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8:0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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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解读:这就是个原则,具体什么是人身,什么是人格,怎么保护看下面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解读:这些权利是有顺序的,重要性依次排列,以前法人是没有名誉权的,是最近几年有的,比如你说哪个公司谣言了,以前不能告,现在可以,所以说话一定要有依据,不能瞎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这个有具体的保护法,以前个人信息泄露对于老百姓讲可能没什么影响,但对于有权有钱的人来讲,的确危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解读:这条对应的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具体条文,在这说个例子,你能看着你老婆自杀吗?不能,因为你有扶养义务,所以家里人干什么都必须互相照应,再冷血,也不能对家里人冷血,这是法律背后的道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解读:为什么说是平等保护呢?因为同时欠很多人钱的时候,债权大家不分先后,就是这个意思。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解读:财产权里分物权和债权,哪个重要?一般你认为钱重要是吧,告诉你物权是最重要的,因为你的钱就是纸,物权可是实实在在的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实在的物是物权,还有很多特殊的权利也是物权,比如抵押权,一个物上可以有很多物权的变现形式,这个很重要,可以赚钱的,想知道吗?不告诉你。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读:物权上的权利只有法律可以创造,不能自己瞎编,这就是物权法定,要不谁创造一个权利放在物上,你还就不能动了,怎么可能,比如,我对这个物有看管权,你觉得可笑吗?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解读:这个征收征用大家不用怕,你们家那点小嘎嘎国家看不上,主要就是针对土地的,补偿也会很充分,要不你能愿意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解读:这就是债权的一些种类,原则,诉讼中也是针对这些种类进行的,生活中你也得知道这些种类什么意思,要不肯定吃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读:首先是依法,你不能违法,卖大炮肯定不行,成立还需要一些条件,比如得有主体,你一个人能签合同吗?跟空气签啊。价格呢?数量呢?这条是违约责任的出处。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这条就是侵权责任的出处。民事权利有哪些?网上看,刚才110条讲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这就是见义勇为能要钱的法律依据,以前也有,但好像每人重视,见义勇为了,还赔钱的,就是因为没找到我这样的浩律师,或者他扣,不愿意花钱找律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解读:我要说这条能帮你要回来一堆钱,你信吗?你没理由拿我钱,就得给我退回来,但可惜你不懂我这句话的意思。活该你穷。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解读:这就是你生活中最值钱的东西,谁能有这些东西绝对有钱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解读:这条太重要了,没有这条,你爸爸的财产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解读:这就是融资的根本依据,你以为你有这个权利了不起吗?这就是你成为韭菜的根本原因,哈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解读:除了民法典之外,还有很多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兜底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我赵云的皮肤等我死了,怎么办呢?账号我得留给谁呢?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就是我们身边 弱势群体,所以应该额外保护,有点法律上的福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解读: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合同,事实行为比如盖房子,事件比如飞机掉下来了,其他还有很多种形式,兜底。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解读:不收干涉,但要受法律制约,受主管单位指导,受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解读:有一句话叫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但你们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你输了能让我打你大比斗吗?不行,因为打人违法,懂了吗?
世人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并不是说婚姻是爱情的末路,只是因为在维持婚姻的这段关系的时候,需要相互对彼此的坚定。
从客观外在条件上来讲,社会上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无一不都在触及婚姻的底线;主观内在上看,生活的各种矛盾以及柴米油盐的繁琐小事,同样也在对婚姻这座大楼发出攻击。所谓的度过七年之痒,就是彼此之间的一辈子,说的便是这段时间两人的相互磨合,以及对伴侣的心。
但,毕竟事无绝对,生活也不可能永远都是童话。当彼此之间婚姻矛盾的爆发,如果无法调解彼此之间的意见,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或许只有离婚,才是彼此最好的归宿。
那么针对于离婚纠纷,最多的就是彼此之间对于财产的争执,身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女性,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以此让自己的生活有所保障呢?
对此,《民法典》规定了,不管是是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属于女性。只要女性在不被爱情冲昏头脑,即便是在婚姻中也随时保持清醒,那么这三样财产,没有人可以强行拿走。
排在首位的,便是女方的婚前财产
众所周知,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极大多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重点,在两人登记办理结婚相关手续,并称为法定夫妻关系之前,女方所拥有的财产,其实都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这不仅包括自己的个人劳动所得报酬,也包括自己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车子等。所以女方所拥有的这些车子,即便在婚后与丈夫共同使用,但在双方商议离婚事宜时,这些财产也就无法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毕竟这是属于女方一人所独有。
不过一个点是例外,女性要极为注意,女方婚前购买房产虽然是属于本人的个人房产,但只要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这就代表了女方财产的自愿赠与,如此一来也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则是女方收到的彩礼
婚姻嫁娶本就是沿袭多年的传统习俗,其中彩礼更是我国从古至今婚嫁习俗之一。彩礼不仅仅是参与整个婚姻中的重要流程之一,同时,也是男方在向女方家庭证明自己求娶的诚心。根据每个地方的习俗以及物质水平,每个地方的彩礼都会有些差异。
但无论彩礼多少,或者是以何种形式给予给女方,一旦两人婚成,男方就不得要回彩礼。毕竟从法律上来看,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男方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以上三个条件中,第二项与第三项则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一旦礼成,即便最后两人走上了离婚这一步,彩礼这部分并不会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彩礼是如此,女方家长为女方置办的嫁妆同样也是如此。因为从相关性质上来讲,这只是父母单单赠送给女方一人的财产,主要就是为了能让女方未来婚姻生活有个依靠,所以即便婚后夫妻共同使用了这笔彩礼或者嫁妆,但在离婚时,同样也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最后一个,就是女方所获得的遗产
生老病死本就是人之常情,随着人生命的消亡,钱财这些身外之物由于无法带去,根据《民法典》对遗产的规定,由于子女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女方同样也可以得到遗产,针对于这份遗产,有两种不一样的偏向。
一个是自然继承遗产,这一点或许是绝大多数家庭所经历的事情,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明确表示是要将自己的财产给子女的话,如果子女彼时正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话,那么子女所获得的这笔遗产,便是夫妻所有,属于共同财产。
另一个则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只规定赠送给自己的孩子,那么即便女方获得财产,并将其变卖成现金的话,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现,这笔财产都是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无法对这笔财产进行随意支配。
以上便是《民法典》的规定,不管是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于女性。除开这些之外,如果彼此之间婚姻的破裂,是因为男方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那么夫妻在分得共同财产的时候,女方还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相关赔偿。
毕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只要女性不被爱情冲昏头脑,坚定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当然,维系彼此之间的婚姻和谐,还是重中之重,如果不是因为忍无可忍,其实又何尝不希望相伴一生。
一个幸福的婚姻家庭,不仅对彼此之间感情得到一个良好的升华,在这样有爱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同样也能给予更多的爱反馈给家庭。也正是如此,在夫妻双方协商离婚的时候,才有了为时30天的冷静期,只是为了能够让夫妻之间充分考虑,并做出最佳的选择。
(注:《民法典规定:不管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女性》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充至10章86条,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条文如下: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0/d80092ae46b24946b30b3a880c2f2be5.shtml
编辑:佳祥 丽君 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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