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最新,泉州市医疗纠纷处理中心

时间:2022-10-07 13:32: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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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福建泉州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

201X年8月13日,产妇赵某在家中见红后便入住惠安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之后回家,于次日返回医院。19:20,测得胎心音126次/分,15日凌晨02:30破水,胎心音143次/分,04:10测得胎心音137次/分,07:30再测时,却听不到胎心音,随即急诊彩超显示:1.胎盘早剥?2.胎死宫内,随即紧急转送上级医院。当天9:00左右死胎引出,产妇产后出血1350ml。孕产妇赵某的丈夫吴某某及其家属返回惠安县某医院妇产科找医生讨说法,医院负责人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联系惠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在电话中得知这一情况后,便第一时间赶到医院现场,安抚患方家属吴某某的情绪,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随后,组织双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胎死宫内及产后大出血,患方拒绝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应当如何定责论赔?

【调解过程】

(一)仔细分析,查明因果

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吴某某认为:孕妇离开医院回县城家中洗澡、睡觉,是尊重医生意见,并非不遵守院规。并且从怀孕到临产,每次检查都好好的,怎么就胎死宫内了?特别是吴某某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封建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在已生育二女后,为了能生育一名男孩,中间曾做过刮宫术,恰好这胎引产出来后又是男婴,全家人更是不能接受,认为胎死宫内是医院造成的,要求医院赔偿30万元,并不愿意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理由是:孕妇临床前有一阵持续性腹痛腹胀,曾要求剖宫产,医生不予接受。

吴某某在调解时甚至表示,他本人已是矽肺Ⅲ期,病入膏肓,如果调解不成也不用调解了,他临死前反正要在医院拉个垫背的。医院方认为,孕妇不遵守院规,入院后擅自离开医院,护士发现后电话联系孕妇不接;其胎死宫内是胎盘早剥所致,并非医疗过错造成。

调委员组织双方在医调委进行第一次调解,医院方表明意见后,吴某某等家属群情激怒,指责医院方推卸责任,情绪十分激动。调解员与之耐心斡旋,一方面安抚劝慰吴某某等人要冷静,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劝导医院方勿盲目自信地马上断言没有任何过错,以免矛盾激化。为打开僵局,调解员认真理清思路,分析案情,做到心中有底,再次与双方进行交谈。

调解员和医院方代表,以及市医疗纠纷赔偿处理中心的查勘人员,就本案发生胎死宫内医院方是否有过错责任进行分析探讨。市医疗纠纷赔偿处理中心认为,医院方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缺陷:一是产程观察不细,没有按规范听测胎音,即8月15日凌晨04:10,测得胎心音137次/分后,至07:30再测已听不到胎心音,胎心音何时发生变化也说不清,失去了补救的机会。二是值班的医护人员是新同志,可能存在经验不足,应急处置不力的情况。患方多次向当班护士反映产妇持续性腹痛腹胀,疼痛难忍,而护士只简单回复:“不到生的时候”,没有预测到会发生胎盘早剥等意外情况发生。但未经专业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医院方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确定。

医院方代表对此意见不持异议,表示向医院领导汇报后,另行提出理赔方案。

(二)因势利导,稳妥化解矛盾

基于第一次的调解不欢而散,吴某某为了给医院方施加压力,在离开调解室后,马上纠集几十人到县政府上访。调解员得知后,及时调整调解策略,法、情、理融通将工作做深做透。

调解员找到吴某某,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教育,要求患方家属依法依规维权,要信法不要信闹。并明确告知,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41条规定:“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

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本案经征得相关专家建议,考虑到胎儿死亡并产妇大出血,但未经鉴定,参照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标准测算,最高赔偿额度不可能超过10万元。同时,明确向吴某某申明,全国处置医疗纠纷已进入法治轨道,地方政府也不会同意患方无理的高额赔偿要求。如果吴某某执意坚持上访,将终止调解,建议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吴某某明确表示不再上访,也不走诉讼渠道时,调解员又对其进行了认真疏导。从医学科学知识方面,诠释胎盘早剥发生的病因,病理生理以及起病急、进展快等特点,说明该情况在临床上的高风险和不可预测性,希望吴某某能实事求是,冷静配合,以公平公正处理该事件。调解员注重采用个别谈话,疏导与探讨理赔方案相结合的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让吴某某出面规劝其他家属不要一味地闹事,要静下心来,双方好好商量,才能达到调解的效果。

双方经过多次的磨合,在争得吴某某的理解和支持下,最终达成了医、患、理赔中心三方均认可的理赔协议。仅仅2天的时间,调解员将这场闹得满城风雨的医疗纠纷化解了,双方都表示对调解结果很满意,吴某某表示不再进行上访上诉。

【调解结果】

201X年8月17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医院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当事人赵某人民币10万元。赵某在惠安县某医院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赵某自行承担。赵某在该医院生产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方承担。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协议经医患双方签字生效后,患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包括诉讼)再次向医方索赔。

8月25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201X年3月30日,国家卫计委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特别提出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这是从国家层面明确将医疗纠纷的防治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为依法规范做好医疗纠纷处置明确了法制底线。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调解员面对医方不坦诚承认医疗行为有过错,而患方情绪激动扬言伤医跳楼,又上访闹事,对医院施加压力时,能够正气凛然,坚持原则,始终守住法治底线,耐心从法、情、理融通入手,攻关克难,终于稳妥化解纷争。

调解员忍辱负重,当好“出气筒”和“稳压器”。做到依法依规,就本病案向医学专家征询,与负责处理投保医疗责任险出险理赔的某市医疗纠纷赔偿处理中心查勘人员和医方共同认真分析探讨,取得共识。一方面,严肃指出院方存在过错情形,告诫医院方有错就应坦诚认错,敢于承担责任,认真吸取教训,切勿企图掩盖,以免矛盾恶化,另一方面,调解员苦口婆心向患方耐心教育疏导,明确指出胎盘早剥是造成胎死宫内的主要原因。但未经鉴定,医方医疗过错大小的责任难以准确界定。患方诉求的赔偿额度应当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调解员同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向患方告知释明,劝导患方信法不信闹,依法依规维权。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磨合出既合乎法律,各方又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医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赔偿金在约定期限内如数赔付到位,达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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