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如何才具有法律效应,民政局协议离婚可以要求财产重新分割吗

时间:2022-11-21 05:55: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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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政局备案的“走形式”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 青春想索赔,钱财扯不清,如何写个有法律效应的分手协议?
  •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况
  • 在民政局备案的“走形式”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者 | 张梦


    女方小李为了尽快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对男方小赵说签订离婚协议只是“走形式”,双方先随便签份协议,日后再另行协商财产问题,小赵亦同意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双方离婚已半年,小李却不愿意和小赵就财产问题进行再次协商,小赵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理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判决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团法官,我之前和小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时候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但当时签这个协议是为了快速办理离婚登记,实际上我们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在我请求法院对我们共有的房屋和车辆进行分割,由小李给我房屋和车辆一半折价款。

    小赵

    小李

    团法官,小赵说的情况不属实。离婚协议是我们两个商量好的,也是自愿签的。

    当时签离婚协议时,小李跟我说在民政局签协议就是“走形式”,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之后财产我们再协商分割。团法官,您看看我俩离婚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发微信跟我说“这个是给民政局的特别简单,回头详细的再写一下去公证一份,很多具体事宜都写一下”“民政局要协议就是走形式,办完了具体协议的重新写,我找个律师见证一下,或者公证”“民政局的没有法律效应,就是一个形式”。这些都是小李给我发的原话。

    小赵

    小李

    这确实是我俩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我跟小赵说“走形式”,但这个协议确实是双方自愿签的,我没有欺骗小赵,而且小赵是研究生学历,肯定也知道离婚协议只要签了备案了就有效。

    这份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房子和车子都给小李,一看就不公平,我怎么会是自愿?当时因为双方都认为协议是“走形式”,小李又急着跟我离婚,我一个男人碍于情面,就同意先把婚离了,财产问题再解决。当时的情况是没有协议,民政局就不给办离婚,所以才出现这样的情况。

    小赵

    小李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我是因为买房时我父母出资较多,车给我是因为用我的购车指标购买的,协议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

    离婚后孩子由我直接抚养,就算我自己不吃不喝,孩子也要上学和生活,我不可能不考虑孩子,我如果同意这么分财产就太不合常理了。而且小李家庭条件不错,我不可能为了照顾她的利益不管孩子。

    小赵

    小李

    小赵照顾孩子是很辛苦,离婚后我也想过给小赵一些金钱补偿,但是小赵不配合,但这和离婚协议无关。

    对方没有跟我协商过,要是协商我们也不会闹到法院来了。我希望团法官能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小赵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小李、小赵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小李、小赵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小李、小赵均认可前往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是走形式,是为了顺利办理离婚登记而临时签署的协议,故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在双方离婚时未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亦不能就此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对于双方共有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因涉案房屋及车辆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就房屋及车辆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房屋和车辆归女方小李所有,小李给付小赵房屋和车辆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须签订离婚协议。本案中小赵和小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均认为该协议仅是“走形式”,实际上并没有就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故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对双方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虽然小赵和小李的财产问题最终在本案中予以解决,但是这种在离婚时不妥善处理财产问题且随意签订离婚协议、期望日后另行协商的做法,法官提示应谨慎采用。因为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形式上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具有对外公示性效力,无论是该协议中对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的约定,或是财产分割的确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意定,均对离婚协议签订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中所确定的内容非经双方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离婚协议处分的财产利益,除非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凡属于夫妻双方合法财产一般应得到确认,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的审查持审慎态度。所以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该保持谨慎,尽量避免先“走形式”再协商的方式,以防日后出现 “说不清”而损害己方权利的情况。

    青春想索赔,钱财扯不清,如何写个有法律效应的分手协议?

    分手协议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应,其实最主要的是理清楚以下几点

    第一,恋爱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区别

    首先婚姻关系是受保护的法律关系,因此婚姻需要双方同意才能离婚,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分手只需要单方同意,并且对方出轨也好,和其他人同居也好,都没有单独的损害赔偿。

    因此分手协议里,除非对方主动同意要给你多少补偿费,否则,法律上并不会支持,类似对方出轨你索要赔偿,是要不到的。


    第二,有没有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呢?

    虽然很多女生内心会有种,我和你恋爱这么多年,最终分手了,是不是你应该针对我的青春赔偿我,但是事实上,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没有关于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而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法律并不认同青春损失费这个说法。

    你的青春和别人的青春都一样,并不是女的青春就应该值钱。

    但是类似同居中打胎,造成女性身体损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是可以索要一定的医疗费赔偿和营养费。这里,顺便说一句,恋爱中如果生了孩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也就是依然要支付抚养费,有继承权。


    第三,送的礼物和钱能不能要回来?

    这是很多分手情侣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可以不退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

    在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送的礼物一般都会被当作无条件赠与,也就是没办法索要回来的

    钱财上类似节假日红包,特殊的类似888或者520这种含义的转账,带有祝福性质给的钱财,都会被当作无条件赠与,也没有办法要回来。

    但是借款是肯定能要回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彩礼如果没有结婚也是能够要回来的。

    同理以结婚为目的,房产证加了对方的名字,也是能被当作彩礼,也就是附条件的赠与能索要回来的。

    所以,总结下,应该如何写一个能够被法律支持的分手协议呢?


