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离婚法律后果是什么意思,欺诈离婚的会承担刑事责任吗知乎

时间:2022-11-21 16:14: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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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离婚的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 为骗拆迁补偿假离婚 赔了夫人还判刑
  • 离婚后怎么认定欺诈和胁迫行为,有哪些情形?
  • 欺诈离婚的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网友咨询:

    欺诈离婚该负什么刑事责任,而且对方是国家干部?

    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解答:

    如果单纯的欺诈离婚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涉及诈骗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对方有违纪的情况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王芳律师解析:

    第一,法律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这与当事人的身份无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只要双方都是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人,那么就不存在欺诈离婚一说。但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具有较强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主要致力于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婚姻家事类纠纷,金融保险类纠纷等,同时是若干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内亦有建树。

    为骗拆迁补偿假离婚 赔了夫人还判刑

    红网时刻通讯员 吴欣 梁言 娄底报道

    6月11日,涟源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谭某平、谢某犯诈骗罪依法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平为获得更多征地拆迁补偿款,经他人介绍,认识谢某、谢某波(另案处理)夫妇,谢某夫妇明知谭某平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企图,仍参与作案并提供协助。2019年5月16日,谢某夫妇办理离婚登记。5月17日,谭某平与谢某波登记结婚,并将谢某波及其儿子的户籍迁至其户口。谢某夫妇离婚后始终处于共同生活状态,谭某平与谢某波无事实婚姻。通过该途径,谭某平隐瞒事实真相和主观意图,以增加补偿人口方式多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31.2万元。其中,谭某平分得赃款23.4万元,谢某夫妇分得赃款7.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平、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其中,谭某平于2016年2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谭某平、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以犯诈骗罪,判处谭某平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虚假结离婚”既存在民事上的违法认定,也涉及刑事上的犯罪规制,根据现行法律,很难对其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判定。但只有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才是合乎法律与道德的。该案中,谭某元对其诈骗征地拆迁款的主观意图供认不讳,谢某夫妇明知其主观意图仍参与诈骗,谭某元与谢某波的婚姻既未形成情感上的合意,也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仅仅为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对以“虚假结离婚”实施诈骗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对骗取国家资金犯罪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也是从司法角度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关系,传递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原则,强化社会诚信精神和诚信体系建设。

    离婚后怎么认定欺诈和胁迫行为,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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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假离婚”产生纠纷的事情,一方轻信另一方“承诺”而大意签下协议并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后因此“被离婚”。那么离婚后怎么认定欺诈和胁迫行为,有哪些情形?

      网友咨询:

      离婚后怎么认定欺诈和胁迫行为,有哪些情形?

      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张浏律师解答:

      (1)以遭到殴打、受到威胁与恐吓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和保证书的,法院支持

      (2)以发现子女为非亲生子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的,法院支持

      (3)以对方以暂时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再复婚而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后对方又拒绝复婚为由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支持

      (4)以不知女方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孕而签署离婚协议为由起诉撤销房产分割条款的,法院支持

      (5)以为逃避债务进行假离婚、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车库分割条款的,法院不支持

      (6)以不履行离婚协议、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支持

      (7)以签订离婚协议时患有疾病(但未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支持

      (8)以离婚后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探望子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的,法院不支持。

      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张浏律师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利益骗取对方的同意或者双方协商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又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假离婚纠纷,我们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离婚,应该十分清楚其法律后果。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该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是当事人自己作出的,不存在一方受对方或者第三人欺诈、胁迫的问题。双方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或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签收了调解书,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尽管离婚后双方还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事后一方或双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法院调解书的,一般不予支持。

    张浏律师,专注研究婚姻家庭案件十余年,担任西安市新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西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安市新城区妇女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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