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婚姻家庭法选题

时间:2022-11-21 18:15: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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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立峰: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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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立峰: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人民日报》11月14日刊发何立峰署名文章《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以下为全文: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何立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高质量发展是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挑战、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上,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高质量发展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历史性伟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主动积极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叠加世纪疫情带来的种种新风险新挑战,解决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发展难题,办成了许多事关长远的大事要事,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都跃上一个大台阶。

    (一)创新和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经济实力实现大幅跃升。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经济运行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高效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经济政策的跨周期设计和逆周期调节,既保持了经济发展量的合理增长,也实现了质的有效提升。2013年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年均6.6%的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速位居世界主要经济体前列,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国;经济总量从2012年的53.9万亿元提升到2021年的114.4万亿元,占世界经济的比重由同期的11.3%提升到18.5%;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折合美元从6301美元提升至12556美元,赶上并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物价水平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累计超过1.3亿人,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消费市场、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外汇储备第一大国等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提升。

    (二)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社会研发投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由2012年1.91%提高到2021年2.44%,科技实力正在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迈向系统能力提升,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由第34位上升至2022年的第11位。在中微子振荡、铁基超导、脑科学等前沿方向上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天问一号”探测器成功着陆火星,中国人首次进入自己的空间站,“奋斗者”号全海深载人潜水器成功完成万米海试,北斗导航全球组网,超导量子计算原型机“祖冲之号”成功问世,自主第三代核电机组“华龙一号”投入商业运行,“深海一号”超深水大气田成功投产。国家战略性科技力量不断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能级持续提升,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跻身全球科技集群前10位。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

    (三)持续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全国粮食总产量连续7年保持在年1.3万亿斤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进程加速,制造业增加值稳居世界首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2012年的45.5%提高到2021年的53.3%。现代基础设施网络持续完善,建成世界上最现代化的铁路网和最发达的高铁网,建成5G基站占全球总数超过60%。区域发展成就辉煌,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稳步实施,东部与中、西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比分别从2012年的1.69、1.87下降到2021年的1.53、1.68。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2.88∶1降低到2.5∶1,乡村富民产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53.1%提高到64.7%。

    (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动力活力竞相迸发、充分涌流。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许多领域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产权保护和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全方位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蓬勃展开,我国已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截至2022年10月中旬,中欧班列已累计开行6.1万列,已通达欧洲24个国家、204个城市。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五)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强度累计下降26.2%,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和湿地保护制度逐步落实,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升。作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迈出新步伐。

    (六)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打赢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成效最好的脱贫攻坚战,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超过4亿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2021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4%,比2012年提高了3.6个百分点,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健康中国建设稳步推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大幅提高,多层次医疗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建成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7.9亿增加到10.4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由5.4亿增加到13.6亿。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房8000多万套,2亿多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七)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持续提升。粮食安全得到有力保障。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加快种源核心技术攻关,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不断健全,实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持续提升。煤电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立健全,多个能源品种产能位居世界第一,风电、太阳能、水电、在建核电装机规模保持世界第一,紧缺矿产资源自主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不断增强。着力畅通经济循环,努力稳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保持平稳运行,大宗商品、原材料保供稳价有力有序,技术创新动能不断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持续提升。

    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经验

    在新时代10年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中,形成和积累了很多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克服一个又一个风险挑战,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最根本的原因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中国经济像一艘巨轮,体量越大、风浪越大,领航掌舵越重要;越是形势复杂、任务艰巨,越要发挥党的领导这一“定海神针”作用。新征程上,必须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执行党中央战略决策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不折不扣,坚定有力地完成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推动高质量发展,就是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征程上,必须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补齐民生短板、办好民生实事,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三)必须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发展理念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方式和成效,高质量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理念和思路作出及时调整,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有力指导了我国新的发展实践。只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才能有效破解一系列结构性、周期性、体制性问题,才能有效应对外部冲击,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新征程上,必须努力实现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奔着问题去,向着目标走,更加精准地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格局调整、社会结构变化,推动我国经济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新征程上,必须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紧紧抓住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着力在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扬优势上下功夫,努力实现各项目标任务。

    (五)必须坚持向改革开放创新要动力。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关键一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定不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阻滞经济循环的堵点、卡点不断破除,经济发展的活力大幅提升、动力持续释放。新征程上,必须坚持开拓创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开放,正确处理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自立自强与开放合作等关系,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经济由大到强的新跨越。

    (六)必须坚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容应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复杂变化,着力破解各种矛盾和问题,发展的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新征程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严峻,必须坚持底线思维,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顺利推进。

    三、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落实好各项经济工作

    未来5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大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我们要认真贯彻好落实好。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提高供给体系质量、畅通经济循环上下更大功夫,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在积极扩大内需的同时努力稳定外需,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

    (二)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强化科技创新制度保障,优化企业创新生态和激励引导机制,适度超前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打造区域创新高地。持续优化劳动、资本、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配置,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形成优质高效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多层次的创新体系,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三)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把增强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深入实施质量强国建设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壮大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深入推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创新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夯实粮食稳产增产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不断健全和发展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新型的产供储销体系,保障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

