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7:42: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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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有过错的,比如有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是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对于离婚中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即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就不存在这种保护的必要了。所以说,离婚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都无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也应该考虑到,夫妻双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较难区分、梳理清楚,要分清夫妻感情问题上的孰是孰非的确相当困难,但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可以量化的,它可以确定到精确的数据。实践中,特别是在有些过错可以转化为经济损失,从而能够分辨夫妻的过错大小,且过错大小差别很大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就存在对一方明显不公的现象。
在离婚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物质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并按“过失相抵”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并以其行为所造成的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赔偿依据。
换句话说,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样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星琛说法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不但包括物质损失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受伤害的一方是一个莫大的安慰,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它包括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损害赔偿两部分。虽然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这样在一定程度是弥补了受害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从精神上慰抚了受害人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所遭受的打击和痛苦。
《民法典》实行之后对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的亮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大家比较困惑的一点就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究竟什么算“其他重大过错”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说的“其他重大过错”的程度,必须与前面五项规定的过错程度相当,也就是说偶尔的一次出轨行为,不应当算做其他重大过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范畴,这点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关于“其他重大过错”都有哪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法官在《人民司法》上的文章,列举了下面几种过错:一、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虽然不构成重婚或婚外与他人同居,但其行为对配偶的感情伤害巨大,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
2、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男方的行为足以构成重大过错;
3、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有嫖娼成瘾、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的。
上面的这些列举式的规定,只是冰山一角,实际生活中远比这些规定更多样更复杂,这需要我们在代理案件的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的和当事人沟通,准备最完备最准确的证据材料,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去说服法官支持损失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数新人走入婚姻时想的都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但世事无常,人心易变,婚前的甜蜜,婚后或许会被柴米油盐的生活冲淡,原本恩爱的两个人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可能相看两相厌,这种情况下夫妻要么继续磨合要么选择离婚,选择后者,往往意味着矛盾已经不小。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可协议登记离婚也可起诉离婚,离婚涉及的现实问题非常多,常见的有财产、债务、家务补偿、抚养权之争等,一些当事人主张对方存在过错的离婚案中还会涉及离婚损害赔偿,今天分析的就是“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具体应用。
首先理清离婚损害赔偿的定义,它指的是夫妻一方(而非双方)存在过错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对无过错一方遭受的损失,有过错的那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少不了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4点,不过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离婚侵权行为有着限定条件。
现行《民法典》列举了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在原有《婚姻法》的基础上,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一项,除了这一项,还有以下4种情形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包括:(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从这番规定就能看出离婚损害赔偿实质相当于离因损害赔偿,上述列举的5种情形中,“其他重大过错”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应用实践的情形更多样了,通过具体案例可以加深了解。
案例分享1:
王某(男)与张某(女)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矛盾争吵不断,感情陷入危机,结婚才六年王某便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未判离,两年后,王某再次起诉,这回张某同意了离婚,但对于王某主张的离婚是因为双方“性格不和”说法予以了坚决驳斥。
张某诉称,数年来,丈夫花心不改,婚后多次约会其他女性,外遇成了家常便饭,导致夫妻频繁吵架争执,感情破裂,张某不仅主张离婚是由于丈夫的明显过错,还拿出了证据佐证丈夫外遇成瘾,包括他手机中留存的图片视频以及社交平台发布的历史内容等,王某起初还抵赖,眼见证据摆在了眼前才低头承认。
同意离婚的张某明确提出,王某有着重大过错,应该对她作出损害赔偿。
案例分享2:
赵某(男)与陈某(女)2016年登记结婚,次年陈某生下一子,孩子越长越大,转眼就3岁了,赵某心中犯起了嘀咕,他总觉得孩子和自己不像,终于忍不住瞒着妻子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父子俩”无血缘关系。
赵某直接崩溃,怒问妻子,夫妻俩大吵一架,分居两地,越想越气的赵某起诉离婚,要求陈某返还他数年来抚养非亲生子付出的费用,另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案说法:
上述两个案例中,离婚时无过错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原因都不涉及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以及遗弃、虐待这些情形,但在王某和张某的离婚案中,王某曾多次出轨,严重伤及夫妻感情;赵某与陈某一案,陈某对婚姻不忠,与丈夫之外的第三人生孩子,隐瞒孩子血缘欺骗丈夫抚养,行为都有不当。
这些不当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呢?
先看王某与张某一案,王某婚后频繁外遇,妻子张某列举了证据,王某也予以承认,这种行为,看似没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法律倡导夫妻互相忠实,从已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可以判断王某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背,是导致这对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主要原因。
王某的这些荒唐之举深深伤害了配偶的感情,让夫妻之间的信任彻底塌陷至无可修复的地步,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因此法院最终根据其收入水平和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其支付张某6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再看赵某与陈某一案,陈某作为赵某的妻子,不仅存在婚内不忠行为,还生下他人孩子,隐瞒孩子并非丈夫亲生子的事实,导致丈夫误以为孩子系亲生加以抚养数年;赵某一朝得知了真相,必然给自尊心和社会评价带来负面的影响,客观上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
陈某隐瞒事实构成欺诈性抚养不当得利,侵害了赵某的财产和人身权益,让他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同样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赵某有权追索以前付出的抚养费也有权要求她赔偿精神损失,依据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赵某最终也拿到了3万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由此可见,《民法典》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增设“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是作为兜底条款对现实中夫妻一方身处婚姻中所犯过错的范围进行了一个合理调整。
具体应用时,法官可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以及遗弃虐待4类已经被明确列举出来的过错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对比前述4种的危害性与严重程度有条件地适用该兜底条款。
需要注意,离婚损害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还包括人身损害与物质损害的赔偿,因此它不仅是给过错方的惩戒,也是无过错方可寻求的、法律支持的权利与利益救济,无过错方应牢牢把握。
(《以案说法:“其他重大过错”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具体应用》一文所用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案涉人名均为化名;原创文章,谢绝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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