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0:39: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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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廖艳 见习记者 林珏瑶
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8月18日晚,杏坛镇政府官方微信号通报称,此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通报称,经调查,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那么,涉事的女孩和狗主人分别需要承担何种责任?8月18日晚,多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本案系一宗民事侵权案件。有律师认为,本案中牵狗女孩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狗的约束绳若是被擅自解开,狗主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律师认为,作为动物饲养人,狗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失,所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者(即狗主人)均需承担责任。
观点一:若女孩擅自将狗牵走,狗主人不知情无需担责
8月17日17时17分许,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有媒体报道称,狗主人的亲属称,当事女孩系趁狗主人不注意,将拴好的狗带走,事后才将狗带回狗主家里,并称在路上绊倒了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这是一起不能事先预见的意外事件,非刑事案件。他分析,若女孩擅自解开狗绳,属于盗耍行为,中断了狗主人管理责任,而由行为人女孩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因为女孩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丁金坤认为,如果狗绳不是女孩擅自解开的,而是狗主同意的或者帮助解开的,则狗的主人管理失职,因为女孩作为未成年人,单独遛狗有风险,此时,狗的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也表示,根据此事的情况通报,如果“女孩擅自牵走了犬只”,则狗的主人不承担责任。
观点二:狗主人知情与否均需承担责任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认为,在本案中,狗主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白翔飞分析,在本案中,“狗是否拴绳子、狗主人是否知情”本质上都是在判断狗主人是否尽到合理的义务。但狗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失,所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均需承担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也表示,狗主人对狗负有妥善监管职责及注意义务。他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如果狗主人拴狗场地为自家院子,与外界具有一定隔离性,小女孩擅自将狗悄悄牵走,狗主人并不知情,此时,女孩存在主观故意,狗主人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不承担责任。如果狗主人栓狗场地不具有隔离性,外界很容易接触,狗主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也会相对较高,如小女孩基于好奇、贪玩甚至狗主人不在等因素牵走狗,此时,狗主人应承担部分监管责任。
被追逐的小狗的若有主人,是否担责?
值得注意,根据事发监控视频显示,带狗绳的大狗在追逐另一只无人牵引的小狗时,将老人绊倒。赵良善认为,根据养狗相关规范,多地均要求遛狗时需牵狗绳。本案中,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赵良善强调,如小狗属于流浪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由原来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邢鑫也认为,若小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应与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赵良善说,遇害者家属可先和本案存在过错的主体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的,可将大狗主人、女孩及监护人、小狗主人一同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徐笛
记者 崔岩
9月6日,在第38个教师节来临之际,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捐资40万元用于奖励“齐鲁最美教师”与“山东省教书育人先进楷模”,以实际行动践行律师行业责任担当,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
“为获奖教师设立‘京鲁奖教金’项目,通过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向‘齐鲁最美教师’和‘山东省教书育人楷模’每人捐助一万元奖金,这既是对获奖教师本人的激励,也是京鲁律师弘扬尊师重教的鲜明体现,彰显了京鲁律师社会责任担当。”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郝纪勇表示。
一年来,全省广大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潜心问道,倾心育人,躬耕杏坛,奉献韶华,共同描绘出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蓬勃画卷。为生动展现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时代风采,倡导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齐鲁最美教师”和“山东省教书育人楷模”选树活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成立15年来,一直把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放在重要位置,致力公益事业。此次专款奖励山东省优秀教师,是2022年度“京鲁奖教金”第四站,也是“京鲁奖教金”颁发的第39站。自2018年以来,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设立“京鲁奖教金1050”计划,即每年捐资50万元,选择10所优秀院校等单位奖励优秀教师,截至目前已累计捐资230万元。从2022年开始,年度颁发额度更是提高至110万元。
8月18日,佛山顺德杏坛镇就近日网络所关注的狗绳绊倒老人事件进行官方通报,当地罗水村12岁小女孩牵他人犬只出玩时,犬只挣脱,致使88岁老人摔倒后受伤抢救无效身亡。
通报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此事进一步引发网络热议,意外事件是否要追责,向谁追责?记者采访专家分析此案,有律师认为,此案中,尽管警方界定为意外事件,但狗主人及牵狗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牵狗人未满14岁时,可向其监护人追究责任。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狗撞人”事件屡屡发生,为此,广州、深圳、佛山多地纷纷出台犬类管理条例,希望以法律管住宠物犬。广州市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彭彭则认为,各地相应的犬类管理条例应结合动物品种、活动场所等细节作更加具体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在实处。
狗绳绊倒老人致其身亡,官方通报称系意外事件
8月17日下午,广东佛山顺德杏坛罗水市场,一女孩牵着的一只白色宠物狗突然挣脱,追逐另一只狗。在路口处,白色宠物狗的狗绳绊倒一位老人,导致老人脸部着地。
事发视频截图。
网上流传视频显示,老人被绊倒后鲜血直流,倒地不起。牵狗女孩见状转头跑离现场。救护车随后赶来,医护人员对老人进行了急救措施。
18日中午,狗绳绊倒老人视频被广泛传播。18日晚,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镇委发布情况通报称,8月17日,12岁的罗水村民罗某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中狗挣脱跑出,狗绳绊倒88岁的麦某。麦某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据当地村民称,宠物狗在主人上班时就被拴在主人家门口的大树下。狗主人罗某家的外观图显示,罗某家的院子并没有安置院门。牵狗出去玩的小女孩罗某和狗主人没有亲戚关系,但平时常来逗狗玩。
据杏坛镇官方通报,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正开展善后工作,并表示,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强化宣传教育。
“狗撞人”事件频发,律师:狗主、牵狗人皆需担责
这起“意外”,一条人命,谁该担责?