    (四)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进一步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大力度支持特殊类型地区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相对平衡。

    (五)着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六)着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商品、服务、资金、人才等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发展,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持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深化双边、多边、区域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七)着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处理好发展与减碳关系,统筹有序推进碳达峰工作,落实好碳中和行动方案,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优化,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八)着力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机会公平。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体系,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来源:《人民日报》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来源:人民日报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定为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这对于新时代新征程更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我们党领导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举的旗帜。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进行艰辛探索、不懈奋斗,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和程序机制,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基石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取得历史性成就,成为新时代我国民主政治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标志性成果。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深刻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作出系统精辟的阐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个明确”之中。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思想深邃、视野宏阔、内涵丰富,是一个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通过学习领会,感到有以下重要特征和核心要义。一是人民立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二是历史必然。我们党始终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三是制度保障。我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四是全程贯通。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五是真实管用。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六是动态推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七是系统评价。关于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人民民主旗帜的“五个基本观点”的精辟概括,关于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八个能否”的衡量标准,关于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的审视尺度,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增加和扩大我们的优势和特点而不是要削弱和缩小我们的优势和特点、做到“六个切实防止”的深刻阐述等,都是系统观察、系统思考、系统总结评价的重要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使我们党对于民主理论和实践的认识达到历史新高度,是新时代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民主政治方面的集中体现,极大地增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自信和底气。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精神,强化使命担当,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参与实践,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目标。邓小平说过,“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中,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百年奋斗的重大成果,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最新发展,具有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显著特征。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能够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新型民主。

    从政治过程看,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全链条民主。一是在选举环节,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来掌握并行使权力,包括国家机构选举、村(居)委会选举、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等。二是在协商环节,人民在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三是在决策环节,人民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咨询、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使越来越多来自基层的声音直达各级决策层,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见转化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四是在管理环节,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承担宪法赋予公民的责任义务,积极主动参加选举、协商、决策、监督等,在各个层级、各个领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五是在监督环节,建立健全各种监督制度,形成了一套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人民可以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使国家和社会各种公共事务始终在人民全过程监督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从政治体系看,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贯通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层面各维度的全方位民主。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我国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级五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各级国家机关都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组织并贯彻实施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保证国家治理成为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的政治实践,保证实现全体人民共享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成果。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我国已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化协商渠道,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

    从政治领域看,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涵盖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全覆盖民主。毛泽东说过:“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方方面面,实现了全领域、全过程整体性覆盖和贯通。同时,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以主人翁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有力推动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向着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不断迈进。

    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六部分专门论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对新时代新征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总体部署,提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等任务要求和工作重点。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在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制度机制,保证把党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原则精神、目标任务以及运行程序、规范要求等,落实到人民当家作主各环节,落实到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领导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落实到党治国理政的各领域全过程。要健全民主制度,创新民主实践,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正反两方面经验证明,民主与法治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我们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保障全体人民和社会成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充分激发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使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实现全覆盖和全贯通。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发展机制更健全、保障更有力、运行更顺畅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坚持中国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造,也是当代中国民主区别于西方民主的显著特征。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注重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一切有益成果,但决不照抄照搬别国政治制度模式,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多党轮流执政的路子。

    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进一步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使命任务。新时代新征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取得新成就、实现新发展。近年来,全国人大先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对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明确规定,把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活动遵循和制度保障。从2021年上半年开始,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依法陆续展开,全国10亿多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6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组成地方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扎根人民、代表人民的优势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在立法、监督、决定等工作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方面意见的渠道和形式不断丰富拓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3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带动全国各地设立509个省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近5000个设区的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丰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有利于立法工作和人大工作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载体作用,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中央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作部署和各项举措落实到人大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中,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上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二是落实宪法法律关于民主的相关制度机制,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保证宪法法律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把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用起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三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四是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积极回应人民关切。五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六是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丰富民主实践,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广泛凝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正能量。七是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努力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新贡献。(王 晨)

    《 人民日报 》( 2022年11月03日 第 06 版)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

    一、 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

    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 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 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3、 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 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男女平等原则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 计划生育原则


    二、 亲属: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代婚姻家庭法中亲属的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 血亲: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 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血亲的配偶——以己身为本位,己身的血亲的配偶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以己身为本位,己身配偶的血亲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在法律上不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 配偶关系:发生——取得结婚证;终止: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2、 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出生;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终止这种拟制血亲关系;⑵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的发生,须同时具备:一是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二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3、 姻亲关系:发生——婚姻成立;终止——离婚。

    亲系的分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和婚姻基础。

    1、直系亲和旁系亲

    ⑴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⑵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直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与旁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旁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2、父系亲与母系亲

    3、男系亲与女系亲

    4、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的计算方法: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1. 直系血亲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 旁系血亲的计算:首先找出最近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最近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为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为定代数。


    三、 婚姻的成立: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特征:

    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3、 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条件:

    实质要件:

    1、必备要件(积极):

    ⑴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结婚合意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⑵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⑶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

    ⑴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关系的限制,也适用于拟制直系血亲之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没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关于此规定,无血缘同源之人的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如养兄妹,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

