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高校开设恋爱课,不能止于教学生谈恋爱对吗

时间:2022-11-21 13:44: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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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校开设恋爱课,不能止于教学生谈恋爱
  •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历史背景及解读,好文推荐
  • 高校开设恋爱课,不能止于教学生谈恋爱

    作者:寻彧

    近几年,亲密关系、爱情心理学课程在高校中变得流行起来。2013年,华东师范大学开设了“婚姻与爱情”的课程;武汉大学开设的《恋爱心理学》课程“爆火”;天津大学开设了《恋爱学理论与实践》课程;武汉科技大学陆续开设了婚姻家庭法、爱情心理学、恋爱婚姻经济学等3门婚恋教育课……不少学生怀着对爱情的憧憬,走进了课堂。

    高校开设恋爱课程,不论是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网民一片点赞,还是在校园内出现学生爆满、“一课难求”的场面,都反映出大学生对拥有一段健康的亲密关系的渴望。一项调查显示,88.23%的大学生支持开设“恋爱课”,而如何解决恋爱中的矛盾和分歧、如何面对感情的结束是大学生最希望学到的内容。此外,“母单”“社恐”如何开始一段恋爱、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伴侣、如何追求到自己暗恋的对象等等,也都是困扰大学生的爱情难题。

    高校恋爱课程大多由心理学或法学专业的教授主讲,面对学生们五花八门的爱情困扰,一些教授能将高深的理论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给学生,还能运用现实案例为学生答疑解惑。不过,随着爱情课在高校内逐渐走红,争议随之而来。有的恋爱课名头大于实质,课程内容平平,与实际结合不紧密,学生上课后表示学到的东西不多;有的课程甚至包含教师个人的错误观念。据媒体报道,一些恋爱课程中有许多性别刻板印象,如有人在讲授性别差异时称,“男女之间最大的差异是女性是感性的,男性是理性的”“女生经常会口是心非,说的话和行为相反”等等。这非但不能向学生传递正确的恋爱观,反而会误导学生形成错误的性别观念。

    除了对课程内容的审视,开设恋爱课的意义也引人深思:仅仅上一门课学生就能学会恋爱吗?或者说,爱情是否可以通过教育得到?事实上,随着亲密关系的深入,双方在思维、认知等方面的差异会逐渐显现,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相互沟通与磨合,也是个体对自我一次次的认知与调整。正如弗洛姆在《爱的艺术》中指出:“爱是人格整体的展现,要发展爱的能力,就需要努力发展自己的人格,并朝着有益的目标迈进。”所以,对亲密关系的探讨并不止于婚姻与爱情,还包含发现自我、了解自我等向内探索的过程,这显然不是一门爱情课能解决的。

    此外,有教师认为,恋爱是不断试错的过程,不能纸上谈兵。这种观点则更注重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毕竟,恋爱不是“理论课”,而是一门“实践课”。

    这些现状和思考,给高校恋爱课提出了新要求——恋爱课不能止于教学生谈恋爱。任课教师不但要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更需要有正确的性别观念,具备处理好自身感情问题的能力;课程讲授也不能浮于技巧,要从心理学角度引导学生探索自我、了解自我,在此基础上寻求与他人建立健康的关系。恋爱课不只是学习谈恋爱,它更是一场自我发现与自我提升之旅,以课程为启发,让学生踏上属于自己的恋爱旅程。(寻彧)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历史背景及解读,好文推荐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教育及其支持体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呼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的明确,理念清晰;强调家长首责,多方支持;强调国家主导,社会协同;强调公益,注重普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应当尊重家长的教育权力,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完善家庭教育支持系统,注重相关法律的配套衔接。

    家庭教育作为人生教育的起点,对个体的成长和发展影响重大、意义深远。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和家庭教育,家风、家训、家教的传承可谓源远流长,凝结在优良家庭教育中的仁、义、礼、信、忠、孝等优秀道德品质传承至今,影响深远。

    从社会文化层面来看,我国的家庭教育大多处于家庭内部,人们将之视为家事,父母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祖辈或同辈发挥辅助作用,国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教育及其支持体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然而,很多传统的家庭教育方式已不太适应当下我国教育发展的现实境况。在社会压力增大、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的社会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来规范家庭教育,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提供开展家庭教育的相应支持,落实家长的家庭教育责任。本文拟对《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特点和落实特点进行解读。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历史背景

    1.家庭规模减小,家庭结构变迁

    自上世纪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已产生大量的“四二一”家庭,传统金字塔型家庭结构发生逆转,由以前的“正金字塔”转向“倒金字塔”,核心家庭成了当代中国最为普遍的结构类型。家庭结构的变迁深刻影响着家庭教育,让传统的家庭族群育儿、邻里互助育儿等教育方式逐渐消失,家庭封闭式育儿成为主流,家长得到的育儿支持较少。在此情况下,家庭教育的质量十分仰赖家长自身的教育能力。为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给予家长充分、必要的社会支持,国家经过试点实验,实践论证,颁布了《家庭教育促进法》。

    2.家庭育儿压力增大,支持体系亟需完善

    在社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家长的育儿压力增大,深刻影响着家长的生育意愿与教养水平。因此,有学者提出:“在历史短板、时代挑战和文化制约的多重影響下,亟待构建婴幼儿照护家庭支持体系,通过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形成夫妻同工、祖辈适度参与的动力机制,保障女性就业权,最终实现家庭与社会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良好格局,切实缓解家庭的育儿压力。”

