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5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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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两地人员交互流动越加频繁,涉港婚姻家庭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根据香港司法机构的数据,2017年至2019年间,当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68374宗离婚案件中,涉及内地婚姻的案件占比约为18%,年均4000宗。
在涉港婚姻中,婚姻双方在内地和香港的流动性高,同时往往在两地均有财产。香港法院颁布的离婚令、赡养令及管养权等与婚姻家庭民事有关的判令或命令,若需内地法院执行的,需要获得内地人民法院的认可。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香港婚姻家庭民事判令目前内地法院仅认可离婚判令中关于离婚的效力,认可方式也只能通过个案方式认可。离婚判令中除离婚效力之外的财产和子女的部分只能在内地法院另行诉讼。该司法现状,不仅增加了涉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造成了两地司法资源的浪费。
最高人民法院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为解决两地有关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互认问题,于2017年6月20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以期减少涉港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确认和执行的手续,更好的服务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2021年5月5日,香港立法会已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意味着香港本地关于两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互认的立法程序业已完成。《婚姻家事安排》在内地将会转化为司法解释,且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婚姻家事安排》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本文拟介绍《条例》及《婚姻家事安排》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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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及《婚姻家事安排》的内容
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条例》内容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其一 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判决
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以登记内地判决中的指明命令。若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法庭可批准登记指明命令。但,另一方也可以在指定限期内向法庭申请将登记作废。当作废申请的限期届满,或作废申请了结后,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已登记的指明命令。
其二 承认内地离婚证
持有内地离婚证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承认内地离婚证的申请,有关程序大致上与适用于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程序相同。
其三 为了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判决而核证该判决
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由有关香港法院发出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证明有关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以便利当事人依据《婚姻家事安排》寻求内地法院承认及强制执行有关判决。
《婚姻家事安排》内容未像香港立法会《条例》明确分为三个部分,但其中明确写明了双方互认的判决范围、认可和执行的程序、不予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以及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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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案由
根据《婚姻家事安排》及《条例》的规定,两地互相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案由归纳如下:
内地案由共十四个:
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2.离婚纠纷案件;
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5.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7.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8.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9.抚养纠纷案件;
10.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1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12.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13.探望权纠纷案件;
1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香港案由共12个:
1.离婚绝对判令(类似于内地的离婚纠纷),依据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III 部作出;
2婚姻无效绝对判令(类似内地的婚姻无效纠纷和撤销婚姻纠纷),依据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IV 部作出;
3. 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类似内地的婚内财产分割纠纷),依据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
4. 赡养令(类似内地的抚养纠纷、夫妻扶养纠纷),依据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 16 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 II 部、第 IIA 部作出;
5. 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类似内地的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 II 部、第 IIA 部作出;
6. 《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命令(类似内地的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依据香港法例第 182 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
7. 双方在生时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类似内地的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依据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
8. 领养令(类似内地的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依据香港法例第 290 章《领养条例》作出;
9. 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类似内地的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依据依据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429 章《父母与子女条例》作出;
10. 管养令(类似内地的监护权/探望权/抚养权纠纷等),依据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 16 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
11. 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
12. 依据香港法例第 189 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作出的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探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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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根据《婚姻家事安排》第九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查核实后,不予认可和执行:
(一)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二)判决是以欺诈方式获取的;
(三)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四)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的。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在根据前款规定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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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婚姻家事安排》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目前尚有两类案件未纳入《婚姻家事安排》,一类是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的纠纷(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兄弟姐妹间的扶养纠纷、成年人监护纠纷);一类是香港法律中有类似规定但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尚未纳入《婚姻家事安排》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可以参照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无法参照的,可按照个案协助原则和程序来解决具体案件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
韩国三星长公主李富真,与保安任佑宰离婚的时候,给了对方141亿韩元(人民币约8370万元),这一笔数字对于普通人而言,已经是不小的数目了。
可任佑宰并不服输,他表示有可能再次上诉,直到现在他都没能掀起多少风波。
豪门之间离婚,分财产是很正常的,但是她们离开豪门的时候,一分都没有要:
宝咏琴38岁的时候,与香港富豪刘銮雄离了婚,他们之间有第三者的插足,那个人正是李嘉欣,宝咏琴走的时候没有分家产,因为她离了婚,也有成为女富豪的资本与能力;
朱玲玲47岁的时候,与霍英东的长子霍震霆离了婚,她走的时候,并没有带走任何家产,选择了净身出户,50岁的时候二嫁豪门;
何晶洁的前夫是朱玲玲现在的丈夫,他们之所以离婚,也是因为罗康瑞心中有朱玲玲,何晶洁为了成全他们,也忍痛离了婚,虽然她是个普通人,但是她并没有问罗康瑞索要任何家产。
这几位都是从豪门中离开的,她们没有向前夫索要任何财产,但是在香港有一位美女,与前夫离婚的时候,凭借自己的真本事,获得了12亿的赡养费,她是谁呢?
