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1:48:06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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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11时许,周爱荣驾驶桂A×××××重型自卸货车由灵川往九屋方向行驶至文某线(X114线390KM)路段时,与同向徐某驾驶的搭载着石某的桂林JE967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某桂某当场死亡、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爱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周爱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周爱荣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周爱荣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王洋律师解答:
周爱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周爱荣犯罪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周爱荣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周爱荣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王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具有多年律师从业经验,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涉及多领域诉讼、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