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多少岁不可以离婚,曲折的离婚手续是什么

时间:2022-11-21 07:10: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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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折的离婚手续
  • 离婚时你不知道的那些法律问题?
  • 法律有哪些不允许离婚的情况
  • 曲折的离婚手续

    近日,在河北省蔚县婚姻登记中心,60岁的老张在检察官的见证下领到了期盼已久的结婚证,与王女士喜结连理。老张一边给大家发糖,一边讲述着自己来之不易的喜事……

    1995年,经人介绍,老张与贵州籍的小燕结了婚。两年后,小燕不辞而别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杳无音信。一晃20多年过去了,年近60岁的老张经人介绍结识了王女士,决定结束上一段婚姻关系,开始新的生活。

    2021年初,老张来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工作人员告诉老张,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于是,老张辗转多个部门寻求帮助,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在民政部门的建议下,老张决定走诉讼程序。

    今年4月,老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自己与小燕离婚。法院通过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对小燕身份进行核实时,却发现查无此人。经进一步核实,检察官得知,1995年老张与小燕办理婚姻登记时,小燕使用的是虚假身份信息。

    无法确认小燕身份,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办理离婚手续,老张只好撤回离婚起诉。通过进一步咨询,老张认为自己的婚姻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政部门也有一定责任。

    今年5月26日,老张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对其与小燕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法院审查后告诉老张,婚姻登记这个行政行为发生在1995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了老张的起诉。

    6月27日,万般无奈下,老张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蔚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7月11日,经过调查后,该院依职权受理了该案。

    承办检察官全面了解了老张办理婚姻登记,以及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经过,并到老张居住地实地走访了村委会工作人员及知情村民,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向婚姻登记中心调取二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时,检察官发现,档案中没有小燕的户籍身份信息证明材料,且婚姻登记申请书中只填写了其姓名、身份证号和户籍地。档案显示小燕的户籍地为贵州,但身份证号码前6位的地址码却是河北省蔚县的地址码。

    “贵州的户籍怎么会是河北的身份证号码?”带着这一疑问,办案组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调取了小燕的户籍身份信息,经过查询和比对分析,认定小燕与老张办理婚姻登记时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

    通过证据审查,蔚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在事实认定、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应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7月14日,蔚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老张及其居住地村委会工作人员、民政局工作人员、听证员等受邀参加。

    听证会上,老张、民政局工作人员、村干部分别陈述了各自观点,蔚县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部门在未审查小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其与老张办理婚姻登记,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错误且对老张造成重大影响,县民政局应予以纠正。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听证会上,该院向该县民政局公开宣告并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撤销老张与小燕的婚姻登记。

    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蔚县民政局在县婚姻登记中心向老张宣读了撤销老张与小燕婚姻登记的决定,并通过婚姻登记系统当场撤销了老张与小燕的婚姻登记。

    作者:肖俊林 张巍耀 翟晓斌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离婚时你不知道的那些法律问题?

    离婚时,你还傻傻分不清这些基本的法律问题,那可就不要着急离婚了,先学习学习婚姻相关的法律吧。那么究竟有哪些你不知道的法律问题呢,在这里给大家简单罗列一些:

    1、分居2年自动离婚是错误的。无论分居几年,都不会自动离婚;

    2、离婚只有2中方法:起诉离婚和协议离婚;

    3、想离婚,对方不同意,另一方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即可,起诉离婚不需要对方同意,法院会依法判决;

    4、抚养费一般按月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5、起诉离婚前不需要先行分居,随时可以起诉;

    6、起诉离婚,对方不出面,法院会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7、协议离婚有30天冷静期;

    8、协议离婚想反悔,在冷静期内去申请撤回离婚申请就可以;

    9、离婚后,女方想给孩子改姓氏,必须经过男方同意,否则改不了。如果孩子18周岁了,可以不经过男方同意,自己去改姓氏;

    10、离婚孩子跟谁:2周岁以内一般随母亲;2-8岁,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依法判决;8周岁以上,需要听取孩子意见。

    大家还有哪些离婚的疑问或者问题,都可以评论留言哦。#婚姻##普法行动#

    法律有哪些不允许离婚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的需要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否则的话就不允许离婚。而现实中,除了这样的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下,也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到底不允许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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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而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我国法律还对普通人在普通时期的离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为判决离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恋再到生儿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是通过时间和感情的积累垫定下来的,怎么可能轻易地结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原来在上述四种情况下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这些同时也是当事人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

    离婚时签字约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但是却因为无法律拘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约定时,也难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无效约定其一: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其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应及时支付,否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涉及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其三: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无效约定其四: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此外,即便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随时变更自己的遗嘱,以死亡前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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