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5:14: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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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
独自抚养孩子的胡女士
以为遇到了真爱
谁知自称单身、并作出婚姻承诺的
男子汪某其实已婚多年并育有两女
得知真相后,胡女士坚决与汪某结束恋爱关系,并诉至法院。在律师的帮助下,胡女士收集了对方隐瞒婚姻状况的证据,令对方在庭上哑口无言。最终,法院判决汪某赔偿胡女士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现对方已婚后
断绝关系并诉至法院
胡女士2001年结婚,同年其配偶死亡,次年胡女士生育遗腹子,此后胡女士无再婚再育。汪某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4月生育长女,2011年1月生育次女,2017年6月与李某某协议离婚。
汪某在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胡女士声称其无配偶,主动追求胡女士,并以结婚为借口多次哄骗胡女士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最终致使胡女士怀孕。胡女士怀孕之后,汪某便想方设法让胡女士打掉胎儿。汪某陪同胡女士于2015年在某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早期妊娠人工流产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患者、家属一栏签名确认。
2017年年初,胡女士发现汪某已婚已育的事实,坚决与汪某断绝恋爱关系,但汪某仍还坚称自己已经离婚并继续骚扰原告胡女士的亲人、朋友和同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胡女士诉诸法院,要求汪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难点1:
如何证明女方“被小三”?
律师说,在这个案子中,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是证明被告隐瞒自己已婚事实的强有力证据。
胡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多次取得汪某否认其已婚已育的信息记录及通话录音。之后,待胡女士明确其已经掌握了汪某已婚已育的事实后,汪某又继续实施哄骗称一定会和现在的妻子离婚,与胡女士在一起,这又间接证实了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胡女士在交往。
遗憾的是,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10000元,但是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些费用的存在,导致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主张最后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难点2:
如何实现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丈夫早已死亡,婚姻关系已经终结,原告是在被告的欺骗下与其交往。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被告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置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境地。
在双方的交往关系中,原告无过错,但由于被告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原告发展恋爱关系,迫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律师团队于2019年3月份对全国法院于2011年初至2019年2月期间作出的共935份因配偶一方出轨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判决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绝大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集中在2万元以内。
本案中,律师团队充分搜集整理了大量证据以证明被告有充足的经济承受能力、过错程度以及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提供虚假证人证言、多次前后陈述自相矛盾、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并利用原告孤儿寡母的弱势地位,欺骗原告感情长达六年之久,使原告无辜、被动、长期地充当了第三者的角色,致使原告的身心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汪某侵犯原告胡女士的一般人格权,汪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
“被小三”后要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以为遇到真爱的原告胡女士被迫成为了被告出轨的对象,背上了“小三”的骂名。善良的女性遭受渣男欺骗后,是否就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任由渣男逍遥法外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本案就给善良女性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渣男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打着恋爱交往的名号,欺骗感情、钱财的事情发生。双方之间只存在恋爱关系,并无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关系,受害一方要维权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案中,原告胡女士正是在交往过程中缺少警惕性,听信了被告汪某的花言巧语,过多的投入感情,最后不仅人工流产还被贴上了“第三者”的标签,令名誉受损。
在遭遇“被小三”时,
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也给那些
在婚内出轨的人予以震慑。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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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三”苟合是对婚姻极大的破坏,但妻子能就此要求法律惩罚第三者吗?这个问题得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能否构成重婚罪?
实行一夫一妻制必须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是说,如果丈夫出轨第三者构成重婚罪的话,则有可能追究“小三”的刑事责任。
重婚行为主要指三种情况:
(一)有配偶并且已经登记结婚了,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二)有配偶并且已经登记结婚了,与他人虽然没有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属于重婚。
对于这三种情况,如果你有足够证据证明重婚行为,法院会按自诉案件立案。如果证据不足,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小三”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身者不知道对方是有配偶的人而与之结婚,一般不构成重婚罪。
但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善意还是恶意,都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没有影响。
二、妻子能否起诉“小三”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项规定,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要求损害赔偿的可能,也就是说除非触及重婚罪,妻子一般不能直接起诉“小三”。
但是,如果男方婚内出轨,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购置房子、车子、贵重首饰等,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区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在双方没有其他书面约定的情况下,男方的赠与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包养“小三”并赠送其财物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基于这两点,妻子在掌握了丈夫向“小三”赠送财物的充分证据后,可以全额向“小三”追回。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认识张大强时,李秀美年方二八,静若处子,气质美如兰。正值青春韶华人正茂,却偏偏爱上了大自己15岁的有妇之夫张大强。张大强是大家公认的成功人士,有钱有闲有娇妻。本该在工作之余陪伴妻子的张大强却偏偏和李秀美开启了隐秘的私生活。不久,张大强离婚,与李秀美结为夫妇。两年后,本性难改的张大强又移情别恋,爱上了赵美丽,没过多久赵美丽便怀有身孕。东窗事发后,李秀美索性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大强离婚并支付其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法院会支持她吗?