与前夫离婚的时候,男方表示只有1.9亿,再多没有,可结果下来,赡养费却翻倍了,她的背后有怎样的实力与手段呢?
她,是曾昭颖,他,是李建勤。
出生于律师世家的曾昭颖,不仅精修法律,还是一名实至名归的学霸。
曾昭颖与拼命嫁入豪门的女星不同,她毕业于剑桥大学,读的是法律系。
如果没有李建勤,曾昭颖的人生也许会更加精彩,但是她遇到了他,从此改变了自己的一生。
1995年,美貌如花、智商超高的曾昭颖,遇到了富豪李建勤。
1997年,他们同居了。
2000年,他们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前,他们很是恩爱,婚后,一切都在发生着变化。
首先是李建勤的父亲李德义,直截了当地跟儿媳曾昭颖说明,如果日后离了婚,不论对错,她只能拿到1000万。
李德义为此写了一份合约,让曾昭颖签了这份合约。
曾昭颖是学法律的,她很清楚这份合约对她而言意味着什么?所以曾昭颖想了主意,让李建勤撕了这份合约。
如果李建勤没有撕掉这份合约,也就没有了后来的12亿抚养费。
因为曾昭颖擅长法律,所以公公、丈夫时不时地都会找她帮忙,解决一些棘手的问题。曾昭颖是有能力的,只因她有过硬的本事与能力。
曾昭颖很是聪明,在外她是女强人,在家她是撒娇的女人。
婆婆以及其他长辈都不敢小瞧曾昭颖,因为她终究不是豪门全职太太,她能用自己的专业帮助公司、家人解决掉一些麻烦。
正因如此,李建勤才更加疼爱曾昭颖,她每个月的生活费100万,还不包括置办衣服、出国旅游、丈夫给予她的小礼物......
李建勤豪到什么程度,在她生日的时候,他为她买下了1500万的游艇,她说想要狗,他斥资234万从国外买下了三条狗。
李建勤宠爱妻子是真,但是宠她的前提是不能怀孕。
他一直对自己的身份很是敏感,因为他是李德义的私生子,努力了那么久,终于能与三位太太的孩子们平等了,他不想因为孩子的事情为自己徒增烦恼了,也不想让孩子与他分老李的家产。
他的“奇怪”思想,在曾昭颖这里是不理解的,而曾昭颖心中也愤愤不平,因为他们之间已经够恩爱了,是时候要个孩子了。
2008年,曾昭颖怀孕了,李建勤却像是变了一个人似的。
他用十分严厉的语气,要求曾昭颖打掉这个孩子,不然就在法庭上见。
曾昭颖不知为何,也很执拗,偏偏不听李建勤的,执意生下了这个孩子。曾昭颖十月怀胎,生下了一个女儿。
妻子生了个女儿,李建勤也明白女儿的存在,对自己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但是李建勤不喜欢的是,曾昭颖不听自己的安排,他对曾昭颖变得冷淡,甚至在婚内出轨。
在她十月怀胎的时候,李建勤出轨了一个女人,还给了她50万,在她生孩子的时候,对方正在游艇上与美女狂欢。
这些曾昭颖都是知道的,她无法忍耐,便提出了离婚。
让曾昭颖没有想到的是,李建勤那么冷血无情,他告诉她,你只能带走女儿,其他什么都别想要。
她是律师,她心中很清楚,对方有多少家产,毕竟婚内是对方犯了错,凭什么让她来承担?