    时代呼吁并迫切需要儿童养育和照料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家庭育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缓解父母的育儿压力,支持家长科学育儿。

    3.家校教育失衡,家庭教育功能弱化

    教育并非社会主体中任何一方的责任与义务。它事关下一代的发展,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的重点任务。然而,近代以来,随着学校教育的普及与大力发展,家庭教育在一定层面上逐渐丧失了其私人属性。与此同时,学校教育凭借其专业和制度优势,极大地挤压、侵占着家庭教育应有的时间和空间,让家庭教育几近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和延伸,〔4〕严重削弱了家庭教育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家校权责不清问题。因此,为维护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地位,保障家长的家庭教育权力,发挥家庭教育的价值与作用,国家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

    4.家长教养能力弱化,教育权力缺乏保障

    近年来,青少年心理发展问题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之一是家长的教养能力弱化,不能正确处理育儿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5〕一些特殊需要儿童的入学、就业等问题的解决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其家长的教育权力缺乏保障。家长的教养能力弱化,教育权力缺乏保障,容易造成严重的亲子关系问题,影响儿童健康发展,影响家庭乃至社会的安定。因此,急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帮助家长提高教养能力,维护其教育权力。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特点

    1.目的明确,理念清晰

    《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目的明确,立法理念清晰。总则中明确说明:“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而后对家庭教育进行界定,指出“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强调家长首责,多方支持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长的责任与义务,认为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负有主体责任。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说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除了强调家长负有主体责任外,《家庭教育促进法》还进一步强调社会力量的支持,明确“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文本中的多项条款明确了国家和社会为家长提供的支持是多方面的,有助于缓解家长的育儿焦虑。

    3.强调国家主导,社会协同

    政府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主导力量,在提升家庭教育质量方面作用巨大。《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政府部门的职责与作用做了详细规定,并着重体现政府支持的普惠性、优质性和公益性,强调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同时鼓励社会各方协同参与到家庭教育中来,积极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的相关指导与援助,具体包括要求政府部门制定支持家庭教育的相关措施,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培训的机会,设置专门机构或部门主管家庭教育,开展家庭教育宣传等。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主体对家庭教育的相关责任。

    4.強调公益,注重普惠

    《家庭教育促进法》格外强调社会各方在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与培训时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并严格落实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要求,力求以最广泛、最适用、最匹配的公共机构或设施为家长提供高质量的、普惠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例如第四十六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实特点

    1.尊重家长的教育权力

    由于文化传统的影响,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比较个人的事情。对于家庭的幼儿教养问题、婚姻关系问题等,家庭享有更多自主权。家庭教育的进行更多依赖于家庭成员自身的自律性和自控性。政府多采取自然主义的做法,或者说是不干预的做法,基本留给家庭自我消化、自行解决碰到的教育问题。

    家长有对子女养育和教导的权力。在推动家庭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尊重父母的教育权力,充分调动父母的育儿积极性。与此同时,无论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还是其他相关的政策法规,都在进行的是一种国家对于家庭教育的干预。

    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干预主要是为了提升普通家庭的家庭教育质量,为了保障困难儿童和特殊需要儿童的家庭支持力量,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因此,国家层面的干预与家长的教养自由从不矛盾,而是殊途同归,二者的着眼点均在于促进儿童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的幸福稳定。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目的是防止家长“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防止家庭暴力,维护儿童的权利,落实重点是尊重家长的教育权力,同时探寻家庭教育的基本规律,找到国家干预和家庭自主的边界,形成合力。

    2.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

    在现阶段的儿童教育中,家庭教育的缺位容易导致机构教育的越位,引发家长两种截然相反的育儿心态:一是认为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儿童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儿童教育的主要责任,家长“退位”;二是认为教育机构过分承担教育任务,家长的地位与权力被严重削弱,因而倡议家长教育权力的“回归”。为转变家长的传统教育观念,明确家长的育儿权力,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并强调家庭教育、机构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之间的紧密结合与协调一致,在保障家长、机构、社会育儿权力的同时,防止各方权力的滥用。

    3.完善家庭教育支持系统

    《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强调家长的主要责任,而且明确了各级政府、学校等其他社会群体在推动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力图整合家庭、政府、社会和教育机构等多方面力量,全面建立起针对家庭教育的支持系统,从而缓解家长在育儿过程中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当然,支持系统的建构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与社会各方的努力。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相关政策体系的构建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上。

    例如,《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关于为家庭教育提供的支持,多是鼓励地方政府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公益性的宣传和培训,注重家庭教育支持系统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普惠性,但具体财政支持的相关内容尚待进一步深化。因此,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过程中,应当加大对家庭教育支持系统的财政支持力度,建构多方协同的家庭教育机制,促进儿童健康发展。

    4.注重相关法律的配套衔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是促进中国家庭教育良好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法律层面证明了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明确了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权力与义务。当然,家庭教育支持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仅靠《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推动还稍显不足,还需同时注重与现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的配套衔接,完善与家长育儿支持相关的法律文本建构,从而构建科学完善的家庭教育法律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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