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6:36: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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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如果夫妻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话,那么就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对离婚事宜作出协商安排。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网友咨询:
妻子与丈夫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准备第二天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妻子同意放弃全部财产。事后,丈夫反悔,导致未能协议离婚。这时妻子想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又不想放弃全部财产。丈夫说,既然已签了协议,再无权分割财产了。是否真的是这样?已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有效吗?
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妻子是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王海军律师解析:
一、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离婚协议公证后才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必须是在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离婚协议书不可以作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离婚男女的婚姻状况证明。
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11年从军队退役后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担任数十家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案件近千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未登记离婚无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登记离婚,未登记离婚无法律效力。
其余的附条件的道理大致相同。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离婚协议对外有没有法律效力,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吗?
网友咨询:我与前夫在前年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每笔债权债务的明细,且两者能相平,并写明均归男方所有。现一债权人因找不到我前夫,以“借款时夫妻关系成立”为由,将我作为被告。法院判决我负连带清偿债任,理由是离婚协议书对内具有法律作用,对外不具备法律作用。请问有此一说吗?
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芦映律师解答: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你和你丈夫为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共同债务人的,你和你前夫之间关于债务的偿还协议并没有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在你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的债务人,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债务的由谁来承担的时候应当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权时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没有征得同意的,应当视为是债务关系转移无效,即你和你丈夫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债权人,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你进行还钱的,法院判决你负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芦映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必须是在夫妻双方办理之后才生效。
离婚协议书不可以作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离婚男女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如果离婚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如果通知了第三人,离婚协议对外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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