丈夫背叛,“小三”发来短信骚扰挑衅
经历一番波折,李秀美与张大强结了婚。李秀美虽不是大家闺秀,但出落的标致,以为自己得遇良人,对张大强也是言听计从。结婚前两年,张大强和李秀美恩爱有加。可转过年头,张大强就像是变了一个人,早出晚归,甚至不归。从一开始的报备不回家,到“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不回家,也就是几个月的时间。那个曾经对李秀美有求必应的张大强,现在对李秀美爱答不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他们在餐桌上只是一起形式上的吃饭,吃完饭便默不作声地离开。
无意中,李秀美发现,张大强的微信置顶联系人叫张美丽,每当问到张美丽是谁时,他总是含糊其辞,说是共事的项目同事,可张大强却时常和这位项目同事聊到深夜。久而久之,他们矛盾越来越多,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摔杯子踢凳子变成了常有的事。
突然有一天,一个自称张美丽的女子给李秀美发了条短信:“我爱这个男人,而他也爱我,我们谈了一场平常却很幸福的恋爱,过着幸福美满的小日子,你就守着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吧。” 第二天这样的短信又接踵而至:“我坦坦荡荡的爱了也被爱了,即使将来不在一起也没遗憾,只是你爱的这么卑微,一个男人把你说的那么不堪了你还死皮赖脸的缠着。”接连几天,李秀美都收到很多这样的短信。终于有一天,李秀美收到的短信里赫然写着“我怀了你老公的孩子,你的孩子要有一个弟弟了。”李秀美再也忍受不了这样的欺辱,她每次想和张大强沟通时,换来的都是那句“你当时也就是个小三”的冷言冷语,而对于出轨这件事,张大强始终矢口否认。
在和张美丽往来期间,张大强前前后后共计给了张美丽40万元的零花钱,张美丽怀孕期间做的产检以及后期流产支付的医疗费均为张大强所出。对此张大强却表述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给钱花和支付医疗费都是小事,没有其他关系。”接受不了现实打击的李秀美一度情绪崩溃,她再也承受不了张大强的背叛,她想了断这段婚姻,并要回应有的赔偿,最终,李秀美一纸诉状,起诉到东城法院。
争执不下,法院判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庭审中,两人始终剑拔弩张,争执不下。李秀美认为,两人感情日趋淡薄,一度数月不沟通,同时,张大强婚内出轨,且从未与第三者分手,并且逐渐纵容第三者对自己的骚扰,甚至借吵架机会辱骂自己。张大强虽然同意离婚,但矢口否认存在李秀美所述的婚内出轨行为。不仅如此,张大强却始终认为李秀美也是个“小三”上位,不配拥有损害赔偿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深入查明案件事实,对双方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严密、审慎的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一、张大强与李秀美离婚;二、张大强支付李秀美损害赔偿金6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内有重大过错且系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目前虽无直接证据证实张美丽所人工流产之胎儿系张大强和张美丽婚外情所致,但根据张美丽和李秀美的信息聊天记录、张大强为张美丽代付流产当日的医疗费、张大强和张美丽之间大额的银行转账等客观间接证据,足以认定张大强在婚内和张美丽之间存在着远超于一般男女朋友关系的亲昵关系,且此亲昵关系在根本上影响了李秀美和张大强的夫妻关系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张大强存在重大过错,理应给予李秀美赔偿。
综上,李秀美要求离婚并获得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同意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者应担责
“小三”上位转正成功就不配拥有离婚损害赔偿了吗?答案是否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本质在于保护婚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方,一定程度上惩治过错方,与结婚之前是否是“小三”并无必然联系。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过错,都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中的李秀美虽然在结婚之前是插足别人婚姻的第三者,但其在与张大强的婚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重大过错,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在于张大强的重大过错行为,李秀美作为这段婚姻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上,本案恰恰是民法典施行后适用该制度的新案例,通过民法典“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重大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这在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的挑战。结合本案,法院在认定存在重大过错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就行为的表现形式而言,重大过错应具备违反家庭义务及家庭伦理的特征,其中不仅包括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扶养义务,还应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以及对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其中最为普遍的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同居义务的通奸行为、对配偶长期实施侮辱行为、对非婚生子的事实刻意隐瞒、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犯罪行为、长期对配偶漠不关心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等。本案中,张大强刻意隐瞒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张美丽大笔资金转账,为张美丽支付产检及流产产生的各种医疗费用,纵容张美丽向李秀美发送有背公序良俗的信息,明显违背家庭伦理,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就行为的过错程度而言,其应达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严重性。过错方的重大过错应已超过无过错方的容忍限度,威胁到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没有继续维持婚姻的必要。本案中,张大强的过错行为系在其主观故意状态下的刻意行为,其对张美丽的刻意“关爱”与对妻子李秀美的刻意“无视”,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间感情,双方已不具备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就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言,其应具有主观过错。鉴于严重的过错行为已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故应采推定原则,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张大强的主观过错亦采取推定原则,无需证明。
俗话说“家有爱才是港湾,家无爱便是牢笼。”只有充满关爱的家庭才会人丁兴旺,家庭氛围才能其乐融融。对于张大强来说,无论是“小三”上位的李秀美,还是“小三”再上位的张美丽,他都只贪图一时的享乐,而因一时的享乐组建的家庭不但难成最后的港湾,反而会成为牢笼。这种一次次侥幸心态下不断试错的生活方式,只会让自己陷入一次又一次的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最后落得真爱难寻,亲情难觅,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来源:天平阳光APP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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