    ⑵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结婚登记(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

    事实婚姻的构成与判断: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1、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4、具有公示性,得到群众认可。

    无效婚姻的种类: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无效婚姻案件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形式结案。

    可撤销婚姻:指不具备某些法定条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的婚姻。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当事人受胁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 请求权人不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该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

    2、 欠缺的法律要件不同:

    3、 申请宣告的时效不同:对于无效婚姻:未达法定婚龄的,应在达到法定婚龄前;重婚的,应在前婚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禁婚亲的请求权行使不受时限制;患病的在病愈前。对于可撤销婚姻: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法定期限为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在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上述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4、 介入方式不同:对于无效婚姻,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 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人身关系方面:

    ⑴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双方如有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⑵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的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

    ⑶在监护、代理、收养、诉讼等问题上,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的各种规定。

    财产关系方面:

    ⑴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⑵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就同居期间财产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无效。

    ⑶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⑷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和受扶养的权利。

    ⑸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⑹当事人一方在遗嘱中以另一方为受遗赠人的,遗嘱的效力不受双方关系违法性的影响。

    2、 对子女的后果: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解除婚约的法律后果: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解除:婚约对当事人没有人身约束力。婚约当事人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订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予,如彩礼等,是附条件的赠予,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四、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的原因: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离婚。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离婚: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机关认可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指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离婚的特征:

    1、 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

    2、 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 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

    4、 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5、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必经的程序

    6、 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对外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协议离婚的构成要件:

    1、 双方是合法配偶身份(事实婚姻不适用)

    2、 双方达成离婚合意

    3、 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

    5、 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的两个特别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此规定;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的法律后果:

    1、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相互扶养义务终止,夫妻继承权丧失,再婚自由恢复,姻亲关系消灭。

    2、 共同财产分割

    3、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4、 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受帮助一方确有困难;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5、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经济补偿请求权行使时间为“离婚时”。

    6、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必须为无过错方,行为人须有过错,诉讼时间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和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1、 夫妻为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为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所负的债务;

    3、 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投资等并经另一方同意或虽未经对方同意但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 夫妻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疾病所负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 婚前购置财产所负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

    2、 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 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

    5、 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债务

    6、 夫妻在分居期间所负债务。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条件:

    1、 离婚的发生;

    2、 行为人须有过错;

    3、 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

    4、 要有损害事实;

    5、 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五、 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亲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

    亲权的特征:亲权是基于父母关系而发生;亲权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

    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对子女婚生身份或者丈夫为子女生父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受胎所生子女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所生子女,推定夫为父。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限制,是指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否认推定的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一项制度。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1、 自愿认领: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且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2、 强制认领: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认领而不为认领之生父,向法院请求确定生父子关系存在的行为。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类型:

    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名份型 属于姻亲关系,无权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即解除。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型 属于拟制血亲,继子女有双重权利义务(与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

    3、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收养型 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单重权利义务(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消失)


    六、 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法律特征:

    1、 收养是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

    2、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 收养是一种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实质要件:

    1、 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⑴丧失父母的孤儿;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和儿童;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的条件:⑴孤儿的监护人;⑵社会福利机构;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

    3、 收养人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

    (特殊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 当事人的收养合意:⑴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有配偶者送养或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送养或共同收养。⑵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5、 关于收养条件的特殊规定

    形式要件: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收养的效力:

    1、 收养的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效力。

    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的姓氏问题;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相互依存的继承权。

    ⑵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2、 收养的解消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⑵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七、 继承:继承是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概括继承其财产的法律制 度。

    继承的法律特征:

    1、 发生原因具有法定性——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 主体范围的限定性——法律规定的近亲属

    3、 客体范围的限定性——公民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 权利的变更性——财产变更

    继承权: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 继承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

    2、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 继承权发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

    4、 继承权发生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且留有遗产。

    继承权的放弃:指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有效要件:

    1、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2、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法定义务;

    3、 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

    4、 继承权放弃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5、 继承权的放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丧失: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资格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况: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丧失的种类:

    1、 绝对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 相对丧失:因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定继承: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中无代位继承的适用;

    2、 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 被代位的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4、 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5、 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

    6、 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条件:

    1、 被转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2、 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3、 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4、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 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具有替补的性质。

    2、 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3、 主体不同: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 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遗产或其他事物作出的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的有效要件:

    1、 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具备遗嘱能力: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遗嘱的内容合法;

    4、 遗嘱的形式合法。

    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 主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2、 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支配性质的权利,可以直接参加遗产分配;受遗赠人不能直接支配遗产,其享有的是请求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给付遗产的请求权性质的权利。

    3、 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意思表示的,推定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功者放弃的意思表示的,推定放弃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指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签定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在受扶养人死后享有接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 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与受扶养人双方订立,且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可成立;遗赠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行为。

    2、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民事行为;遗赠是无偿的。

    3、 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生效;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生效。

    法律关于同时死亡的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 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心壮志,要有远大的理想。

      有一位心理学家到一个建筑工地,分别问三个正在砌砖的工人:“你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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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觉“一览众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会顿感心胸开阔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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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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