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动婚姻家庭的现代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时间:2022-10-29 19:52:06来源:法律常识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解】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编调整对象的规定。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释】

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因此,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处理规则、条件、程序,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都属于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家庭关系因结婚、子女的出生、法律拟制等原因而发生,又基于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也都属于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针对特定的身份,婚姻家庭编不仅对其形成、变更、消灭做出相应的确认性规范,而且对这种被确认的身份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对这种基于自然的、伦理的身份关系加以调整和约束,使其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随人身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人身关系的变更而变更,随人身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居于从属依附地位。

综上,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可理解为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此可以得出,婚姻家庭编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并非所有的亲属关系都是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并非所有的婚姻家庭关系都由婚姻家庭编调整。

【议】

一、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根据本条规定,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被明确界定为婚姻家庭关系,即非婚同居关系并不是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然而社会现实是,改革开放以来,不仅年轻人的婚前同居行为被社会所认可,无配偶的中老年人的非婚同居生活也逐渐成为部分社会成员的一种生活模式。因此,婚姻家庭编是否应当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便成为争议。

虽然婚姻家庭编尚未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调整范围,也没有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任何原则性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涉及同居关系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未依据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第1条规定处理。

在法律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纠纷是应当受理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二、关于同性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编对于结婚的规定仅限于男女双方,从而排除了同性恋者进入婚姻关系的可能。但是,同性恋是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同性恋者应当同样享有平等的婚姻自主权,而不应受到任何歧视对待。全球范围内包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英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近三十个国家已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极有可能的。

在法律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同性婚姻的登记申请一般是不予受理的。但是,人民法院对于同性之间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纠纷是应当受理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一般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部分同性伴侣会选择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结婚生子,所以这部分案件还需要参照准据法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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