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6:46: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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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昃某(女)与被告阚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昃某曾于2010年、2015年两次起诉离婚,均撤诉。2017年6月份,原告昃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原告未提供证据,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8年12月份,原告昃某以被告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对孩子不管不问且有家庭暴力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法院向原、被告女儿了解核实了相关情况,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裁判结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且在本次诉讼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实难看出对双方感情的珍视及为挽救婚姻所做的的努力。应当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较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下,受害方更是以女性居多。一方面她们遭受痛苦,想诉讼离婚,却又无法证明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对方常常抵触漠视,不改正、不调解、不到庭。是不是对方不来开庭就不能离婚?这是许多当事人都担心的一个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每一段婚姻都始于美好的初衷,但若婚姻中真正遭遇了以上情形,婚姻关系实难继续,甚至遭受痛苦,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
因此,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如果当事人在出国前,法院通知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全权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如果当事人出国了,则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样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院。
原被告不出庭的4种后果?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民诉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典型案例:被告无法出庭,也可判决离婚!】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因其身在外地且生病住院,有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法院依据其书面意见,最后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刘某与其妻王某因感情问题分居4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与王某通电话了解到王某身在外地,且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难以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考虑到其身体特殊情况要求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向王某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王某随后向法院邮寄了送达地址回证及书面意见书,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表示夫妻感情破裂并同意离婚。后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签收判决书后表示服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根据本条规定,认为被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故要求其提交书面意见。通过其书面意见,法院依法快速作出了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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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吗?
刘女士和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可好景不长,自两人的女儿出生后,双方矛盾冲突不断。刘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先生没有出庭应诉。这之后两人处于分居状态,互不联系,感情仍未和好。
于是刘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先生依然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张先生经传票传唤,都没有到庭应诉,且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自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互不联系,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和张先生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夫妻一方不到庭,法院会慎重对待,一般不作缺席判决,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第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被告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30天公告期满后,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对于第二种情况,被告既不到庭应诉,又不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相关证据等作出判决。
事实上,“感情破裂”已作为判决离婚的一种标准。《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如果无法证明感情破裂,对方又没有应诉答辩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是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另外《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首次离婚诉讼后被法院驳回,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不必以双方是否亲自应诉作为必要条件。
本案中,刘女士在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和张先生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那么,如果两人分居二年,是否就可以自动离婚呢?其实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
也许误区是来源于《民法典》中准予离婚情形的规定。《民法典》第1078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实际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并不意味着夫妻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
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一般只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登记离婚,即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在夫妻双方就财产份额、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起诉,经法院审理后调解或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当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积极应诉,妥善处理离婚事宜。自己不应诉对方就没法离婚的想法,真的是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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