的房子在其他城市,两口子想投资买二套,只能是离婚再买。
他来访当天就下了定金,但要等一个月婚姻冷静期过了,再网签备案。
广州城市界面航拍 楼市发布摄
原因:地段+升值空间成为离婚催化剂
离婚买房可减首付、腾名额
离婚买房并非个例,有行内人峰哥就接待过不少“离婚买房”的客人,足有20+台。
他说,“这类客人主要出现在广州楼市上升期的2016-2020年,多数为80后、90后,离婚的主要目的还是要买房,但到了2021年至今就比较罕见了。”
与业内人士聊天截图
那么现在什么盘,才能让人动起“假离婚”买房的心思?
据楼市君了解到,该楼盘是广州第一梯队的千万级豪宅盘,最小户型定金50万,最大户型定金100万,光定金就相当于刚需盘的首付额。
并且地段位于区域城芯位置,加之开盘价格远低于吹风价格12万+/平,楼盘颇具升值潜力,这也是买家即使离婚,也要争着买的原因。
广州城市界面航拍 楼市发布摄
这种“离婚买房”的操作,除了能使首付从7成降至5成、甚至3成之外,还能增加两人购房的名额。
像夫妻在广州限购9区中,已经有2套住宅的话,离婚只需要把现有住宅转移到夫妻某一方名下,离婚之后另一方可以再买一套,复婚之后就能拥有3套住房。
另外还有契税优惠,广州户籍家庭第二套房是3%,而个人首套房契税只需要1%(90平以下)或者1.5%(90平以上)。
说一千道一万,“假离婚”可谓无利不起早,只有看似稳赚不赔的生意,才能勾起夫妻“离婚买房”的欲望。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公告 来源于《新闻晚报》
离婚买房三大结局
竟然一个比一个惨?
离婚有风险,买房需谨慎,面对“假离婚”这件事儿,一旦煽动了蝴蝶翅膀,结果也因人而异。
结合楼市君身边的故事和网上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假离婚”买房的夫妻,后来都怎么样了?
结局1:离婚不复婚,夫妻感情和睦
楼市君的朋友小A是一个国企地产项目策划,两夫妻都不是广州人。
2015年的时候,他们夫妻第一套房子买在了增城。
由于两夫妻都做地产,钱又赚得多,也学起别人炒楼,大概在2016-2017年,他们又在增城买了一套二手地铁房。
到了2018-2020年,因为夫妻手上已经有两套,但又想买房。
为此,他们离婚腾出一个人获得购房名额,又买了合生中央城和实地常春藤两套大户型。
但到了现在,两人一直都没有复婚,夫妻感情也很好,看他们朋友圈经常秀恩爱。
离婚登记处 来源于金融投资报
结局2:为解决学位问题离婚,结果弄巧成拙
粉丝黄先生原本有两套房,在不违背限购政策的前提下,为了在天河区买一套学位房,他和妻子离婚了。
结果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虽然和妻子通过离婚买了学位房,可是在报名入学的时候却被告知:孩子不属于地段生,要统筹。
原来因为学位房的房产证上是他和前妻共有,但户口簿上前妻与他和孩子的关系属于“非亲属”,因此这套房产不是黄先生的独立房产,违反了“人户一致”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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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局3:假离婚成真离婚,哭到没眼泪
广东邦昊律师事务官微就曾经报道过相关案例:广州女子为买房假离婚,赔了老公又折房。
广东邦昊律师事务官微相关推送截图
2018年时,潘先生和李小姐已经结婚八年,有两套房,一对儿女。
他们想着用手头多余的钱再买套房,但广州实行限购、限贷,他们已经没有买房名额了,所以打算来个“假离婚”。
办理手续时,双方按照事前约定,把现有的两套房产分给了潘先生,一对儿女的抚养权归李小姐,抚养费由潘先生支付。
没想到等李小姐买房后,潘先生却坚决不同意复婚,可怜李小姐最后不仅没了家庭,还失去了原来的两套住房。
离婚证 来源于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官微
当然,李小姐的遭遇虽然值得同情,但她自己忽略了人性是最经不住考验的。
还有更惨的,广东天穗(深圳)律师事务所关元朝律师曾经分享一则案例:
夫妻两人开始时,为了买房假离婚,但还没等到复婚,男子就因为车祸身亡。房产是登记在死去的前夫一人名下,属于他个人财产,作为前妻,女子被判没有继承权。
来源于关元朝婚姻律师微博
而且在《婚姻法》中其实没有“假离婚”一说,离婚协议只要白纸黑字签订了,就具有法律效应。
离婚后,枕边人的心思很难猜,一方索性假戏真做,一方最后人财两空的情况层出不穷,楼市君劝大家不要把婚姻当成筹码。
以为胜券在握的人,往往最容易满盘皆输,还补不了仓。
那么问题来了,你会通过“假离婚”去获得更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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