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婚姻家庭律师怎么委托,榆林市婚姻登记处电话

时间:2022-11-21 10:53: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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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榆林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暨调解工作站揭牌成立
  • 神木被害少女家人要求修复死者处女膜,法院驳回诉求 女孩父亲:活一天就举报一天
  • 榆林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公告
  • 榆林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暨调解工作站揭牌成立

    8月11日,榆林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暨调解工作站揭牌仪式在高新区沙河路办事处兴达路社区举行。

    家庭是构成国家的最基本元素。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家庭和睦幸福,市妇联联合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多家单位成立了榆林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调节站设置在沙河路办事处兴达路社区。

    去年,在市妇联的推动下,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文件,推动榆林十二县市区全部挂牌成立了婚调委,妥善处理了上百起婚姻家庭纠纷。为了让婚调委切实发挥作用,市妇联经过多次调研,最终确定了“立足社区、专群结合、预防为主”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新路径。在兴达路社区建立榆林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市首个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站,聘请法律、心理、家庭指导方面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同时,建立了社区妇联、网格员、群众参与的婚姻家庭纠纷排查机制,及早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早化解。

    据介绍,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工作站成立后,将调解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赡养、抚养、继承等各类矛盾纠纷,参与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开展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政策法律的宣传,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并提出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的合理化建议,实现“零距离倾听妇女诉求,面对面解决家庭矛盾,心贴心服务千家万户”。

    本报记者高苗报道

    神木被害少女家人要求修复死者处女膜,法院驳回诉求 女孩父亲:活一天就举报一天

    12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从陕西神木被迫卖淫致死的少女家人处获悉,一审结果宣判后,他们要求“买处者”修复死者处女膜。代理律师表示,被害人家属此举是为了挽回女儿尊严。榆林市中级法院驳回家属上诉,被害人父亲表示,他们“活一天就举报一天”。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陕西榆林神木15岁女孩刘雨(化名)于2018年9月离家未归,两月后,刘雨尸体被发现。家属收到警方消息称,刘雨被6名未成年人要求卖淫,遭殴打致死,并被肢解掩埋。新京报记者向警方确认,事件属实。

    2019年9月19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神木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刘雨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家属决定放弃民事赔偿请求,要求严惩凶手。

    2019年12月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白某鹤、张某豪、贺某、乔某国强迫被害人卖淫,又长时间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某强迫李某某卖淫的行为还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张某豪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伟伙同他人盗窃、帮助他人肢解尸体,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白某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贺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张某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乔某国犯故意杀人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杨某、白某鹤、张某豪、贺某、乔某国、李某伟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591.3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13时许,刘雨母亲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满意。

    榆林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公告

    根据《榆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榆林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活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辅警120名,其中男性108名,女性12名,具体招聘职位表如下: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可靠,品行端正。

    3.自愿从事一线道路交通勤务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敬业奉献,吃苦耐劳,能适应加班及夜班工作。

    4.具有榆林市常住户口(2021年11月26日前已落户的)。

    5.年龄在18周岁(含)至30周岁(含)之间(1991年11月26日至2003年11月26日期间出生)。另:本公告发布之日前,退役士兵或由榆林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并派遣至公安机关管理使用未过渡为辅警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年龄可放宽至32周岁(1989年11月26日至2003年11月26日期间出生)。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到高中。

    7.男性净身高170cm以上,女性净身高160cm以上。五官端正,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纹身、无染彩发、无色盲色弱等。

    8.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及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目前已纳入榆林市公安机关用人额度管理的在职辅警。

    11.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2.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本次招聘在榆林市公安局官网(http://gaj.yl.gov.cn)、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网(http://ylgajj.yl.gov.cn)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和资格审查采取网上方式进行。报名请登录榆林市公安局官网、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网进入。

    报名时间:2021年12月1日8:00至2021年12月3日24:00。

    资格审查时间:2021年12月4日8:00至2021年12月6日24:00。

    (三)网上缴费

    1.报名审核通过的人员在榆林市公安局官网、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网进入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8:00至2021年12月9日24:00。未按期缴费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报名。

    2.参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89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报名费50元。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享受低保的农村贫困家庭应聘人员,网上缴费确认后,本人可向考务机构提交减免报名费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退费。

    3.缴费成功的应聘人员请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妥善保管,以备在现场审查等环节核对信息。

    (四)岗位开考比例

    本次招聘按岗位计划数与缴费成功的应聘人员数1:3确定开考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招聘计划数予以核减或核销,并于2021年12月15日在榆林市公安局官网、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网公布。对应聘岗位被核销的应聘人员,退还报名费。

    (五)笔试

    1.缴费成功的应聘人员进入笔试,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内容为时事政治、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和公安业务知识。笔试以客观题为主,满分150分,采取机器阅卷,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不四舍五入。

    3.对笔试违纪和零分两种情形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应聘人员本人向榆林市公安局当面提交复核申请。其他情形不受理复核申请。

    (六)现场审查和政审

    1.对笔试成绩有效的应聘人员,按照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与计划招聘人数1:1比例进行现场审查和政审。笔试末位成绩并列的人员,一并进入现场审查和政审。

    2.现场审查与政审同时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榆林市公安局官网、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网另行通知。

    3.对应聘人员有无残疾、有无口吃、有无重听等情况现场进行初审。

    4.对应聘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政审。

    5.参加现场审查和政审的人员应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户口簿、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现场进行真伪查验;

    (4)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有二维码);

    (5)《报名登记表》;

    (6)退役士兵需携带入伍通知书或县级以上武装部出具的入伍证明、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7)榆林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并派遣至公安机关管理使用未过渡为辅警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提供聘用、派遣等相关证明材料;

    (8)符合优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榆林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政审表》(附件1)。

    6.应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参加现场审查和政审,视为自动放弃。因自动放弃或审查政审不合格形成的缺额,递补至达到计划招聘人数为止。

    (七)体检

    1.对现场审查和政审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在榆林市公安局官网、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网另行通知。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2)规定及本次招聘公告基本条件中第七项内容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复查只进行一次,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体检及复查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3.因应聘人员放弃体检形成的缺额,按照笔试成绩及现场审查和政审情况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对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不进行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1.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榆林市公安局官网、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结束后,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管理及待遇

    按照陕西省、榆林市有关辅警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辅警管理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按照《榆林市市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1.应聘人员应严格执行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参加笔试、现场审查和政审时,需全程佩戴口罩,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陕西健康码”为“绿色码”,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现场。对故意隐瞒病情、不按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不如实告知情况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招聘期间疫情防控部门有其他要求的,另行通知。

    2.本次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应聘人员应仔细查阅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提交的有关信息、资料应真实、有效。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将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

    4.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将在榆林市公安局官网、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网发布,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避免错过。

    5.本次招聘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敬请应聘人员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6.应聘人员在招聘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直接拨打电话咨询。咨询时间为工作日8:00至12:00和14:00至17:30,咨询电话:0912-3285304。

    附件1:《榆林市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政审表》

    附件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榆林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下载,请登录榆林市公安局官网(http://gaj.yl.gov.cn),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网(http://ylgajj.yl.gov.cn)下载

    附件1:

    附件: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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