她问李建勤要52亿的赡养费,可李建勤与父亲李德义又怎么会答应她呢?彼此争执不下,李建勤与父亲也让让步了,从1.6亿提到了1.9亿。
曾昭颖不满意,还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并且搜集了对方婚内出轨的证据,只要她能证明这一点,就证明这场官司才有胜算的可能。
曾昭颖没有想到的是,对方有后手。2009年,李德义拿出了一份合约,表示自己与李建勤早在2006年的时候,就商议好了,李建勤名下的所有财产,他能用一元全部置换。
这份合约显然是不作数的,李德义眼看局势不对,又开始与李建勤撇清关系,言道自己和李建勤没有血缘关系,他是被领养的,因为他和子女们的关系不好,之所以领养他,是想让李建勤接手自己的家业。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李家的名誉也开始直线下降,曾昭颖也从来没有想过退路,还斥资请了一名英国律师,对方也有了专业的律师团队。
他们都在为各自努力着,两人也在暗暗较真。
李建勤与李德义家大业大,他们是有资本与财力的,也是有时间能与曾昭颖耗得起的。
对于曾昭颖而言,从打官司那一刻开始,她就要承受各种压力,不单单是李建勤一个人的,还有他背后的势力。
迫于无奈,她卖掉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一边与李建勤打官司,一边还要照顾女儿。
从打官司到结束,她前前后后花了5000万港币。
曾昭颖嫁入李家9年的时间,身为律师,她很清楚对方的家产与实力,面对李家父子的“威胁”,她没有退缩,还将李家父子的“富贵生活”,展现在了大众的面前。
曾昭颖也明白,如果李建勤只给她1.9亿的赡养费,就代表她都比不上李建勤的一瓶名酒(2.3亿)。
怪就怪在,李建勤将好好的一桩婚姻,毁在了自己的手上。
如果他没有出轨的证据,也就不会被曾昭颖抓住把柄,况且李德义父子常常在镜头前卖惨,并不属实。
2011年,他们的官司结束了,李建勤的身家有65亿港元,给了曾昭颖12亿抚养费,她成功拿到了李建勤五分之一的财产。
虽然这个数字对于曾昭颖之前提出的52亿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她已经心满意足了。
拿到这笔钱,她就好好地抚养女儿长大,她拿到钱的第一时间,为她们母女两买了一套豪宅,还将女儿送到了香港一家贵族幼儿园。
曾昭颖在面对李家带来的压力时,她没有慌,反而沉着冷静,为自己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
打这场仗,她用了四年的时间,几乎是付出了全部的心血。
有一位记者问过曾昭颖,如何在这场官司中战胜的?她只说了四个字:“全力以赴”。
而李建勤输就输在了轻看了女人,如果李建勤当初将前妻当成有能力的男人来看,也许他不会败给对方。
事实证明:一个女人,不论是否能嫁入豪门,只要拥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路就会越走越宽,就像穿上了铠甲,所向披靡,还能保护自己,少受伤害。
对于这场香港最贵的离婚案,你是如何看待的?欢迎到评论区留言。
新冠疫情发生后,内地与香港长期未通关,涉港婚姻双方长期不见面,涉港婚姻的诉讼发生更为频繁,疫情的确确影响了太多人的生活。在涉港离婚案件中,管辖是首先要面对的第一大难题。
本文罗列涉港婚姻的三种主要类型,逐一分析每种类型的管辖权问题。
一、男女双方均为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一方经常居住在香港,一方经常居住在内地。
一般来说,香港居民对香港居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香港的家事法庭受理,内地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我们可以这样做:首先向香港家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香港家事法庭以缺乏司法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时,可向一方在内地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例【 (2018)最高法民辖167号】
二、 男女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均成为香港居民,一方经常居住在香港,一方经常居住在内地。
无论是否已在香港启动离婚诉讼,只要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另一方可向内地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男女一方为香港居民,一方为内地居民,在内地/香港登记结婚,一方经常居住在香港,一方经常居住在内地。
可以向内地居民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确定管辖法院只是离婚诉讼第一步,需要注意的是,在内地提起诉讼,提交在香港形成的相关证件、文书、证据等资料应首先取得经司法部认可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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