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4:39: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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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于2018年6月登记结婚,李某2020年10月怀孕,因李某所在公司将于2021年上半年进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李某担心生育影响自己晋升而暂时不想要这个小孩。后李某与王某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则在未告知丈夫王某的情况下去医院做了流产。王某得知后,以李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进行损害赔偿。
生育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妻子对于生与不生具有决定权,丈夫无权干涉。
在本案中,妻子李某未经丈夫王某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属于行使自己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其单方终止妊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生育权的侵犯,因此王某无权请求李某赔偿。王某不能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如果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法律之所以规定生育决定权在女方而非男方,是因为生育对于女性而言不仅仅是孕育新生命那么简单。在孕育的过程中,女性同时还可能面临罹患疾病和危及生命的风险。让女性在生育权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性,是将女性的身体权、健康权及生命权置于更高保护序位的体现,是对女性全方位的保护。
了解更多相关事件关注我,此文章摘抄自—-《爱的法则》·杜志红(侵权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在女方怀孕期间,对男方的离婚起诉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一般来说,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但是女方怀孕期间以下情形可以离婚。
一、协议离婚
法律限制的仅仅是特殊情形下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对自身婚姻自主权的处分,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限制。
二、女方起诉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旨在保护弱势群体,女方在怀孕期间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时期,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但女方主动起诉离婚的,实质上是放弃法律在此设置的保护措施,法院应当受理离婚申请。
三、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考虑到婚姻关系中,男方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变为弱势群体,《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并未作出死板的规定,而是规定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实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案例是非常少的,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应该由人民法院认定。一般来说女方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可能认定“确有必要”受理: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男方是受害人的。当然现实情况是复杂的,具体情形要根据法院的认定。
除此之外,女方在孕期出轨,男方想要在孕期离婚几乎不可能。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当女方分娩后一年以后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后,法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即告解除,男方再起诉离婚,就不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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