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7:49: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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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余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并且到明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就在余女士和张先生离婚后不到三个月,余女士得知有个女人刚刚为张先生诞下一子。离婚时余女士就猜测丈夫在外面有情人,没想到这真的是事实。一怒之下,他决定起诉前夫,要求赔偿。现在二人已经离婚,还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吗?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法律解析】首先余女士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6)款中对离婚后无过错方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界限作出了规定,即无过错方对另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余女士和张先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到一年,所以余女士依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规定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比,主要有两处修订:一是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改为与他人同居,二是增加了兜底的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下面我们来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来理解这一原则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6)款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成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讲述人:庞素梅(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感谢法律援助,感谢栗律师,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一位老人含着泪不停地诉说着。
原来,老人的女儿李某与司某在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2016年7月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婚后夫妻、婆媳关系紧张,李某情绪无常、易发脾气,还经常动手打骂家人。
2019年李某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司某对其不管不顾,不尽扶养义务。无奈之下李某只好返回娘家,由父母照看。2020年4月13日,司某将李某起诉至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栗建丰是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担任泽州县大箕镇的法律顾问,在驻村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了解到了李某的家庭和案件情况,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
2020年4月30日,李某的父亲代李某向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是残疾人,其儿子是未成年人,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简化程序,免予审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当即指派栗律师承办此案。
由于李某系精神障碍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栗律师多次与李某的父亲进行沟通。栗律师明确告知李某父亲:李某现患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无生活来源,且需要他人照顾,可以不承担其儿子的抚养费,由父母垫付的医疗费可以要求司某承担,还可以要求司某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李某的父亲明确表示,李某患病后,司某对其不管不顾,婚姻关系已经无法延续,他同意李某与司某尽快离婚。之后栗律师到医院调取了李某的相关病历,确认其为精神分裂症病人后,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
2020年5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栗律师提出,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残疾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其父亲可以代李某行使民事权利,他同意李某与司某离婚。李某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自身尚靠年迈的父母照顾,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此外,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其父亲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某应予承担,加之李某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司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栗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也获得了司某的基本认同,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司某与李某离婚,儿子由司某抚养,抚养费由司某承担,司某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李某的医疗费4000元。
2018年,晋城市被司法部确定为全国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示范点,对残疾人推行了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并通过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宣传,摸排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改变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变“坐班服务”为“上门服务”,精准对接、高效服务,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年来,晋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372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近3000次,极大地增强了残疾人的法治获得感。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马超 整理
记者点评
□ 蔡长春
这是一起妇女精神障碍患者离婚纠纷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充分考虑受援人的特殊性,积极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全力促成双方调解,使一场充满怨气的离婚纠纷得以和平解决,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该案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是一名村居法律顾问,同时也是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村居法律顾问及时引导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纠纷,促进了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检察机关为不会、不敢、不善提起诉讼的特殊群体开辟了又一维权渠道
有理官司难打赢?别担心,“国家队”出手了
阅读提示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诉讼能力偏弱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直接履行支持起诉职责,而是首先通过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促请有关部门主动履职。如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遇到了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再支持起诉。
安某民等80名环卫工人的维权,卡在了收集不出证据这一环。他们自2003年起在江苏南京市某环卫所工作,之后该环卫所转制成公司,单位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保。工人们申请劳动仲裁,因证据不足未被受理。
面对诉讼难题的不止这些环卫工人。现实中,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民事权益遭到侵害,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差,往往不会、不敢也不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如是说。
作为一项旨在帮助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解决纠纷的制度,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哪些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队”能提供哪些帮助?
农民工维权纠纷占半数以上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支持起诉的要义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特别是支持特殊群体能够通过行使诉权获得救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冯小光解释,支持起诉对象是特殊群体。
最高检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老年人、受家暴的妇女等。其中,农民工是民事支持起诉的重要服务对象。从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办案数字看,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起诉讨薪占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半数以上。
“各地检察机关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根治欠薪等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对确有必要的,支持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起诉维权,助力其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冯小光说。
在安某民劳动纠纷一案中,环卫工人们因无法收集某环境公司改制的证据等原因,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
2020年4月27日,玄武区检察院向玄武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一审确认安某民等人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社保部门为安某民等人补办了社保登记手续。
记者了解到,农民工如果被拖欠了工资,想通过起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支持起诉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案件证据材料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将支持农民工起诉。
检察机关可协助收集证据
“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冯小光介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
冯小光进一步解释说,与履行公诉职能不同,民事支持起诉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而非仅收集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除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时可以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但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
支持特殊群体起诉,检察机关能够提供哪些帮助?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姜耀飞介绍,检察机关主要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和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面支持起诉。
在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中,环卫工人们在环卫所改制前后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收集证据证明他们与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成为维权拦路虎。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做了大量的收集证据工作。
比如,从玄武区城管局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的相关文件,证明用人单位的沿革及安某民等80人事实劳动关系的承继,该证据与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
检察机关又从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某环境公司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前后的工资发放签名表,证明安某民等80人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询问当事人、走访了解,玄武区检察院查明:安某民等80人在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均已超过10年。环卫所改制转企后,这80名工人向环境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而形成群体性诉求。经梳理相关证据材料、逐人逐项核对查明,环境公司需补缴工人们社会保险费共计400余万元。
“在民事支持起诉中,检察机关遵循诉权平等原则。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以保障他们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姜耀飞说,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诉权平等原则,避免造成诉权失衡。
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
除了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都是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重要受益群体。
家暴受害者张某云就通过这项制度,找到了解脱的路径。
2019年6月,因丈夫张某森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2020年4月,张某云以遭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为由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在该局指引下,张某云向武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查明张某森对张某云多次实施殴打、实施经常性恐吓等事实,并对张某云进行心理疏导,向其宣讲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其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4月16日,张某云再次向武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邑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目前,张某云的离婚诉求已经实现。
冯小光指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直接履行支持起诉职责,而是首先通过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促请有关部门主动履职。如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遇到了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再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是大包大揽,而是通过积极履职,促进、协调、支持有关部门一体履职,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冯小光说。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除积极开展支持传统意义的特殊群体起诉维权外,还延伸监督触角,将探索拓展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记者 卢越)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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