对此,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陈伟杰律师认为,警方通报称初步判断罗水市场狗绳绊倒老人致其身亡为“意外事件”,意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死者家属仍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去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在此案件中,主要民事责任由狗的饲养人和牵狗的人承担,由于牵狗者年仅12岁,未满14岁,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由她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这个需要专业人士通过现场鉴定确定责任方。”彭彭则认为,狗主人及将狗牵出者应担主要责任,同时要通过专业的现场鉴定确定各方责任,“狗主人是将狗委托给他人还是没有拴好,牵狗者在什么情况下带狗出来以及让狗挣脱,被绊倒老人的年龄、病史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各地“狗撞人”事件频发。
据公开报道,2019年8月17日晚,四川成都一市民钟某下班回家,一大一小两条狗追逐上马路,一路奔向钟某。钟某本能避开两狗后骑车加速离开,但狗突然转向折返回来,再次向他跑来。钟某避让小狗后,与大狗相撞,摔倒受伤。
后经鉴定,钟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20年7月底,钟某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撞倒钟某的大犬主人谢女士赔偿钟某11万元,而与大犬追逐嬉闹的小犬主人胡女士赔偿钟某3万元。
也曾有媒体报道狗把婴儿撞成十级伤残,而狗主人不履行判决被拘留的案例。2017年12月29日,许某抱着七个月大的女儿廖某在海南三亚一社区路口散步,不料从身后窜出一只大狗,从许某胯下冲过,将许某绊倒,导致孩子也摔倒在地上,造成头部、脸部和腿部不同程度损伤,且该狗还咬伤了孩子的左脚。
经司法鉴定廖某因摔伤导致十级伤残,法院由此判处狗主人冯某需赔偿廖某人民币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冯某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廖某的监护人于2018年7月向三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法院将冯某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书。
各地出台养犬管理条例,专家:相关规定应更具体
“狗伤人”事件频发,广东广州、深圳、佛山等多地近年来陆续出台养犬管理条例。而此次事发地佛山今年初也颁发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了狗绳的长度应在两米以下、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携带犬只等规定。
资料图片。
早在2006年4月18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深圳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并规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特定的公共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
2008年、2015年,广州市、珠海市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8月5日,东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对于犬类管理条例,彭彭研究员认为,其中一些规定应更加具体,如关于狗绳的规定,要考虑狗的品种和活动场所,“对于大型犬,狗绳的长度应该更短;至于活动场所,野外或者空旷区域,狗绳长达十余米,而市区、人流较密集的场所,狗绳需控制在两米内。”
陈伟杰律师则告诉记者,各地实施的养犬管理条例,起监管预防性作用,违规者除得到相应处罚外,应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整改。
【叮咚快评】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12岁小女孩不该成为网暴对象
8月17日,佛山顺德一名老人被奔跑犬只身上的牵引绳绊倒,送医后抢救无效去世。网传视频中,一名小女孩没有抓住牵引绳,在牵引绳绊倒老人之后匆匆离去。
事件曝光后,很多网友对小女孩的行为表示愤慨。老人不幸离世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这件事也很容易让人联想起自己曾经历或看到的城市养犬不文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名女孩只有12岁。
牵住绳子,约束大型犬,对12岁的小女孩来说,确实比较困难。绊倒行人并非故意之举,但绊倒之后,确实应当先看看人有没有受伤,把人先扶起来。但有时候也不排除因为害怕、恐慌,选择逃避,火速离开现场。特别是对心智尚未健全的孩子而言,更有可能这样做。
12岁的小女孩,有不能承受之重,也不该背负全部指责,成为网暴对象、人人喊打。
关于文明养狗,我们常说狗的问题其实是狗主人的问题,如今问题出在孩子身上,但板子是不是更应该打在大人身上?
8月18日,当地发布通报,初步判断此事为意外事件。此处的“意外事件”不是通常语境中深表遗憾但无需承担责任的“意外”,而是从刑事犯罪角度,暂时排除了女孩、女孩监护人、犬只主人承担刑责的可能,但民事责任该承担的必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侵害责任,其中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监护人责任”中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女孩家长、犬只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文明养犬是文明社会的要求,监护人加强对儿童行为的引导,使其认识到什么事情必须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也是家庭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这块短板也应补上。
悲剧过后,当有反思,不止小女孩和她的家长,还包括每一个养狗人、爱狗人、管狗人。(文|笃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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