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保护什么的合法权利

时间:2022-11-21 09:18: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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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常识】婚姻法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与婚姻法有什么区别?
  •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和你有什么关系?
  • 【法律常识】婚姻法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法律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婚姻家庭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

      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目前《婚姻法》修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纳入《婚姻法》修改中。

      “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而“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则是指把社会性别当作分析的关键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用上述方法分析现行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确实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一些看似平等的条款,却使妇女在事实上处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使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到损害。例如,现行《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反映了《婚姻法》浓厚的“人法”特点,忽视了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抽象的平等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对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财产平等权、特别是离婚妇女和寡妇财产权的保障。又如“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世妇会“行动纲领”中均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做了明确的说明,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话题,家庭暴力不断强化着对妇女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家庭中的种种歧视。所谓“家庭隐私权”的存在妨害了家庭暴力的揭露和防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反对家庭暴力却只字未提。再如,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的规定,很明显地缺少性别意识。生育权应赋予妇女,其原因:子女孕育虽由于夫提供了精子,但胎儿的整个孕育过程、生产过程均是由妻独自完成的,妇女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的、精神的压力和痛苦。同时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已签约)相一致的。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夫妻应充分协商,如果双方互不谅解,达不成协议,夫妻可以通过离婚,另觅愿意生育的配偶,实现个人的生育自由权。但是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已将生育权赋予了妇女,而专家建议稿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确实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生育权,但在实际上却否定了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权,因而事实上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二、《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妇女权益保障。

      1997年以来《婚姻法》修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婚姻法若干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仅举几例说明: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

      专家建议稿中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因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适合法律有关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规定。许多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此规定(1 )脱离中国国情,目前我国,特别是边、远、少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很多,个别地区达到结婚人数的70%左右,如此简单处理,解决不了社会实际问题;(2 )此项规定完全缺乏性别意识。此种无效婚姻中的妇女往往是文化水平低,根本无经济能力的,按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财产对妇女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贫困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其婚姻自由权,极有可能产生该妇女为生存再次陷入不幸的婚姻。有学者认为,对无效婚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参与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 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序,妥善分割,从而在实际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二)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1、关于离婚后妇女的房屋居住权问题。 现行司法解释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建议均显得保护无力。有人提议应在《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物权中作出住宅居住权的规定,以较彻底地解决以往福利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困难。

      2、关于离婚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 专家建议稿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对此规定有人认为这是有责离婚主义,违背离婚自由原则。但大多数人赞同,因为损害赔偿原则并不是以不准过错方离婚为前提,而是对受害方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受害一方大多是女性,她们在受到侵害后无论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对她们进行金钱的补偿,一可治疗伤痛,二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其精神上的损害。是对妇女权利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

      (三)关于夫妻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权的问题。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目前社会上流浪儿越来越多,这些流浪儿中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再婚的占绝大多数,也有一些孩子因学习压力过大或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离家出走。父母作为最初的启蒙教师的不负责态度,是使儿童流落街头的最主要的原因。现在由于现行《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以及其它种种原因,父母或者过于溺爱子女,或者放任自流,或者非打即骂过于严厉,或者遗弃女婴;而离婚父母或者争抢子女,或者双方均丢弃子女不管,致使子女身心发育不正常,造成青少年精神疾病患者大幅度增加,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鉴于此,为了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合法权利,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缓。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与婚姻法有什么区别?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这是由法变典的跨世纪改变。今天法岱律所的律师着重以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和婚姻法的区别来讲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条在婚姻法当中是没有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出现的条例。本条着重注意的点是家风、美德、文明建设。意义在于提高整体国民素质,以家庭和睦为准则。

    民法典中移除了婚姻法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一条例,本身现在更多的年轻人自主选择三十四十再结婚,晚婚晚育已形同虚设,并且国家鼓励生二胎,所以新的民法典,已经移除该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民法典的出现,让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享有更多的人权,国内一直提倡婚姻自由,但在对待一些特殊人群身上还无法做到,民法典的出现,让更多的人,享有了婚姻自由权。

    最后就是前段时间吵的沸沸扬扬的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次修改意味着,就算是协议离婚,也有可能需要经过60天才能离,不再像以前那样当天就能办理离婚。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与婚姻法有什么区别“的一部分讲解,民法典的实施,将会是我们在民主主义中迈出的一大步,让更多的人享受更多的权利。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和你有什么关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6月1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接下来小编将带您逐个认识

    民法典是新法律吗?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和我有啥关系?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分为七编和附则,共84章、1260条,是迄今为止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

    它不仅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且真正照顾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从物权、继承,到合同、侵权责任……可谓包罗社会万象,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民法典能解决哪些“麻烦事”?

    民法典的出台,让许多没有“定论”的案件,找到准确的裁判依据;让很多平时生活中颇具争议的“麻烦事”有了明确的“说法”。不信,咱们挑几条看看。

    麻烦1:小区业主吃“哑巴亏”怎么办?

    案例:现实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经常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从而营利,且将营利收入完全占为己有。

    民法典草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者要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的营利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共有部分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麻烦2:自愿参加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谁担责?

    案例:平时参与的带有一定危险性文体活动,比如足球、篮球等,在活动过程中免不了发生不同程度的意外损害,怎么认定责任?

    民法典草案:对自愿参与危险性活动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麻烦3:霸座、霸铺如何整治?

    案例:近年来,高铁霸座、霸铺行为屡见不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草案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麻烦4:个人隐私和信息如何保护?

    案例:自从用上了智能手机,大多数App都要求读取手机信息、地理位置等信息后才能使用。面对个人信息可能泄露的风险,以及常常接到的骚扰电话,更多时候让人无奈。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个人信息保护,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界定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

    上面讲到的这些近年来新兴起的多发案件只是民法典更好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缩影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保护什么的合法权利】,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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