    分手协议法律注意事项

    第一,钱财如何安排,只要双方都是自愿同意,法律并不会干涉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比如法律上并不支持青春损失费,但是你自愿就是要给对方钱,是你自己的事情,你自愿要给对方多少钱,都没有问题。

    这时候,双方签字,都会得到支持。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写清楚数字金额和给予方式,期限,双方身份证号码。

    第二,如果有小孩,要约定好抚养费,抚养权。

    第三,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纠纷,钱财应该写清楚事项,类似这笔钱包含了恋爱时打胎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或者包含了退回的彩礼多少钱。

    第四,如果包含有借款,一定要单独列举出来。甚至补借条,比如自愿放弃借款多少钱,或者对方因为某原因借款多少,目前还拖欠多少钱。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况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

    面临离婚许多人首要思考的都是胜算多少,能不能争取到更多财产,怎么争取到抚养权等问题,很少人会思考自身情况是适合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选对了解决离婚纠纷的方式不仅仅是达到对症下药的效果,能让每一份精力和每一秒的时间都用在点上,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当事人也能有更多的心思和更好的心态去应对离婚纠纷。

    本篇,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和实务经验去分析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各自的优缺点,明确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选择方向。

    协议离婚

    【优点】

    1、快。协议离婚没有那么多司法程序,只要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能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审核通过,当场就能够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程序更便捷,时间周期更短,效率更高;

    2、省。诉讼离婚的费用以财产标的计算,而协议离婚只需要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缴纳相应的工本费就可以,即使是委托律师,协议离婚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较少,律师费用相对来说也比要做很多庭前准备工作的诉讼离婚至少节省一半;

    3、合。协议离婚双方有商量的余地,不至于撕破脸皮,谈判的时间比起诉讼的时间相对来说更短,对双方心理的影响也更小,减少了日后冲突的可能性,也减少了日后相处的障碍,同时协议离婚是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也更小;

    4、实。《离婚协议书》只要不违反法律效力,一经签订就是有效的。一些判决书上不被支持的请求,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即使《离婚协议书》在登记后一年能够被撤销,只要是双方达成合意并且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得履行。但是申请撤销的要求也非常高,实践中很难被支持撤销的请求,且《离婚协议书》是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的,有强制保障力。

    【缺点】

    1、协议离婚不同于诉讼离婚是由法院居中作出公正判决,在商量的过程中其中一方可能会失去耐心或者希望尽快解决纠纷而作出最大的让步换取对方尽快签字离婚的结果,但是过后很多当事人又会对当初的让步表示后悔,后遗症较多,甚至当初的让步影响到了日后的生活,导致最后还得以诉讼解决问题;

    2、《离婚协议书》不是判决书,没有执行力,不能够强制执行,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需要找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判决下来以后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3、一些当事人抱着既然协议离婚比较简单的心理,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会直接选择使用网上的万能模板或者是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模板,这样做其实是忽略了个人实际情况,导致一些问题会漏掉难以察觉,最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而没有实务经验的情况下也难以察觉对方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的漏洞。

    诉讼离婚

    【优点】

    1、对于矛盾较大、纠纷涉及面广的夫妻来说,诉讼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法院居中裁判避免双方私下协商不和引起冲突导致矛盾扩大,法院的判决也更为公正更好地解决双方难以调和的矛盾,控制双方的情绪;

    2、诉讼离婚能够针对一些不想离婚而选择玩失踪的当事人,通过各种送达方式找到被告,或者以“缺席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强制不配合的当事人到庭,避免不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无限拖死另一方的时间和精力;

    3、诉讼离婚能够帮助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作出更公正的效果,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性;

    4、《离婚判决书》能够强制执行,不需要再次起诉请求确权。

    【缺点】

    1、前期准备工作较多,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配合律师做好庭审中各种突发问题的应对策略;

    2、时间较长、程序较多,导致双方心理压力较大,容易情绪崩溃,长期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容易导致夫妻双方更加敌对,进而加深双方的矛盾,从而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3、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要求较高,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第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少,对于矛盾较多想早日摆脱纠纷困境的当事人来说问题难以快速得到解决,反而会拖慢离婚进度,增加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4、花费较多,如果涉及的财产标的越高的话诉讼费用就越高,纠纷越复杂要付出的精力和时间越多,委托律师的费用也越高。

    律师建议

    那么,什么情况下选择协议离婚,什么情况下选择诉讼离婚呢?

    一、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直接选择协议离婚

    1、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能够平等协商且双方都同意离婚的;

    2、对财产、抚养权问题争议不大,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

    3、想要快速离婚,尽可能避免冗长的诉讼周期的;

    4、双方均无过错,夫妻双方地位较为平等,不涉及家暴、重婚、出轨等行为的;

    5、社会名望较高、财产较多的,担心诉讼引起公众负面效应或者被他人知晓财产情况的;

    6、婚前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抚养权争议的。

    二、而除了法定的必须诉讼离婚的五种情况外,符合以下情况则可以优先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

    1、 当事人对财产、抚养权等问题争议较大的;

    2、 一方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行为的;

    3、 双方已经撕破脸皮难以平等协商的;

    4、 问题较多,双方难以商议出结果,需要法院居中判决的;

    5、 证据收集充足,胜算较大的;

    6、 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院公正维护相关权益的。

    步入婚姻需要一个过程,走出婚姻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当事人根据自己自身的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是对自己、对婚姻的一种尊重,携手走过一段时间,分开的时候也要好好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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